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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相关手续
最终更新日2024年4月10日
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根据第83条规定的特定小规模设施中,关于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的申报手续和指导基准等,进行了概要的解说。
此外,对于符合大气污染防止法中煤烟发生设施规模的设施,需要办理煤烟发生设施的申报手续,该设施符合条例指定设施时,需要同时办理条例的许可申请等手续。
※根据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的修改,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不需要申报煤气热泵(GHP)。(小册子(PDF:231KB))
1关于对象设施
申报手续和指导基准等对象的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是根据条例第83条规定的设施,如下所示。在本页中,标记为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时,是指这里所示规模的。
主要的设置事例有大楼空调等使用的煤气热泵(GHP)、热电联产系统等使用的燃气发动机等。
设施的种类 | 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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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动机 燃气轮机 | 燃料的重油换算燃烧能力不满50L/h的,原动机的额定输出功率在7.5kW以上的 |
燃气发动机 汽油发动机 | 燃料的重油换算燃烧能力不满35L/h的,原动机的额定输出功率在7.5kW以上的 |
【注意】
柴油发动机或燃气轮机中燃料的重油换算燃烧能力在50L/h以上的,燃气发动机或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重油换算燃烧能力在35L/h以上的,属于大气污染防止法规定的煤烟发生设施,煤烟产生设施的申报手续。在这种情况下,该设施符合条例规定的指定设施(PDF:370KB)的设施,需要同时办理条例的许可申请等手续。
2关于申报手续的概要
在进行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的设置、变更等时,或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申报时记载的法人代表者等发生变更时,需要根据条例办理申报手续。
法令 | 设施 | 手续 | 内容 |
---|---|---|---|
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 | 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 | 申报※ | 设置、变更、姓名等变更、继承、废止、其他 |
※燃气发动机中,燃料的重油换算燃烧能力不足10L/h的GHP适用指导基准,但是不需要申报。
3关于指导基准
根据条例第84条,规定了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相关的指导基准,必须遵守。在指导基准中,为了防止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排出的排烟造成大气污染,规定了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基准。
4关于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的申报手续
关于申报的详细内容,请务必事先在负责课的窗口确认。关于申报,请在规定的格式上填写必要事项,并将说明了这些内容的附加材料一起提交。另外,申报书文件的尺寸统一为A4,大的图纸等请折成A4。
另外,如果文件不齐全等情况下无法受理,请在提交期限内留出富余时间来。
※在燃气发动机中,燃料的重油换算燃烧能力不足10L/h的GHP不需要提交(1)~(5)的相关申报。
(1)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的安装申报
根据条文 | 条例第86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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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 | 特定小规模设施设置申报书【细则第15号样式】(外部网站) ※样式从(1)到(3),请提交(1)和(2)。(3)不需要提交。 |
提交份数 | 正副合计2部 |
提交期限 | 设置日前30天为止 |
备注 | 申报的时候,请事先向负责课的窗口咨询。 |
【附加材料】
根据申报内容的不同,除了这里所示的资料之外,还有需要或不需要的资料,所以申报时请在窗口确认。另外,图纸可以将多个内容整理成一张图纸,但请注意内容不要弄清楚。
文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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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图 | 请附上能知道设置设施的事务所位置的地图。 |
事业所的平面图 (设施配置图) | 请出示安装设施的配置场所,用彩色笔等进行标记。请填写设施编号、设施名称。 |
立面图 | 请出示安装设施的配置场所,用彩色笔等进行标记。请填写设施编号、设施名称。 |
燃料管道图 | 请注明流量计的位置。 |
烟道图 | 请表示从设置的设施到烟囱的烟道,写明测定口的位置、测定口设置场所的烟道内径。 |
烟囱结构图 | 请注明排出口距地面的高度及内径。 |
氮氧化物浓度保证书 | 请附上制造商关于安装设施排放气体中氮氧化物浓度的保证书。排出浓度请知道按照指导基准中规定的设施种类及规模的标准氧气浓度换算后的值。 |
设施结构图、目录等 | 请附上能知道安装设施的构造、燃料种类、燃料消耗量、原动机的额定输出功率的材料。 |
防止大气污染的方法相关资料、目录等 | 设置废气的处理设施等时,请附上能了解其内容(处理方法、处理效率、排放浓度等)的材料。 |
其他 | 请根据申报内容附上必要的说明书等。 |
(2)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的继承申报
根据条文 | 条例第86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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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 | 特定小规模设施的继承申报书【细则第16号样式】(外部网站) |
提交份数 | 正副合计2部 |
提交期限 | 继承之日起30天内 |
申报内容 | 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的继承 |
备注 | 请知道是该事务所设置的所有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的继承,还是一部分设施的继承。如果是一部分设施的继承,请制作成知道继承的设施的型号和设施号码等,根据需要附上设施的配置图等。 |
(3)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的变更申报
根据条文 | 条例第87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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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 | 特定小规模设施的变更申报书【细则第17号样式】(外部网站) ※请附上特定小规模设施设置申报书(细则第15号样式)的样式(1)到(3)中的(2)。 |
提交份数 | 正副合计2部 |
提交期限 | 到变更日的30天前为止 |
申报内容 | 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的设置场所、结构、排烟的处理方法等的变更 |
备注 | 请注意以下事项。
|
【附加材料】
根据申报内容,除了这里所示的资料之外,还需要与“(1)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的设置申报”的附加材料相同的资料或不需要的,申报时请在窗口确认。另外,图纸可以将多个内容整理成一张图纸,但请注意内容不要弄清楚。
文件 | 备注 |
---|---|
特定小规模设施设置申报书(细则第15号样式)的样式(2) | 在格式的填写栏中,请在左栏填写变更前,在右栏填写变更后的内容。 |
申报内容的概要说明书 | 除了申报理由等以外,请汇总变更内容。 |
指南图 | 请附上能知道申报相关事务所位置的地图。 |
事业所的平面图 (设施配置图、立面图) | 请表示变更对象设施的配置场所,用彩色笔等进行标记。请填写设施编号、设施名称。 |
表示变更事项的图纸 | 变更事项的变更前和变更后请分别用图纸表示。请用彩色笔等标记对象设施及变更的部分。 |
变更事项的说明资料 | 请用彩色笔等标记变更的部分。根据需要,请分别附上变更前、变更后的资料。 |
其他 | 请根据申报内容附上必要的说明书等。 |
(4)姓名等变更的申报
根据条文 | 条例第87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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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 | 特定小规模设施的变更申报书【细则第17号样式】(外部网站) |
提交份数 | 正副合计2部 |
提交期限 | 变更之日起30天以内 |
申报内容 | 关于以下事项的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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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废止申报
根据条文 | 条例第8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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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 | 特定小规模设施废止申报书【细则第18号样式】(外部网站) |
提交份数 | 正副合计2部 |
提交期限 | 自废止之日起30日内 |
申报内容 | 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的废止 |
备注 | 请知道是该事业所设置的所有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的废止,还是部分设施的废止。部分设施废止的情况下,请制作成知道被废止的设施的型号和设施号码等,根据需要附上设施的配置图等。 |
5申报处和咨询
请确认“咨询・申报窗口的介绍”。
此外,根据申报和商量的内容不同,确认等可能会花费时间,请留出富余时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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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环境局环境保护部大气·音环境课
电话:045-671-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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