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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33:金泽东朝比奈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1996年11月26日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计划图(地区划分)
名称 | 金泽东朝比奈地区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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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横滨市金泽区朝比奈町,大道二丁目,东朝比奈一丁目, 东朝比奈二丁目及东朝比奈三丁目地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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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约80.0ha | |||
区 域 的 整 备 ・ 开 发 及 び 保 全 二 关 す る 方 针 |
地区规划的目标 | 本地区位于金泽区南部,京浜急行电铁逗子线六浦站以西约0.5km到1.5km范围内,是以昭和40年代开发的户建住宅为中心的住宅区,现在保持着良好的居住环境。 本地区计划的目标是,在开发20多年后即将迎来重建和扩建时期的本地区,在响应居民生活的变化的同时,适当引导建筑活动,维持和保护现在良好的居住环境,形成绿意盎然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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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方针 | 将地区划分为低层住宅地区(A地区)和沿着城市规划道路的沿线地区(B地区),在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的同时,为了维持和保护住宅市区良好的环境,极力排除资材放置场、大型车辆停车场等土地利用,引导以下土地利用引导。 A地区 谋求以户建住宅为主体的低层住宅等的布局。 B地区 在城市规划道路国道16号旁路线的沿线,作为住宅和地区中心,谋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共同住宅、店铺等的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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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的整备 的方针 |
在A地区,为了维持和保护以低层住宅为主体的住宅地的良好环境,限制除现有以外的共同住宅的布局,同时限制建筑物的用途,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筑物的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者设计的限制以及围墙或者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另外,关于地区内的停车场,共同住宅等,确保与住户数相符的台数,店铺等的规模相符的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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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方针 | 为了形成湿润的街道,在用地内积极绿化。 | |||
地 区 整 备 计 画 |
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划分 | 名称 | A地区 |
面积 | 约61.3ha | |||
建筑物用途的 限制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 3共同住宅 4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神社 6诊疗所 7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 8前各号建筑物所属的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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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用地面 积的最低限度 |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为165m2以上,且住户数乘以65m2的面积以上。 但是,在规定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时,对于不适合现在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或现有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话,不适合的土地,将其全部作为-的用地使用时,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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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以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 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在此限。 1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3用于汽车车库,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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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之高 最高限度 |
一座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十米。 2座高度在7m以下的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以下。 3座高度超过7m的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4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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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的形态 或者设计的限制 |
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或装饰。 | |||
围墙或栅栏的构造 限制 |
树篱,栅栏等具有开放性的东西。但是,门柱及其他类似物除外。 |
≪关于地区规划区域内行为的申报≫
B地区因为没有制定地区整备计划,所以不需要申报。
金泽东朝比奈地区计划区域,还同时设定了当地居民的城市建设自主规则。
详情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
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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