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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2:金泽富冈西一丁目住宅区
城市规划决定:1990年4月27日/城市计划变更:1996年5月10日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计划图(地区划分)
计划图(地区设施的配置、墙面位置的限制)
名称 | 金泽富冈西一丁目住宅地区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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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横滨市矶子区杉田八丁目及金泽区富冈西一丁目,富冈西三丁目及富冈西四丁目地内 | |
面积 | 约15.7ha | |
区 域 的 整 备 ・ 开 发 及 び 保 全 的 方 针 |
地区规划的目标 | 富冈西一丁目住宅地区位于横滨市南部可以望见海的丘陵地带,位于京浜急行电铁的京急富冈站西方约800米。 本地区计划以与自然和谐的绿意盎然的居住环境为基础,以建设考虑到对大海眺望的街道为基本理念,在谋求住宅区的舒适性和便利性的同时,在以下土地利用、地区设施的整备、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下,个性丰富的街道和良好的居住环境以形成为目标。 |
土地利用方针 | 地区整体分为户建住宅地区、低层集体住宅地区、住宅商业复合地区和公共公益地区。户建住宅地区、低层集体住宅地区和住宅商业复合地区,与周边协调,并根据各个地区特性配置住宅。在住宅商业复合地区,为了补充周边居民的便利性,在谋求商业设施的布局的同时,还配置了巴士的折返所。 另外,在地区的外周部,在适当配置与周边及自然和谐的公共公益设施(小学、中学)的同时,适当保护用地内的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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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设施建设方针 | 在整备连接学校和公园的步行者专用道路的同时,把与步行者专用道路正交的道路作为步车共存的社区道路,在保持人和车的共存的同时,谋求无电线杆化,考虑景观。另外,在步行者专用道路和社区道路的交点设置小广场,同时适当配置公共空地、公园和广场。同时,将地区外周部的绿色作为保存绿地适当配置。 | |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 1户建住宅区 考虑到从山丘上眺望整个街道的景观及对大海的眺望,关于建筑物等的用途、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高度、墙面位置的限制等,设定了维持和保全作为户建住宅地的环境所需的基准。 2低层集体住宅地区 为了确保适合低层集体住宅的开放空间,形成与周边环境和自然和谐的居住环境,对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等设定必要的基准。 3住宅商业复合地区 为了促进居民便利的商业设施和巴士折返所的融合,为了形成良好的中低层住宅的居住环境,对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高度、墙面位置的限制等设定必要的基准。 4公共公益地区 关于小学、中学,在这样的配置屋顶的同时,还考虑到对大海的眺望和周边环境的协调。 |
c-012地区整备计划(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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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 名称 | 规模 | 备注 | |||
行人专用道路 | 宽度4.5米,延长约220米 | 如计划图所示 | ||||
步车共存道路 | 宽6.5米,延长约270米 | 如计划图所示 | ||||
(1)号公共空地 | 约100㎡ | 如计划图所示 | ||||
(2)号公共空地 | 约100㎡ | 如计划图所示 | ||||
(1)号广场 | 约150㎡ | 低层集体住宅(B地区)内 | ||||
(2)号广场 | 约150㎡ | 住宅商业复合地区内 | ||||
(1)号绿地 | 约1800㎡ | 如计划图所示 | ||||
(2)号绿地 | 约2,100㎡ | 如计划图所示 | ||||
(3)号绿地 | 约2400㎡ | 如计划图所示 | ||||
(1)号公园 | 约16000㎡ | 如计划图所示 | ||||
(2)号公园 | 约7000㎡ | 如计划图所示 |
c-012地区整备计划(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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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细分 | 户建住宅地区 | 低层集体住宅地区 | 住宅商业 复合地区 |
公共公益地区 | |
A地区 | B地区 | |||||
约7.3ha | 约0.8ha | 约0.7ha | 约0.8ha | 约3.6ha | ||
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 |||||
1户建专用住宅 2户数2的共同住宅或户数2的长屋 3单户住宅兼有诊疗所用途的住宅 4公益上或地区必要的建筑物 5前各号建筑物所属的建筑物 |
1共同住宅或长屋 2公益上或地区必要的建筑物 3前各号建筑物所属的建筑物 |
1共同住宅或长屋 2经营物品销售业的店铺或餐饮店或咖啡店 3经营理发店、美容院及其他类似服务业的店铺 4经营自家销售食品制造业的面包店、点心店等类似的东西 5学习私塾,花道教室,围棋教室等其他类似的东西 6事务所 7诊疗所 8公益上或地区必要的建筑物 9前各号建筑物所属的建筑物 10巴士折返所附属建筑物 |
1小学 2中学 3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 4前各号建筑物所属的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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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180m2以上。 |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住户数乘以320m2的面积以上。 |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住户数乘以155m2的面积以上。 |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160m2以上。但是,拥有2个以上住户的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160m2以上,且住户数乘以64m2的面积以上。 | ―― | |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0m(面向步行者专用道路及步车共存道路的用地为9m)。 两栋房子的高度不能超过9米。 3座高度在7m以下的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以下。 4座高度超过7m的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4m以下。 |
―― | 一座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5米。 2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7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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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越过计划图中显示的道路的墙面线建造。另外,从邻地边界线到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墙的后退距离”。)为1米以上。但是,在外壁后退距离不到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各号时,不受此限制。 1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 2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3汽车车库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越过计划图中显示的道路的墙面线建造。另外,从邻地边界线到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的距离为1m以上。 | ||||
建筑物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 建筑物的屋顶是配套屋顶(学校的屋顶游泳池等除外)建筑物的屋顶、外墙以及从户外望见的部分,为了保持地区景观良好,不使用原色。另外,室外广告物等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和装饰。 | |||||
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 作为树篱或开放性的栅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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