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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1:港南杜鹃丘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2015年12月4日

最终更新日2024年5月22日


计划图(地区划分)

・计划书
名称 港南杜鹃丘地区规划
位置 港南区日野南五丁目、日野南六丁目及日野南七丁目地内
面积 约25.4ha
地区规划的目标 港南杜鹃丘地区位于港南区的西南部,是一个夹着都市计划道路环状3号线南北扩展的地区。包括建筑协定区域在内的低层住宅地、小学、公园等融为一体,自昭和40年代开发以来,形成了良好的居住环境。
另一方面,从开发开始经过了40年以上,预计重建和扩建的增加,同时居民也高龄化了。
因此,本地区计划的目标是在考虑老年人生活便利性的同时,维持良好的居住环境,形成绿意盎然的街道。















土地利用方针 为了实现地区计划的目标,划分地区,分别按照以下方针引导土地利用。
A、B、C、D地区为了维持现在良好的居住环境,谋求低层住宅等的布局。
E地区谋求与周边低层住宅区的协调。
F地区通过考虑周边环境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的布局,谋求与低层住宅地的协调。
G地区为了维持地区良好的居住环境,妥善保护公园和绿地。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根据各地区的特性,制定如下限制:
在A地区,为了维持以户建住宅为中心的宽松居住环境,规定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以及墙面位置的限制。
在B地区,为了维持以与A地区相同的独立住宅为中心的宽松居住环境,规定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建筑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容积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以及墙面位置的限制。
在C地区,为了形成以户建住宅为中心的良好居住环境,规定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以及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
在D地区,为了形成以低层住宅为中心的良好居住环境,规定建筑物用途的限制以及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
在E地区,为了与周边的低层住宅地相协调,规定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以及墙面位置的限制。
绿化方针 为了维持地区良好的居住环境,努力保护地区内的绿色。
・计划书(续)
地区整备计划
建筑物等相关事项 地区划分 名称 A地区 B地区 C地区
面积 约16.1ha 约1.4ha 约0.5ha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住宅(住户数在3以上的长屋除外。)
2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号)。以下称为“令”。)第130条之3中规定的
3共同住宅(不包括住户数在3以上的。)
4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保育所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到300m2的
6根据介护保险法,在对居家要看护者或居家要支援者进行日常生活上的照顾、功能训练等的设施或据点,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满300平方米的设施
7诊疗所
8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老人福利中心、儿童福利设施等,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在300m2以上的除外)
9前属于各号建筑物的建筑物(令第130条之5规定的除外。)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9米。
2建筑物屋檐的高度不得超过6.5米。
3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以下。
建筑物建筑率最高限度

十分之四
但是,符合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201号)第53条第3项第2号的建筑物要加上十分之一。

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十分之八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165m2以上。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2本规定实施时,如果在现在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上不符合本规定的,或者根据现有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则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土地,将其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125m2以上。
 但是,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等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不在此限。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以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
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在此限。
1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3用于汽车车库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的
4实施本项规定时,根据现在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面积不满165m2的地基内的,或者根据现在存在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话,以面积不满165m2的土地为用地(本项规定实施之日以后不包括这些面积在165m2以上的。)


・计划书(续)
地区整备计划









地区划分 名称 D地区 E地区
面积 约0.9ha 约1.5ha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中令第130条之3中规定的
3共同住宅
4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保育所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到300m2的
6根据介护保险法,在对居家要看护者或居家要支援者进行日常生活上的照顾、功能训练等的设施或据点,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满300平方米的设施
7诊疗所
8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老人福利中心、儿童福利设施等,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在300m2以上的除外)
9前各号建筑物所属的建筑物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住宅(住户数在3以上的长屋除外。)
2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中令第130条之3中规定的
3共同住宅(不包括住户数在3以上的。)
4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保育所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到300m2的
6根据介护保险法,在对居家要看护者或居家要支援者进行日常生活上的照顾、功能训练等的设施或据点,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满300平方米的设施
7诊疗所
8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老人福利中心、儿童福利设施等,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在300m2以上的除外)
9前各号建筑物所属的建筑物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125m2以上。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165m2以上。

但是,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等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不在此限。 但是,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等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不在此限。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以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
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在此限。
1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3用于汽车车库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的

≪关于地区规划区域内行为的申报≫
在A、B、C、D、E地区,地区整备计划的所有项目都是根据建筑基准法在地区计划条例中规定的限制,所以进行建筑确认申请的行为不需要申报。
F、G地区因为没有制定地区整备计划,所以不需要申报。

港南杜鹃丘地区计划区域,因为同时设定了当地居民的城市建设自主规则,所以在住宅建设时需要联系“港南杜鹃丘自治会城市建设委员会”。
联系方式等详情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

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电子邮件地址:tb-chiikimachika@city.yokohama.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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