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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1:青叶荏田北二丁目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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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1月4日

・计划书
名称 青叶荏田北二丁目地区规划
位置 横滨市青叶区荏田北二丁目
面积 约12.7ha














地区规划的目标 本地区是以横滨市青叶区的中央部,东急田园都市线江田站以西约800米、市尾站东北约500米的低层住宅为主体的住宅区。
本地区计划的目标是继承基于田园都市构想、有计划地建设的街道和舒适性,以维持和提高美丽和谐的居住环境为目标。
土地利用方针 为了实现地区计划的目标,将地区划分为两个部分,在各个地区谋求以住宅为主体的土地利用,努力维持和提高统一感的街道。防止因资材放置场、用地内没有建筑物的停车场的设置以及地基面的变更等导致居住环境恶化,努力妥善维护管理未利用地。
另外,横滨市道大场町第130号、大场町第131号以及荏田北部第373号指定的道路区域(以下称为“砖路”。)沿路有个性的街道维持提高。
A地区第一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及第二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的部分。
B地区第一种居住地区的部分。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为了维持和提高良好的居住环境,对建筑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建筑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以及围墙或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绿化方针 谋求用地内积极绿化,培育绿色丰富的城市。
・计划书(续)
c-071地区整备计划









地区划分 名称 A地区 B地区
面积 约12.2ha 约0.5ha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不得建造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但是,本项规定实施时,在现有保育所用途的建筑物用地上,建筑用于保育所用途的建筑物时不受此限制。
  1. 住宅(住户数在3以上的长屋除外)
  2. 共同住宅(住户数在3以上的除外)
  3. 在住宅中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中,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3第1项第1号、第6号以及第7号中规定的
  4. 属于前各号建筑物的建筑物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不得建造。
  1. 神社、寺院、教会等其他类似的东西
  2. 公共浴场
  3. 酒店或旅馆
  4. 汽车车库(属于建筑物,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7的2第3号规定的除外。)
  5. 工厂(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6规定的除外)
  6. 用于储存或处理危险物品的物品(用于自己的储藏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除外。)
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十分之八 10分之20
建筑物建筑率最高限度 十分之四 十分之六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200m2 200m2
但是,以下符合的土地不在此限。
本项规定实施时,对于现在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不符合本规定的,或者根据现有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话,不符合本规定的土地,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东西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 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2. 本项规定实施时,对于现在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不符合本规定的,或者根据现有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话,不符合本规定的土地,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东西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的砖大道沿墙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的距离在1m以上。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1m以上。
与前3号的规定无关,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在此限。

(1)
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
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且符合以下a至u所示所有条件的

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超过计划图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的

从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的距离在1m以上的


(3)
汽车车库(只限于外墙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超过计划图所示壁面位置限制的车。)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4)
用于汽车车库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没有墙壁的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的距离在1m以上。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1m以上。
与前2号的规定无关,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在此限。
(1)
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
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除汽车车库外,且从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的距离仅限于1m以上的。)房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3)
用于汽车车库的用途,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4)
用于汽车车库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没有墙壁的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8.5米。但是,本项规定实施时,在现有保育所用途的建筑物用地上,建筑用于保育所用途的建筑物时,不得超过10m。
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以下。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20米。
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5m以下。
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建筑物的形态和设计应与周边的街道协调。
建筑物的屋顶有坡度屋顶。
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
室外广告物及广告牌的设计应与周边的街道协调。
建筑物的形态和设计应与周边的街道协调。
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
室外广告物及广告牌的设计应与周边的街道协调。
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面向道路的围墙或栅栏的构造,有树篱、栅栏等类似的开放性。

“青叶荏田北二丁目地区计划区域,同时规定了当地居民的“荏田北二丁目城市建设协议(地域建设规则)”。
详情请看下一页。(对于外部网站的内容及团体,横滨市不负任何责任。)
荏田北二丁目城市建设协议
荏田北二丁目自治会住环境委员会(当地自治会制作)(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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