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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日吉台住宅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85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207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的限制等)
第5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结构、地基、位置及建筑设备,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用地不能细分分配。但是,分割后的占地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情况不在此限。
(2) 建筑物为单户建筑,其用途为个人专用住宅(包括2户同居住宅)或医院(兽医院除外)并用住宅。
(3) 建筑物的外壁,或者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以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壁的后退距离”。)在1米以上。但是,在外壁后退距离不满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一号的情况不在此限。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米以下。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
(4) 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面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6.5米。另外,决定地基面的地面是取得与开发行为相关的工程检查完毕证时(1980年9月20日)的地基的建造地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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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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