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S-001:横滨港湾地区

※计划书朗读了表格形式的法定图书,关于内容有可能难以理解。内容确认请咨询未来・东神奈川临海部推进课(电话号码:045-671-3857)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3日

地区划分
计划图(地区划分)

主要公共设施、地区设施、墙面位置的限制
计划图(限制主要公共设施、地区设施、墙面位置的限制)

・计划书
名称 横滨港湾地区地区计划
位置 横滨市神奈川区青木町、大野町、金港町及荣町地内
面积 约18.5ha
地区规划的目标 本地区作为未来21计划的一环,将作为连接横滨站东口的新市中心地区进行整备。为了更新工厂、仓库等非市中心功能,形成符合布局条件的新市中心住宅市区,进行道路、公园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整备,引进城市型住宅、业务、商业、服务以及文化功能等。
因此,本地区计划的目标是按照以下基本方针,适当引导公共事业及民间开发事业,谋求有计划的市区形成。
  1. 引进适应多种需求的城市型住宅
  2. 为了创造热闹和街道魅力,促进复合性土地利用
  3. 形成安全舒适的步行者空间
  4. 利用水前厅创造独创的都市景观
  5. 沿着城市建设主题“艺术与设计之街”,文化艺术相关功能的集成


















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 城市规划道路3・1・7号荣本町线(以下简称“荣本町线”。)的西侧,活用车站附近的布局特性,在商业、业务、服务、住宿功能等的集成的同时,谋求土地的高度利用,作为繁华的市中心进行整备。因此,荣本町线西侧整体住宅容积比例上限为200%。
荣本町线的东侧,在谋求住宅和商业、业务、服务、住宿功能等共存的复合性土地利用的同时,通过整备水际公园及步行者空间,谋求创造水和绿意盎然的舒适都市空间。
此外,整个地区都将沿着城市建设主题“艺术与设计之街”,积极推进文化、艺术相关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布局。
公共设施等的整备方针 整备荣本町线,确保与未来21地区融为一体的市中心功能。另外,为了加强市中心临海部的合作,主要道路及城市计划道路3・3・52号荣千若线(以下称为“荣千若线”。)整备。主要道路及荣千若线是在考虑使用者安全的同时,作为“艺术与设计之街”的主轴,确保了与沿途一体利用的宽裕的步行者空间等,是有助于社区建设的道路。
整备利用水前的城市公园,在形成水边的序曲形成的同时,还计划活用已有的水边线利用设施。
为了确保安全舒适的步行者空间,在连接横滨站东口的路线(甲板级别)以及其他主要路线上设置了步行者专用的通道。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根据各地区特性决定如下,同时根据需要决定建筑物的用途、高度的最高限度、墙面的位置、形态、设计的限制等。
(A・B地区)
  1. 新田间川及主要的道路沿线,为了实现序曲的形成,在进行外墙后退的同时,作为考虑到建筑物形态、设计等的建筑物。
    另外,相对于A-3地区整体,地区内住宅容积比例上限为200%。
  2. 为了实现建筑物的立体复合化,主要作为高层建筑。
(C・D地区)
  1. 建筑物形态主要考虑到港口和背脊地的眺望和景观,以塔状。
  2. 面向建筑物的荣千若线的部分,为了实现序曲的形成,在进行外墙后退的同时,考虑形态、设计等。
(E地区)
  1. 主要是通过市区再开发事业,与荣本町线融为一体的整备。
  2. 建筑物用途为住宅及商业、业务、服务、住宿设施等。
  3. 建筑物形态主要考虑到港口和背脊地的眺望和景观,以塔状。
    另外,为了应对地区内从前的权利人的生活实际情况,建造考虑到接地性的中低层建筑部分。
  4. 建筑物的荣千若线及主要的区划道路对面的部分,为了实现序曲的形成,在进行外墙的后退的同时,考虑形态、设计等。
(F地区)
  1. 建筑物形态主要考虑到港口和背脊地的眺望和景观,以塔状。
  2. 建筑物的荣千若线及主要的区划道路对面的部分,为了实现序曲的形成,在进行外墙的后退的同时,考虑形态、设计等。
再开发等促进区 约18.5ha
主要公共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主要道路宽度22.0米延长约200米
・计划书(续)
地区整备计划
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其他公共空地 人行道状空地 宽1.5米延长约1,520米
宽4.0米,延长约230米
步行者通道 宽度3.0米延长约170米
宽5.0米,延长约170米
宽6.0米,延长约230米
宽8.0米,延长约140米
步行者甲板 宽4.0米延长约140米
宽6.0米,延长约30米









