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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的施行者
最终更新日期2021年3月30日
能够实施市区再开发事业的人(施行者),在城市再开发法中有规定。
事业的区别 | 施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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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市区再开发事业 | 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机构、地方住宅供给公社、市区再开发组合(※)、再开发公司(※)、个人 |
第二种市区再开发事业 | 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机构、地方住宅供给公社、再开发公司(※) |
施行者 | 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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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再开发组合 | 施行地区的土地所有者和租地权(以建筑物所有权为目的的)者5人以上共同成为发起人,制定工会的章程和事业计划,得到地区内土地所有者和租地权者的同意3分之2以上,根据行政的认可组织。市区再开发工会是法人,事业完成后解散。 |
再开发公司 | 拥有三分之二以上施行地区土地和租地权(以建筑物所有权为目的)的人(一个人或多人都可以),拥有总股东的表决权过半数,是以实施市区再开发事业为主要目的的非公开股份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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