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煤烟产生设施的手续
最终更新日2024年4月10日
关于煤烟发生设施的大气污染防止法的申报手续和限制基准等,解说了概要。
1关于申报手续的概要
在进行煤烟发生设施的设置、变更等情况下,或是在煤烟发生设施申报时记载的法人代表者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需要基于大气污染防止法的申报手续。(关于煤烟发生设施的申报指南(PDF:713KB))
此外,在根据大气污染防止法进行煤烟发生设施相关申报时,该设施将与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以下称为“条例”。)的指定设施也符合的情况下,需要办理条例的许可申请等手续,请在负责课的窗口确认。
法令 | 设施 | 手续 | 内容 |
---|---|---|---|
大气污染防止法 | 煤烟产生设施 | 申报 | 设置、变更、姓名等变更、继承、废止、其他 |
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 | 指定设施(PDF:370KB) | 许可申请或申报 | 设置、变更、姓名等变更、继承、废止、其他 |
2关于规定基准等
关于防止大气污染的规定基准等,除了大气污染防止法规定的煤烟发生设施相关的排放基准等之外,还必须遵守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的规定基准等。还有其他的方针等,详情请在负责课的窗口确认。
- 大气污染防止法规定的煤烟产生设施的排放标准等
→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粉尘、有害物质、总量限制等 - 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的规定基准(第25条)
→条例施行规则另表第2~另表第8(排烟的限制基准)等 - 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的方针(第39条)
→关于降低环境负荷的方针(事业所应考虑的事项)(PDF:268KB)
3关于煤烟发生设施的申报手续
关于申报等的详细内容,请务必事先在负责课的窗口确认。关于申报,请在规定的格式上填写必要事项,并将说明了这些内容的附加材料一起提交。另外,申报书文件的尺寸统一为A4,大的图纸等请折成A4。
另外,如果文件不齐全等情况下无法受理,请在提交期限内留出富余时间来。
(1)煤烟产生设施的设置申报
根据条文 | 大气污染防止法第6条 |
---|---|
样式 | 煤烟发生设施设置(使用、变更)申报书【样式第1(附页1、附页2、附页3)】(外部网站) |
提交份数 | 正副合计2部 |
提交期限 | 申报受理之日起经过60天之后才能进行安装工程。但是,根据申报受理后的审查结果,实施限制期间可能会缩短。(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0条) |
备注 | 申报的时候,请务必事先向负责课的窗口咨询。 |
【附加材料】
根据申报内容的不同,除了这里所示的资料之外,还有需要或不需要的资料,所以申报时请在窗口确认。另外,图纸可以将多个内容整理成一张图纸,但请注意内容不要弄清楚。
文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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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内容的概要说明书 | 除了申报理由等以外,请总结煤烟产生设施的使用方法、煤烟的发生及其处理方法的概要、生产工序的概要(流程表等)等。 |
指南图 | 请附上能知道设置煤烟发生设施的事务所位置的地图。 |
事业所的平面图 | 请用彩色笔等标记煤烟发生设施、烟道、烟囱等,填写设施编号、设施名称、烟囱编号。 |
煤烟产生设施的配置图 (平面图、立面图) | 请用彩色笔等标记对象设施,填写设施编号和设施名称。 |
煤烟产生设施的结构图 | |
煤烟产生设施的说明书、目录等 | 请附上能确认煤烟产生设施的规模要件(燃烧器燃料的燃烧能力、传热面积、变压器的额定容量等)的材料。 |
燃料管道图 | 请注明流量计的位置。 〔注意〕关于流量计
|
烟道图 | 请出示从煤烟产生设施到烟囱的烟道。 请注明烟道内径。 |
烟囱结构图 | 请注明排出口距地面的高度及内径。 |
测量口位置图 | 请写明煤烟测定口的位置及大小,并写明测定口设置场所的烟道内径。 〔注意〕关于测定口
|
关于煤烟的计算书 | 关于从煤烟产生设施排出的煤烟,请附上煤烟量和排放气体量等计算书。 〔注意〕关于废气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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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煤烟浓度保证书 | 请附上制造商关于氮氧化物等排放煤烟浓度的保证书。对于规定换算氧气浓度的,请知道按照每个煤烟产生设施规定的标准氧气浓度(例如煤气专烧的锅炉的话5%)换算后的排放浓度。 |
煤烟处理系统图 | 请理解煤烟处理的一系列流程。 |
煤烟处理设施的配置图 (平面图、立面图) | 请填写主要设备的名称。 |
煤烟处理设施的结构图 | |
煤烟处理设施的说明书、计算书、目录等 | 请附上能知道煤烟处理设施性能(处理效率等)的材料。 |
文件等的发送地址 | 这是申报书审查后发送邮寄物品时的联系方式。请附上发送地址的名称、邮政编码、所在地、收件人(部课名、负责人姓名)。 |
其他 | 请根据申报内容附上必要的说明书等。 |
(2)煤烟发生设施变更申报
根据条文 | 大气污染防止法第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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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 | 煤烟发生设施设置(使用、变更)申报书【样式第1(附页1、附页2、附页3)】(外部网站) |