地区划分 名称 A-1 A-2 A-3
(1) (2)
面积 约0.4ha 约0.6ha 约1.6ha 约0.9ha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 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201号)另表第二项※中所示建筑物
  2. 将地层或1楼用于居住的物品(不包括用于地层或1楼住宅的部分仅限于走廊或大厅等、楼梯、电梯等。)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 建筑基准法另表第二(り)项※中所示建筑物
  2. 住宅
  3. 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建筑基准法另表第二(り)项※中所示的建筑物,不能建造。
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10分之60
但是,包括用于住宅的建筑物或用于住宅的部分在内的建筑物的该住宅用的部分(包括该部分所属的电梯等设施。)的容积率最高限度为10分之20。
10分之60 10分之70
另外,总面积包括汽车车库及其他专门用于汽车或自行车停车的设施(包括引导车道、调度车场所及上下车场。)的用途所用部分的地板面积,不以该用地内建筑物各层的地板面积的合计(同一地基内有2个以上建筑物的情况下,这些建筑物各层的地板面积的合计之和)的五分之一为限。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1,000m2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在此限。
  1. 市长认为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在用途上或构造上是不得已的
  2. 在告示日不适合的土地,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墙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不受此限制。
  1. 公共走廊
  2. 用于升降公共走廊的电梯、楼梯或斜坡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50米。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80米。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150米。
建筑物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建筑物是分成屋顶-高层-低层部分的三部分构成的形态,旨在形成有特征的都市景观。
建筑物的低层部分考虑到街道的连续性。
建筑物的屋顶、外墙以及其他从户外望见的部分的设计,考虑到地区的景观协调。
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围墙或栅栏在栽植等方面具有开放性。
・计划书(续2)
地区整备计划









地区划分 名称 B-1 B-2
(1) (2) (1) (2)
面积 约0.3ha 约1.0ha 约0.4ha 约0.6ha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 住宅
  2. 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 建筑基准法另表第二(り)项※中所示建筑物
  2. 住宅
  3. 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 建筑基准法另表第二(り)项※中所示建筑物
  2. 将地层或1楼用于居住的物品(不包括用于地层或1楼住宅的部分仅限于走廊或大厅等、楼梯、电梯等。)
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10分之74
但是,用于汽车车库用途的部分(包括该部分所属的诱导车道等设施。)以外部分容积率最高限度为10分之70。
10分之74
但是,用于汽车车库用途的部分(包括该部分所属的诱导车道等设施。)以外部分容积率最高限度为10分之70。
另外,包括用于住宅的建筑物或用于住宅的部分在内的建筑物的该住宅用的部分(包括该部分所属的电梯等设施。)的容积率最高限度为10分之33。
10分之70 10分之60
但是,包括用于住宅的建筑物或用于住宅的部分在内的建筑物的该住宅用的部分(包括该部分所属的电梯等设施。)的容积率最高限度为10分之58。
另外,总面积包括汽车车库及其他专门用于汽车或自行车停车的设施(包括引导车道、调度车场所及上下车场。)的用途所用部分的地板面积,不以该用地内建筑物各层的地板面积的合计(同一地基内有2个以上建筑物的情况下,这些建筑物各层的地板面积的合计之和)的五分之一为限。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1,000m2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在此限。
  1. 市长认为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在用途上或构造上是不得已的
  2. 在告示日不适合的土地,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墙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不受此限制。
  1. 公共走廊
  2. 用于升降公共走廊的电梯、楼梯或斜坡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55米。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120米。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50米。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120米。
建筑物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建筑物是分成屋顶-高层-低层部分的三部分构成的形态,旨在形成有特征的都市景观。
建筑物的低层部分考虑到街道的连续性。
建筑物的屋顶、外墙以及其他从户外望见的部分的设计,考虑到地区的景观协调。
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围墙或栅栏在栽植等方面具有开放性。
・计划书(续3)
地区整备计划









