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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9:长津田站北口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2007年12月25日/城市计划变更:2017年7月14日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2月12日

・计划书
名称 长津田站北口地区计划
位置 横滨市绿区长津田二丁目及长津田四丁目
面积 约2.2ha














地区规划的目标 本地区位于东急田园都市线、横滨高速铁路儿童王国线以及JR横滨线的交通结节点长津田站的北口站前,是与商店街和住宅区相邻的地区。地区内,市营住宅旧址等低、未利用地占了大半,车站前广场、道路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迟缓。
本地区在都市计划Master计划·绿区计划的“绿区城市建设计划”中,作为长津田站周边的城市建设方针,位于推进北口的市区再开发事业等被定位,另外,在横滨市中期计划中,据点站周边的整备被定位为促进地区。
本地区计划通过市区再开发事业,通过公共设施及商业设施、公益设施以及城市型住宅的整备,谋求土地的合理健康的高度利用和城市功能的更新,在铁路站周边地区的据点(以下称为“地区据点”)。)与周边住宅区相适应,以形成良好的复合市区为目标。
土地利用方针 为了强化长津田站作为交通结节点的功能,整备作为都市设施的都市计划道路3、4、44号长津田站北口线(站前广场)和都市计划停车场第19号长津田站北口自行车停车场。另外,考虑到与长津田站的联络,形成了在整个地区周游的步行者空间网络。
同时,配合地域的据点,考虑到周边住宅区的市区环境的形成。
在以上的基础上,本地区中除了车站前广场以外的区域划分为3个区域,土地利用的方针如下。
A地区
  1. 利用车站前的布局,谋求便利性高的商业和服务设施的集成,作为周边地区市民生活所必需的公益设施,整备作为地域文化据点的区民文化中心。同时完善优质的城市型住宅。
  2. 配备安全舒适的步行者空间。特别是为创造适合地区据点的繁华和提高便利性做出贡献的步行者空间。
B地区
  1. 作为周边地区市民生活所需的公益设施,消防办事处和补充其功能。
  2. 配备安全舒适的步行者空间。
C地区
  1. 城市计划停车场第19号长津田站北口自行车停车场。
  2. 配备安全舒适的步行者空间。
地区设施建设方针 为了有计划地形成安全、舒适、有魅力的城市空间,同时考虑到周边住宅区,制定了地区设施的整备方针。
  1. 为了确保对周边住宅区的缓冲功能和安全舒适的步行者空间,整备了绿色湿润的开放空间口袋公园。
  2. 为了确保安全舒适的步行者空间,整备人行道状空地。
  3. 为了创造车站前的繁华和提高利用车站的行人的便利性,在A地区的建筑物内,整备了步行者用甲板。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本地区与土地利用方针相同,分为3个部分,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如下。
A地区
  1. 致力于建设适合地区据点的商业服务设施、区民文化中心、城市型住宅。车站前的脸型和市道长津田第129号线(以下简称“荣通”。)为了营造沿路的繁华,以面向车站前广场的部分为中心,将商业、服务功能和文化功能配置在低层。另外,为了创造繁荣和提高行人的便利性,在建筑物内配备了步行者用甲板。
  2. 计划考虑到周边住宅区和景观。
B地区
  1. 作为周边地区市民生活所必需的设施的消防办事处和补充功能。
  2. 计划考虑到周边住宅区和景观。
C地区
  1. 城市计划停车场第19号长津田站北口自行车停车场。
  2. 计划考虑到周边住宅区和景观。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以及围墙或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绿化方针 为了形成湿润和有魅力的市区环境,进行绿化。同时,为了照顾周边住宅区,进行绿化工作。
・计划书(续)
地区整备计划










仿
口袋公园
(蓝天、非蓝天)
面积约1100㎡ 备注可以设置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
  1. 公共走廊
  2. 上一期升降的自动扶梯、电梯、楼梯或斜坡
  3. 步行者用甲板
人行道状空地
(蓝天、非蓝天)
宽2.0米
延长约280米
步行者用甲板
(蓝天、非蓝天)
宽2.0米以上
延长约70米
宽2.0米以上
延长约95米
・计划书(续)













名称 A地区 B地区 C地区
面积 约1.2ha 约0.2ha 约0.1ha
建筑物的
用途限制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 酒馆、料理店、夜总会、舞厅等类似的东西
  2. 单间浴场业相关的公共浴场及其他类似的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号)第130条之9的3※中规定的
  3. 麻将店、弹珠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车票卖场等
  4. 工厂(店铺、餐饮店及其他类似用途的建筑物除外)
  5. 用于储存或处理危险物品的物品(不包括自己使用的储藏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
下列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 消防办事处
  2. 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3. 属于前各号的
下列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 公共自行车停车场
  2. 属于上一期的东西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墙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不受此限制。
  1. 公共走廊
  2. 上一期升降的自动扶梯、电梯、楼梯或斜坡
  3. 走廊、走廊及其他类似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在地区规划中规定为地区设施
建筑物的
最高限度
  1. 建筑物的高度在计划图所示的区域A的区域内不能超过100m,在计划图所示的区域i的区域内不能超过31m。
  2. 计划图所示的区域i的区域内建筑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在该部分的正北方方向存在计划图所示的边界线1的情况下,在从该部分到边界线1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以下,在该部分的正北方方向上计划图所示的边界线2存在的情况下,从该部分到边界线2的正北方方向乘以0。
  3. 计划图所示区域i区域内建筑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部分到计划图所示的边界线3的水平距离中最小的部分乘以1.0得到的高度加上15m以下。
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
  1. 建筑物等的形态及设计与周边的街道相协调。特别是A地区的建筑物中的高层,为了考虑到对周边的影响和景观,在塔状等形状上下功夫,再加上考虑到与周边的协调的色彩。
    另外,在A地区的建筑物中的低层部分,以面向车站前广场的部分为中心,连续配置商业服务设施,面向车站前广场和荣大道沿岸的步行者空间设置出入口和大开口部等,是创造出热闹景象的设计。特别是为了形成车站前的脸型和荣街的繁华,商业和服务设施的主要利用者出入口要在车站前广场和荣大道沿岸设置。
  2. 室外广告物应考虑位置、大小、设置方法、色彩等,不设置在31m以上高度。特别是屋顶的广告物以及面向荣通及车站前广场以外的地方设置的室外广告物,应充分考虑形态、设计及大小。
  3. 设置在室外的建筑设备,是为了不让周围人容易看到而屏蔽等考虑到周围的形态设计。
  4. 关于人行道状空地等用地内的步行者空间,为了形成宽裕的步行者网络而进行整备。特别是车站前广场及荣大道的人行道和与之相接的人行道状空地等,为了成为一体的空间而进行整备。
垣或
栅栏的构造限制
围墙或栅栏是绿篱、栅栏等具有开放性的东西,不会损害美观。

※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2018年4月1日实施),《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中记载的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9的3被修改为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9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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