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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岸根筱原东急住宅区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338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322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结构、地基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不包括以下所示(住宅住宿事业法(2017年法律第65号)中规定的申报住宅。)。
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包括多户同居住宅)
i长屋一户的地板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住户数在4以下的
医院(兽医院除外。)并用住宅
e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符合同条第一号(事务所)、第六号(补习班、学习教室等)或第七号(美术品、制作工艺品的工作室等)的住宅
(2) 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面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面7.5米。(本号中地基面是指令第2条第2项规定的地基面。)
(3) 除地层以外的层数为2以下。
(4) 占地面积125平方米以上。
(5) 用地的地基面(指该协定的认可公告时的东西。)的变更。但是,建造地层、汽车停车场、楼梯或轮椅用斜坡等的切土及填土不受此限制。
(6)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壁的后退距离”。)在1米以上。但是,在外壁后退距离不到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受此限制。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米以下。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
2与第1项的规定无关,符合第1条目的的建筑物,且第7条规定的委员会作为特例批准的建筑物,可以进行建筑。但是,一住户的地板面积不满40平方米的长屋或共同住宅不受此限制。
3关于前款的特例,运营委员会应听取与该用地相邻土地所有者等的意见后再判断是否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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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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