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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1:横滨港湾地区
※计划书朗读了表格形式的法定图书,关于内容有可能难以理解。内容确认请咨询未来・东神奈川临海部推进课(电话号码:045-671-3857)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3日
计划图(地区划分)
计划图(限制主要公共设施、地区设施、墙面位置的限制)
名称 | 横滨港湾地区地区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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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横滨市神奈川区青木町、大野町、金港町及荣町地内 | |
面积 | 约18.5ha | |
地区规划的目标 | 本地区作为未来21计划的一环,将作为连接横滨站东口的新市中心地区进行整备。为了更新工厂、仓库等非市中心功能,形成符合布局条件的新市中心住宅市区,进行道路、公园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整备,引进城市型住宅、业务、商业、服务以及文化功能等。 因此,本地区计划的目标是按照以下基本方针,适当引导公共事业及民间开发事业,谋求有计划的市区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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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
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 | 城市规划道路3・1・7号荣本町线(以下简称“荣本町线”。)的西侧,活用车站附近的布局特性,在商业、业务、服务、住宿功能等的集成的同时,谋求土地的高度利用,作为繁华的市中心进行整备。因此,荣本町线西侧整体住宅容积比例上限为200%。 荣本町线的东侧,在谋求住宅和商业、业务、服务、住宿功能等共存的复合性土地利用的同时,通过整备水际公园及步行者空间,谋求创造水和绿意盎然的舒适都市空间。 此外,整个地区都将沿着城市建设主题“艺术与设计之街”,积极推进文化、艺术相关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布局。 |
公共设施等的整备方针 | 整备荣本町线,确保与未来21地区融为一体的市中心功能。另外,为了加强市中心临海部的合作,主要道路及城市计划道路3・3・52号荣千若线(以下称为“荣千若线”。)整备。主要道路及荣千若线是在考虑使用者安全的同时,作为“艺术与设计之街”的主轴,确保了与沿途一体利用的宽裕的步行者空间等,是有助于社区建设的道路。 整备利用水前的城市公园,在形成水边的序曲形成的同时,还计划活用已有的水边线利用设施。 为了确保安全舒适的步行者空间,在连接横滨站东口的路线(甲板级别)以及其他主要路线上设置了步行者专用的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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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根据各地区特性决定如下,同时根据需要决定建筑物的用途、高度的最高限度、墙面的位置、形态、设计的限制等。 (A・B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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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开发等促进区 | 约18.5ha | |
主要公共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 主要道路宽度22.0米延长约200米 |
地区整备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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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 其他公共空地 | 人行道状空地 | 宽1.5米延长约1,520米 宽4.0米,延长约23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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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者通道 | 宽度3.0米延长约170米 宽5.0米,延长约170米 宽6.0米,延长约230米 宽8.0米,延长约14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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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者甲板 | 宽4.0米延长约140米 宽6.0米,延长约3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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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划分 | 名称 | A-1 | A-2 | A-3 | ||||
(1) | (2) | ||||||||
面积 | 约0.4ha | 约0.6ha | 约1.6ha | 约0.9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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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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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准法另表第二(り)项※中所示的建筑物,不能建造。 | ||||||
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 10分之60 但是,包括用于住宅的建筑物或用于住宅的部分在内的建筑物的该住宅用的部分(包括该部分所属的电梯等设施。)的容积率最高限度为10分之20。 |
10分之60 | 10分之70 | ||||||
另外,总面积包括汽车车库及其他专门用于汽车或自行车停车的设施(包括引导车道、调度车场所及上下车场。)的用途所用部分的地板面积,不以该用地内建筑物各层的地板面积的合计(同一地基内有2个以上建筑物的情况下,这些建筑物各层的地板面积的合计之和)的五分之一为限。 | |||||||||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1,000m2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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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墙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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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50米。 |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80米。 |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150米。 | ||||||
建筑物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 建筑物是分成屋顶-高层-低层部分的三部分构成的形态,旨在形成有特征的都市景观。 建筑物的低层部分考虑到街道的连续性。 建筑物的屋顶、外墙以及其他从户外望见的部分的设计,考虑到地区的景观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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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 围墙或栅栏在栽植等方面具有开放性。 |
