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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再开发事业的补偿金
最终更新日期2021年3月30日
关于事业前资产(从前资产)的补偿
在通常的公共事业中,相当于购买土地、建筑物的补偿,不希望权利转换,而是向转出地区外的权利人支付。权利转换的人,因为被给予与从前资产的评价额相等的再开发大楼的地板,所以没有这个补偿。
该补偿在城市再开发法第91条中规定,在权利转换计划被批准后,将在权利转换日期之前支付。
土地、建筑物明渡带来的损失补偿
随着地区内土地等的明渡,作为权利人通常受到的损失的补偿,支付临时住所补偿、营业补偿、动产转移补偿、不属于权利转换对象的工作物、土石竹木的补偿、转移所需的杂费等补偿等。补偿金的金额是根据通常公共事业的补偿基准等计算的,在明渡期限之前支付。权利转换的权利人和转出的权利人都是这个补偿金的对象。另外,根据事业的不同,也有实施者准备临时住所和临时店铺的情况。
这个补偿是城市再开发法第97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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