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S-003:金泽区堀口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1991年8月2日/城市计划变更:1996年11月26日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计划图(地区划分、主要公共设施、地区设施的配置、墙面位置的限制)
凡例
名称 | 金泽区堀口地区再开发地区计划 | |
---|---|---|
位置 | 横滨市金泽区堀口地内 | |
面积 | 约19.4ha | |
区 域 的 整 备 及 び 开 发 二 关 す る 方 针 |
再开发地区规划的目标 | 本地区在金泽区计划中被定位为能见台站周边地区的街道建设据点。 因此,抓住靠近京浜急行电铁能见台站的本地区工厂转移的机会,谋求城市基础设施的整备,并导入适合作为地区据点的商业、业务、文化、居住等多种功能,以搞活地区及改善市区环境为目标。 |
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 | 为了形成金泽区优秀的据点地区,土地利用的方针如下。 1.保护和活用丰富的自然环境 2.引进舒适的都市型住宅 3.为促进地区活力做出贡献的业务、商业服务据点的形成 4.为了创造热闹和街道魅力,促进复合性土地利用 ・A,B,G,H地区(城市型住宅区) |
|
公共设施等的整备方针 | 为了改善地区周边的交通环境,整备辅助干线道路等,并考虑到安全、防灾等因素,适当配置地区内的区划道路网。 作为市民休息的场所,整备公园,为了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整备绿地等。 为了形成舒适的步行者空间,适当且有机地配置人行道状空地等。同时,为了改善与铁路站的行人交通,设置了步行者通道。 |
|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 在建筑物的建设方面,考虑到对日照、通风、景观等周边环境的影响的同时,谋求建筑物的高度利用,确保和谐的地平线的形成和用地内的开放空间。 根据各地区的特性,为了形成良好的居住环境,规定了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面积占地基面积比例的最高限度,对建筑面积的比例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高度的最高限度以及围墙或者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关于城市规划道路1、3、1号高速湾岸线的沿线,应努力绿化建筑物的屋顶和开放空间。 随着建筑物的整备,停车场的适当确保。 制定利用地域环境的设计计划,以此为基础创造有魅力的都市景观。 |
|
主要公共设施的 配置及规模 |
・辅助干线道路宽度延长15米约660米 ・公园面积约1.5ha |
s-003再开发地区整备计划1 | |||
---|---|---|---|
位置 | 横滨市金泽区堀口地内 | ||
面积 | 约19.4ha | ||
地区设施的配置 及规模 |
道路 | 区划道路 | 宽度:延长12米:约120米 |
区划道路 | 宽度: 延长9米:约130米 | ||
区划道路 | 宽度:延长10米:约810米 | ||
区划道路 | 宽度: 延长8米:约55米 | ||
绿地 | 4处 | 面积:约1.2ha | |
其他的 公共设施 |
步行者通道 | 宽度: 延长3米:约490米 | |
人行道状空地 | 宽度: 延长3米:约920米 | ||
人行道状空地 | 宽度: 延长2米:约1330米 |
s-003再开发地区整备计划2 | ||||||
---|---|---|---|---|---|---|
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划分 | 名称 | A地区 | B地区 | C地区 | D地区 |
面积 | 约3.4ha | 约1.9ha | 约2.5ha | 约1.2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供居住用途的物品 2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3养老院、保育所、残疾人福利院等类似设施(3楼以上部分用于其用途的除外。) 4医院(3楼以上部分用于其用途的除外。) 5诊疗所(3楼以上部分用于其用途的除外) 6用于店铺、餐饮店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中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5的3中规定的(3楼以上部分用于该用途的除外。) 7老人福利中心、儿童福利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3楼以上部分用于其用途的除外) 8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3楼以上部分用于其用途的除外。) 9前各号建筑物所属的建筑物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用于居住用途的物品(管理人住宅除外) |
______________ | |||
建筑物总面积占地基面积比例的最高限度 | 10分之18 | 10分之15 | ______________ |
|||
建筑物总面积占地基面积比例的最低限度 | 十分之六 | |||||
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不在此限。 | ||||||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500㎡ | ______________ | ||||
但是,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不在此限。 | ||||||
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墙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在此限。 (1)在垃圾场,屋檐高度在3.0m以下。 (2)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3)自行车停车场房檐高度在3.0m以下的 (4)公共走廊 (5)用于城市规划道路1、3、1号高速湾岸线超过36.5米墙面线的住宅以外的用途 |
|||||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一座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75米。 |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45米。 | ||||
2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再开发地区计划的区域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4m以下。但是,建筑物用地的地基面是正北方方向的再开发地区计划区域的相反侧的邻地的地基面(在邻地没有建筑物的情况下,是指该邻地的平均地表。),低1米以上的情况下,该建筑物的地基的地基面从该高低差减去1m,但仅占2分之1的高位置。 | ||||||
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 围墙或栅栏因栽植等具有开放性。 |
s-003再开发地区整备计划3 | ||||||
---|---|---|---|---|---|---|
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 区分 |
名称 | E地区 | F地区 | G地区 | H地区 |
面积 | 约2.5ha | 约2.1ha | 约0.9ha | 约4.9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用于居住用途的物品(管理人住宅除外) |
______________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供居住用途的物品 2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3养老院、保育所、残疾人福利院等类似设施(3楼以上部分用于其用途的除外。) 4医院(3楼以上部分用于其用途的除外。) 5诊疗所(3楼以上部分用于其用途的除外) 6用于店铺、餐饮店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中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5的3中规定的(3楼以上部分用于该用途的除外。) 7老人福利中心、儿童福利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3楼以上部分用于其用途的除外) 8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3楼以上部分用于其用途的除外。) 9前各号建筑物所属的建筑物 |
|||
建筑物总面积的用地面 积的割 合的最高限度 |
______________ | 10分之25 | ______________ | |||
建筑物总面积的 地基面积比例的最低限度 |
十分之六 | |||||
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不在此限。 | ||||||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______________ | 500㎡ | ||||
但是,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不在此限。 | ||||||
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墙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在此限。 (1)在垃圾场,屋檐高度在3.0m以下。 (2)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3)自行车停车场房檐高度在3.0m以下的 (4)公共走廊 (5)用于城市规划道路1、3、1号高速湾岸线超过36.5米墙面线的住宅以外的用途 |
|||||
建筑物的高度 最高限度 |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45米。 | 一座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75米。 |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45米。 | |||
2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再开发地区计划的区域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4m以下。但是,建筑物用地的地基面是正北方方向的再开发地区计划区域的相反侧的邻地的地基面(在邻地没有建筑物的情况下,是指该邻地的平均地表。),低1米以上的情况下,该建筑物的地基的地基面从该高低差减去1m,但仅占2分之1的高位置。 | ||||||
篱笆或栅栏 结构限制 |
围墙或栅栏因栽植等具有开放性。 |
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页面ID:973-865-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