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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02:港南下永谷住宅区
城市规划决定:1985年10月29日/城市计划变更:1996年5月10日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计划图(地区划分)
计划图(地区设施)
名称 | 港南下永谷住宅区地区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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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横滨市港南区下永谷一丁目及下永谷二丁目地内 | |
面积 |
约4.6ha | |
区 域 的 整 备 ・ 开 发 及 び 保 全 的 方 针 |
地区规划的目标 | 港南下永谷住宅地区是沿着主要地方道横滨·伊势原线,是位于市营地铁1号线上永谷站西北约1.5km的郊外丘陵地的住宅开发地。 本地区计划的目标是通过创造丰富的生活空间,在培养共同体意识的同时,维持和增进以形成良好的户建住宅地环境为目的的开发事业的效果。 |
土地利用方针 | (整体方针) 对于整个地区,要适当控制住宅密度,通过绿化围墙、栅栏的绿化等,积极配置绿色的良好户建住宅地。 (按地区方针) 将地区整体划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按以下方针引导土地利用。 <A地区> 计划性地设置作为地区居民接触场所的共有空地,确保丰富的生活空间。 <B地区> 根据整体方针,形成良好的住宅区。 <C地区> 为了确保地区居民的便利,可以设立店铺兼用住宅等的地区。 <D地区> 维持和保全因开发行为而修建的公园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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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设施建设方针 | 在A地区保护斜坡绿地,有机地连接配置道路,广场,步行者通道。另外,在市区内道路的入口设置了保险柜等,通过降低车的速度以及抑制一般车辆的进入,保持人与车的关系协调。 | |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 为了谋求形成良好街道的户建住宅的布局,对建筑物的用途、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高度等设定必要的基准。另外,围墙、栅栏要确保绿色,考虑到地震时的安全,以绿篱为主体。 A地区的占地规模包括专用用地和共有地的广场、步行者通道和停车场,每住户平均150平方米。 |
地区整备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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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约4.6ha细目: A地区约2.2公顷 B地区约1.6ha C地区约0.6ha D地区(公园)约0.2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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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
道路 | 宽4.5米,延长约185米 | ||||
道路(行人用) | 宽4.0米延长约120米 | |||||
绿地 | 约2,900㎡ | |||||
广场 | 约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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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地(步行者通道) | 约460㎡ | |||||
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划分 | 名称 | A地区 | B地区 | C地区 | |
面积 | 约2.2公顷 | 约1.6ha | 约0.6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 |||||
(1) 一户建住宅 (2) 一户住宅诊疗所(不包括有患者收容设施的。)的用途兼用 (3) 属于前各号建筑物的建筑物 |
(1) 一户建住宅 (2) 一户住宅诊疗所(不包括有患者收容设施的。)的用途兼用 (3) 在一户住宅中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住宅中,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号)第130条之3规定的住宅 (4) 属于前各号建筑物的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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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13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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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墙的后退距离”。)是道路(包括作为地区设施的道路。以下相同。)或广场(指作为地区设施的广场。以下相同。)的地基边界线一侧为1m以上,与其他土地接触的地基边界线一侧为0.6m以上。但是,在外壁后退距离不到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任一号时,不受此限制。 (1) 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 (2) 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3) 汽车车库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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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1)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九米。 (2) 屋檐高度在7m以下的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以下。 (3) 屋檐高度超过7m的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4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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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 建筑物的屋顶为配套屋顶,色彩为黑灰色或茶系统。 另外,建筑物的外墙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或装饰。 |
建筑物的外墙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或装饰。 | ||||
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 绿篱及其他类似开放性。 |
≪关于地区规划区域内行为的申报≫
D地区因为没有制定地区整备计划,所以不需要申报。
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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