地区划分 名称 C-3 C-4 D-1 D-2 D-3
面积 约0.5ha 约1.0ha 约1.0ha 约0.8ha 约0.4ha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 建筑基准法另表第二(り)项※中所示建筑物
  2. 将地层或1楼用于居住的物品(不包括用于地层或1楼住宅的部分仅限于走廊或大厅等、楼梯、电梯等。)
建筑基准法另表第二(り)项※中所示的建筑物,不能建造。
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10分之60 10分之30
但是,包括用于住宅的建筑物或用于住宅的部分在内的建筑物的该住宅用的部分(包括该部分所属的电梯等设施。)的容积率最高限度为10分之10。
10分之52 10分之50
另外,总面积包括汽车车库及其他专门用于汽车或自行车停车的设施(包括引导车道、调度车场所及上下车场。)的用途所用部分的地板面积,不以该用地内建筑物各层的地板面积的合计(同一地基内有2个以上建筑物的情况下,这些建筑物各层的地板面积的合计之和)的五分之一为限。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1,000m2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在此限。
  1. 市长认为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在用途上或构造上是不得已的
  2. 在告示日不适合的土地,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墙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不受此限制。
  1. 公共走廊
  2. 用于升降公共走廊的电梯、楼梯或斜坡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100米。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20米。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120米。
建筑物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建筑物是分成屋顶-高层-低层部分的三部分构成的形态,旨在形成有特征的都市景观。
建筑物的低层部分考虑到街道的连续性。
建筑物的屋顶、外墙以及其他从户外望见的部分的设计,考虑到地区的景观协调。
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围墙或栅栏在栽植等方面具有开放性。
・计划书(续4)
地区整备计划









地区划分 名称 E-1 E-2 E-3 E-4 F-1 F-2
面积 约0.9ha 约1.6ha 约0.6ha 约1.2ha 约2.1ha 约0.9ha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建筑基准法另表第二(り)项※中所示的建筑物,不能建造。
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10分之60
但是,包括用于住宅的建筑物或用于住宅的部分在内的建筑物的该住宅用的部分(包括该部分所属的电梯等设施。)的容积率最高限度为10分之11。
10分之60 10分之60
但是,包括用于住宅的建筑物或用于住宅的部分在内的建筑物的该住宅用的部分(包括该部分所属的电梯等设施。)的容积率最高限度为10分之10。
10分之50 10分之40
另外,总面积包括汽车车库及其他专门用于汽车或自行车停车的设施(包括引导车道、调度车场所及上下车场。)的用途所用部分的地板面积,不以该用地内建筑物各层的地板面积的合计(同一地基内有2个以上建筑物的情况下,这些建筑物各层的地板面积的合计之和)的五分之一为限。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1,000m2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在此限。
  1. 市长认为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在用途上或构造上是不得已的
  2. 在告示日不适合的土地,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墙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不受此限制。
  1. 公共走廊
  2. 用于升降公共走廊的电梯、楼梯或斜坡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110米。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120米。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140米。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45米。
建筑物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建筑物是分成屋顶-高层-低层部分的三部分构成的形态,旨在形成有特征的都市景观。
建筑物的低层部分考虑到街道的连续性。
建筑物的屋顶、外墙以及其他从户外望见的部分的设计,考虑到地区的景观协调。
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围墙或栅栏在栽植等方面具有开放性。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2018年4月1日实施),《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中记载的建筑基准法另表第2(り)项被修改为建筑基准法另表第2(ぬ)项。

横滨港湾地区也被指定为城市建设协议地区

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市中心活性化推进部未来・东神奈川临海部推进课

电话:045-671-3857

电话:045-671-3857

传真:045-651-3164

电子邮件地址:tb-mmhigashikanarin@city.yokohama.jp

返回上一页

页面ID:541-469-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