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事业的施行者

最终更新日期2021年3月30日

能够实施市区再开发事业的人(施行者),在城市再开发法中有规定。

事业的区别与施行者
事业的区别施行者
第一种市区再开发事业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机构、地方住宅供给公社、市区再开发组合(※)、再开发公司(※)、个人
第二种市区再开发事业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机构、地方住宅供给公社、再开发公司(※)

※关于市区再开发工会和再开发公司
施行者概要
市区再开发组合

施行地区的土地所有者和租地权(以建筑物所有权为目的的)者5人以上共同成为发起人,制定工会的章程和事业计划,得到地区内土地所有者和租地权者的同意3分之2以上,根据行政的认可组织。市区再开发工会是法人,事业完成后解散。
另外,不管对事业的赞成和反对,施行地区的土地所有者和租地权者都是会员。

再开发公司

拥有三分之二以上施行地区土地和租地权(以建筑物所有权为目的)的人(一个人或多人都可以),拥有总股东的表决权过半数,是以实施市区再开发事业为主要目的的非公开股份公司。
在取得地区内土地所有者及租地权人的同意后,可以根据行政的认可实施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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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备局市区整备部市区整备调整课

电话:045-671-2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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