提交份数 | 正副合计2部 |
提交期限 | 申报受理之日起经过60天后才能进行变更。但是,根据申报受理后的审查结果,实施限制期间可能会缩短。(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0条)。 |
备注 | 申报的时候,请务必事先向负责课的窗口咨询。 |
【附加材料】
根据申报内容,除了这里所示的资料之外,还需要与“(1)煤烟发生设施的设置申报”的附加材料相同的资料或不需要的资料,请在申报时在窗口确认。另外,图纸可以将多个内容整理成一张图纸,但请注意内容不要弄清楚。
文件 | 备注 |
---|---|
申报内容的概要说明书 | 除了申报理由等以外,请汇总变更内容。 |
指南图 | 请附上能知道申报相关事务所位置的地图。 |
事业所的平面图 | 请用彩色笔等标记变更对象的煤烟发生设施、烟道、烟囱等,填写设施编号、设施名称、烟囱编号。 |
煤烟产生设施的配置图 (平面图、立面图) | 请用彩色笔等标记变更对象设施,填写设施编号、设施名称。 |
表示变更事项的图纸 | 变更事项的变更前和变更后请分别用图纸表示。请用彩色笔等标记对象设施及变更的部分。 |
变更事项的说明资料 | 请用彩色笔等标记变更的部分。根据需要,请分别附上变更前、变更后的资料。 |
文件等的发送地址 | 这是申报书审查后发送邮寄物品时的联系方式。请附上发送地址的名称、邮政编码、所在地、收件人(部课名、负责人姓名)。 |
其他 | 请根据申报内容附上必要的说明书等。 |
(3)姓名等变更的申报
根据条文 | 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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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 | 姓名等变更申报书(外部网站) |
提交份数 | 正副合计2部 |
提交期限 | 变更之日起30天以内 |
申报内容 | 关于以下事项的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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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煤烟产生设施废止申报
根据条文 | 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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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 | 煤烟产生设施使用废止申报书【样式第5】(外部网站) |
提交份数 | 正副合计2部 |
提交期限 | 自废止之日起30日内 |
申报内容 | 废除煤烟产生设施 |
备注 | 请知道是废止该事业所设置的所有煤烟发生设施的废止,还是一部分煤烟发生设施的废止。根据需要,请附上能了解随着设施废止而产生的新状况(更新设施是怎样的等)的资料。 |
(5)煤烟发生设施的继承申报
根据条文 | 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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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 | 继承申报书(外部网站) |
提交份数 | 正副合计2部 |
提交期限 | 继承之日起30天内 |
申报内容 | 煤烟产生设施的继承 |
备注 | 请知道是该事业所设置的所有煤烟发生设施的继承,还是一部分煤烟发生设施的继承。如果是一部分设施的继承,请根据需要,附上能确定继承设施的资料。 |
4关于煤烟浓度等的测定义务
煤烟发生设施的设置者,需要测定从煤烟发生设施排出的煤烟浓度等,记录其结果并保存下来。(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6条)
- 关于测定频率等,大气污染防止法施行规则第15条(外部网站)(链接到总务省“法令数据提供系统”的相应页面。)请确认。
- 测定结果的记录必须保存3年。(大气污染防止法施行规则第15条第2项)
此外,该煤烟发生设施符合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规定的指定设施时,除基于大气污染防止法的煤烟浓度等测定义务外,还必须遵守基于条例的排烟浓度等测定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条例规定必须保存3年测定结果的记录,对于5年1次以上的测定频率的设施,需要保存5年。(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第27条、该实施规则第33条)
详情请确认《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的页面》。
5关于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经营者除基于大气污染防止法的煤烟排放限制等相关措施外,还必须掌握伴随事业活动的煤烟向大气中排放的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抑制排放。(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7条之2)
6申报处・咨询
请确认“咨询・申报窗口的介绍”。
此外,根据申报和商量的内容不同,确认等可能会花费时间,请留出富余时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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