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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2:青叶杜鹃丘西北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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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更新日期2021年11月1日
计划图(地区划分、地区设施)
计划图(高度最高限度、墙面位置)
建筑物的高度根据基准面(指距东京湾平均海面高度37.7米的水平面)的高度,包括楼梯室、电梯塔、装饰塔、物见塔、屋窗等建筑物的屋顶部分的高度。
东京湾平均海面(简称“T.P”)的高度是青叶杜鹃丘西北地区计划的都市计划决定告示日现在的高度。
名称 | 青叶杜鹃丘西北地区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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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横滨市青叶区杜鹃丘 | |
面积 | 约3.1ha | |
区 域 的 整 备 ・ 开 发 及 び 保 全 的 方 针 | 地区规划的目标 | 本地区位于青叶区南部,东急田园都市线青叶台站南约300米,沿着国道246号,交通便利性很高。本地区从1961年开始通过土地区划整理事业计划性地开发,由安静、环境安静的低层住宅地和土地区划整理事业完成后未利用地的区域构成。 本地区计划的目标是,在保护这个低层住宅地所维持的良好居住环境的同时,谋求与低层住宅地相协调的中高层住宅地的形成,将来继承安全、安心的舒适生活城市。 |
土地利用方针 | 为了达成地区计划的目标,将地区划分为3个地区,分别制定如下土地利用方针。 以A地区户建住宅为主体的宽松低层住宅地。 以B地区户建住宅为主体的低层住宅区。 在形成C地区中高层住宅区的同时,谋求创造舒适的步行者空间和绿地等公共空间。 | |
地区设施建设方针 | 为了确保舒适、安全性高的步行者空间等,在C地区设置了公共空地和广场,在其中整备了一般行人可以通过的连续步行者通道。 另外,B地区通过道路沿线的绿地带,C地区在邻地一侧形成绿地,谋求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 |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 1.A地区 为了保护以户建住宅为主体的宽松低层住宅地,关于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建筑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以及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 2.B地区 为了形成以户建住宅为主体的低层住宅地,建筑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建筑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以及建筑物的绿化率的最低限度。 3.C地区 在形成中高层集合住宅地的同时,为了创造舒适的步行者空间和绿地等公共空间,建筑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建筑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以及建筑物绿化率的最低限度。 | |
绿化方针 | 1.A地区 在保护迄今为止培育出来的绿色的同时,积极地绿化从道路上望见的部分。 2.B地区 在整备作为地区设施的宽1m的绿地带的同时,规定建筑物的绿化率的最低限度,推进用地内的绿化,谋求绿色丰富的环境的形成。 3.C地区 在整备作为地区设施的绿地的同时,规定建筑物的绿化率的最低限度,推进用地内的绿化,谋求绿色丰富的环境的形成。 |
地区整备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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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 步行者通道 | 宽2米延长约167米 | |||
公共空地 | 距离道路分界线4米以上,延长约88米 比道路分界线宽3米以上延长约33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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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 | 1处面积约850m2 | ||||
绿地带 | 比道路边界线延长1米宽约94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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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 | 一处面积约3000平方米 | ||||
建筑物等相关事项 | 地区划分 | 名称 | A地区 | B地区 | C地区 |
面积 | 约1.4ha | 约0.2ha | 约1.5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住宅(只限于住户数量在2以下的。) 2.住宅(只限于住户数量在2以下的。)中,将总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用于居住,且兼有以下各号中所示的用途(用于这些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超过50m2的除外。)东西 (1) 事务所 (2) 补习班、花道教室、围棋教室等其他类似设施 (3) 制作美术品或工艺品的工作室或工房(使用原动机时,其输出合计只限于0.75千瓦以下的。) 3.住宅(只限于住户数量在2以下的。)中兼诊疗所用途的东西 4.共同住宅(住户数在2以下或住户数在3以上,总面积在250m2以内,且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在2以下的住宅。) 5.属于前各号建筑物的建筑物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住宅(只限于住户数量在2以下的。) 2.住宅(只限于住户数量在2以下的。)中,将总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用于居住,且兼有以下各号中所示的用途(用于这些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超过50m2的除外。)东西 (1) 事务所 (2) 补习班、花道教室、围棋教室等其他类似设施 (3) 制作美术品或工艺品的工作室或工房(使用原动机时,其输出合计只限于0.75千瓦以下的。) 3.住宅(只限于住户数量在2以下的。)中兼诊疗所用途的东西 4.共同住宅(只限于住户数量在2以下的住宅。) 5.属于前各号建筑物的建筑物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不得建造。 1.神社、寺院、教会等其他类似的东西 2.公共浴场 3.酒店或旅馆 4.汽车车库(建筑物所属的除外。) 5.工厂(店铺、餐饮店及其他类似用途的建筑物除外) 6.保龄球场、滑冰场、游泳场等类似运动设施(不包括供自己使用的设施。) 7.汽车驾校 8.总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畜舍 9.麻将店、弹珠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汽车售票处等 10.卡拉OK包厢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11.经营仓库业的仓库 12.用于储存或处理危险物品的物品(供自己使用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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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 十分之六 | 十分之八 | 10分之25 | ||
建筑物建筑率最高限度 | 十分之四 但是,在市区拐角等的地基内的建筑物中,符合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201号)第53条第3项第2号的建筑物为10分之5。 |
十分之五 | 十分之五 | ||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为165m2以上。 |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为3000m2以上,且住户数乘以30m2的面积以上。但是,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等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不在此限。 | |||
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的距离在1m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受此限制。1.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
1.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0.5m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用于汽车车库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没有墙壁的,则不受此限制。 2.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的距离在2m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用于汽车车库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到道路边界线的距离在1m以上,且没有墙壁的情况下,不受此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墙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但是,在不到这个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是公交车站的上屋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 ||
建筑物等高度最高限度 | 1.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10米。 2.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以下。 |
建筑物的高度(基准面(指距东京湾平均海面高度37.7米的水平面)。)的高度,包括楼梯室、电梯塔、装饰塔、物见塔、屋窗等建筑物的屋顶部分的高度。以下在该项中相同。)不得超过35m(计划图所示区域i为38m)。但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可以在36m(在计划图所示的区域i中为39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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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 | 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的色彩以及室外广告物的色彩、大小和形状,与良好的低层住宅区景观相协调。 | 1.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的色彩以及室外广告物的色彩、大小及形状与地区景观相协调。 2.建筑物的高度(基准面(指距东京湾平均海面高度37.7米的水平面)。)的高度,包括楼梯室、升降机塔、装饰塔、物见塔、屋窗等建筑物的屋顶部分的高度。)但是,对于大约超过20米的建筑物部分,为了减轻压迫感,并且确保步行者空间等的视野,形成具有开放性的和谐的街道。 (1) 该部分立面的水平方向长度为65m以下。 (2) 在该部分的适当位置,根据形状上的工夫进行外观水平方向的分节。 3.屋顶不设置室外广告物及杯垫、摩天轮等游戏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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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绿化率的最低限度 | - | 百分之十五 | 百分之二十五 |
◆本地区的“建筑物等形态或设计的限制”在地区计划条例中有规定,因此除了申报之外,还需要办理形态设计的认定相关手续。
◆由于该地区的“建筑物绿化率的最低限度”是地区计划条例中规定的,所以在申报前可能需要办理绿化率符合的证明书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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