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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01:金泽能见台1、2、3丁目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1984年12月25日/城市计划变更:1996年5月10日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规划图(地区划分及地区设施的配置)
名称 | 金泽能见台1、2、3丁目地区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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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横滨市金泽区富冈西四丁目,能见台一丁目,能见台二丁目及能见台三丁目地内 | |
面积 | 约68.7ha | |
区 域 的 整 备 ・ 开 发 及 び 保 全 的 方 针 |
地区规划的目标 | 金泽能见台地区是作为市区化调整区域内的大规模计划开发,在获得开发许可后建造住宅用地的地区。其中,本地区城市建设的基本目标是作为郊外的优良住宅区,形成与自然和谐的绿色居住环境。 金泽能见台1、2、3丁目地区计划的目标是继承开发许可中的街道建设理念,在以下土地利用、绿化方针及地区设施、建筑物等相关整备方针下,以形成引导和保全个性丰富的街道和良好的居住环境为目标。 |
土地利用方针 | 以形成个性丰富的街道及良好的居住环境为目标,以用途地区等为基础,整个地区由户建住宅地区、阳台住宅地区、中高层住宅地区、中心地区、事业用地地区等构成,分别适当配置低层住宅、中高层住宅、商业和业务设施等因此,谋求均衡的土地利用。 另外,适当配置与周围和谐的公益设施(学校、幼儿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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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方针 | 为了形成绿意盎然、滋润的街道,在推进用地内绿化、公共空间绿化的同时,适当保护自然绿地、斜面绿地等。 | |
地区设施建设方针 | 本地区内设有辅助干线道路、区划道路、行人专用道路以及附近公园、儿童公园,为了不破坏这些功能,进行维护和保全。 另外,在事业用地地区内确保绿地,在中高层住宅地区内确保广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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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 1户建住宅区 维持和保护作为宽松地基和安静的专用住宅地开发的环境。 2阳台住宅区 为了配置良好居住环境的阳台住宅等,对建筑物的用途、外墙后退等设定必要的基准。 3中高层住宅区 为了通过确保适当的住栋配置和开放空间,实现与周边环境协调的良好居住环境的中高层住宅的布局,对建筑物的用途、建筑率等设定必要的基准。另外,通过适当配置中高层住宅,实现地区景观的多样化。 4中心地区 作为对地区内居民的便利设施,为了在与周围居住环境协调的同时适当配置商业、业务等设施,对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等设定必要的基准。 5事业用地地区 作为能够建立适应时代变化的生活相关设施等的地区,进行限制引导,以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
c-001地区整备计划(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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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横滨市金泽区能见台一丁目,能见台二丁目及能见台三丁目地内 | ||||||
面积 |
约12.0ha细目: 阳台住宅区约1.7ha 中高层住宅区约4.6ha 中心地区约2.9ha 事业用地地区约2.3ha 保存绿地地区约0.5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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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
绿地 | 约2.0ha细目:事业用地地区内约1.5ha 保存绿地地区内约0.5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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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等 | 在中高层住宅区内确保0.4ha以上。 | ||||||
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 区分 |
区分名称 | 阳台住宅区 | 中高层住宅区 | 中心地区 | 事业用地地区 | |
区分面积 | 约1.7ha | 约4.6ha | 约2.9ha | 约2.3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不得建造住宅、共同住宅或宿舍及其附属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不得建造。 (1)工厂(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号)第130条之6规定的除外) (2)麻将店、弹珠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汽车售票处等 (3)酒店或旅馆 (4)汽车驾校 (5)畜舍 (6)经营仓库业的仓库 (7)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201号)另表第二(と)项第四号所示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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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总面积占地基面积比例的最高限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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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之十 | 十分之六 | |||
建筑物建筑面积占地基面积比例的最高限度 | ―― |
十分之三 | 十分之四 | 十分之四 |
c-001地区整备计划(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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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住宅区 | 中高层住宅区 | 中心地区 | 事业用地地区 | ||
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 |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31米。 (2)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7m以下。 |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十米。 (2)屋檐高度在7m以下的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以下。 (3)屋檐高度超过7m的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4m以下。 (4)在第1号中,建筑物屋顶部分设置的亭子和其他类似休息设施中,该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合计在该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的八分之一以内时,该部分的高度不计入该建筑物的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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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的距离在2m以上,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1m以上。 | ||||
建筑物等设计的限制 | 建筑物的屋顶、外墙及其他从户外望见的部分以及独立建筑设置的室外广告物,为了保持美观、风景等良好,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或装饰。 |
≪关于地区规划区域内行为的申报≫
户建住宅地区因为没有制定地区整备计划,所以不需要申报。
金泽能见台1、2、3丁目地区计划区域内,有一部分建筑协定签订的地区。详情请看下一页。
金泽区建筑协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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