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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大气关系)
最终更新日2024年5月29日
2021年10月1日起,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被修改了一部分。
排烟限制标准
各设施的限制 | +颗粒物的限制(※) | |
---|---|---|
・ 硫氧化物 | 施行规则另表第2(PDF:77KB) | + 施行规则另表第8(PDF:117KB) |
・ 氮氧化物 | 施行规则另表3(PDF:101KB) | + 施行规则另表第8(PDF:117KB) |
・ 碳氢化合物 | 施行规则另表第4(PDF:104KB) | |
・ 百人 | 施行规则另表第5(PDF:410KB) | + 施行规则另表第8(PDF:117KB) |
・ 排烟指定物质 | 施行规则另表第6(PDF:81KB) | + 施行规则另表第8(PDF:117KB) (氯化氢) |
・ 二恶英类 | 施行规则另表第7(PDF:98KB) |
※ 在粒子状物质的限制基准中,分别规定了作为原因物质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粉尘、氯化氢的容许限度。设置了排出这些物质的设施时,请遵守施行规则另表第8(PDF:117KB)中的粒子状物质的限制基准。
※ 根据条例第39条的方针(关于降低对环境负荷的方针(事业所应考虑的事项)(PDF:268KB))。
关于粉尘的限制标准
关于恶臭的限制标准
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
石棉使用建筑物等的拆卸等建设工程
申报书・其他
- 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外部网站)(链接到横滨市例规集。)
- 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施行规则(外部网站)(链接到横滨市例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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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绿色环境局环境保护部大气·音环境课
电话:045-671-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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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5-550-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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