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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港北新城荏田东二丁目21-1・3地区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179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944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结构、地基、位置和设计,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用途是单户住宅(多户同居住宅只限于玄关2处以下的二户同居住宅。)。
(2) 建筑物的总面积占地基面积的比例在10/10以下,建筑面积占地基面积的比例在5/10以下。
(3) 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面10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面7米。
(4) 除地层外的层数为2以下。
(5) 用地不能分割。
(6) 用地的地基面(指批准公告时的。)的高度不能变更。但是,建造汽车车库的切土及盛土不在此限。
(7)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壁的后退距离”。)为1米以上。但是,在外壁后退距离不到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属于a或i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米以下。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
(8) 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的色彩以地球色为基调,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
(9) 建筑物的屋顶原则上是坡度屋顶。
(10) 面对道路的围墙或栅栏,具有篱笆、栅栏等开放性。但是,门柱及其他类似物不在此限。
(11) 在用地主要的出入口门前,确保纵深0.5米以上的平坦空地,防止因门的开闭而妨碍行人等的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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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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