地区整备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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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划分 | 名称 | B-1 | B-2 | |||||
(1) | (2) | (1) | (2) | ||||||
面积 | 约0.3ha | 约1.0ha | 约0.4ha | 约0.6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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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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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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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 10分之74 但是,用于汽车车库用途的部分(包括该部分所属的诱导车道等设施。)以外部分容积率最高限度为10分之70。 |
10分之74 但是,用于汽车车库用途的部分(包括该部分所属的诱导车道等设施。)以外部分容积率最高限度为10分之70。 另外,包括用于住宅的建筑物或用于住宅的部分在内的建筑物的该住宅用的部分(包括该部分所属的电梯等设施。)的容积率最高限度为10分之33。 |
10分之70 | 10分之60 但是,包括用于住宅的建筑物或用于住宅的部分在内的建筑物的该住宅用的部分(包括该部分所属的电梯等设施。)的容积率最高限度为10分之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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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总面积包括汽车车库及其他专门用于汽车或自行车停车的设施(包括引导车道、调度车场所及上下车场。)的用途所用部分的地板面积,不以该用地内建筑物各层的地板面积的合计(同一地基内有2个以上建筑物的情况下,这些建筑物各层的地板面积的合计之和)的五分之一为限。 | |||||||||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1,000m2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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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墙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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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55米。 |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120米。 |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50米。 |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120米。 | |||||
建筑物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 建筑物是分成屋顶-高层-低层部分的三部分构成的形态,旨在形成有特征的都市景观。 建筑物的低层部分考虑到街道的连续性。 建筑物的屋顶、外墙以及其他从户外望见的部分的设计,考虑到地区的景观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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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 围墙或栅栏在栽植等方面具有开放性。 |
地区整备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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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划分 | 名称 | C-3 | C-4 | D-1 | D-2 | D-3 | ||
面积 | 约0.5ha | 约1.0ha | 约1.0ha | 约0.8ha | 约0.4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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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准法另表第二(り)项※中所示的建筑物,不能建造。 | |||||||
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 10分之60 | 10分之30 但是,包括用于住宅的建筑物或用于住宅的部分在内的建筑物的该住宅用的部分(包括该部分所属的电梯等设施。)的容积率最高限度为10分之10。 |
10分之52 | 10分之50 | |||||
另外,总面积包括汽车车库及其他专门用于汽车或自行车停车的设施(包括引导车道、调度车场所及上下车场。)的用途所用部分的地板面积,不以该用地内建筑物各层的地板面积的合计(同一地基内有2个以上建筑物的情况下,这些建筑物各层的地板面积的合计之和)的五分之一为限。 | |||||||||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1,000m2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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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墙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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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100米。 |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20米。 |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120米。 | ||||||
建筑物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 建筑物是分成屋顶-高层-低层部分的三部分构成的形态,旨在形成有特征的都市景观。 建筑物的低层部分考虑到街道的连续性。 建筑物的屋顶、外墙以及其他从户外望见的部分的设计,考虑到地区的景观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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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 围墙或栅栏在栽植等方面具有开放性。 |
地区整备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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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划分 | 名称 | E-1 | E-2 | E-3 | E-4 | F-1 | F-2 | |
面积 | 约0.9ha | 约1.6ha | 约0.6ha | 约1.2ha | 约2.1ha | 约0.9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 | 建筑基准法另表第二(り)项※中所示的建筑物,不能建造。 | |||||||
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 10分之60 但是,包括用于住宅的建筑物或用于住宅的部分在内的建筑物的该住宅用的部分(包括该部分所属的电梯等设施。)的容积率最高限度为10分之11。 |
10分之60 | 10分之60 但是,包括用于住宅的建筑物或用于住宅的部分在内的建筑物的该住宅用的部分(包括该部分所属的电梯等设施。)的容积率最高限度为10分之10。 |
10分之50 | 10分之40 | ||||
另外,总面积包括汽车车库及其他专门用于汽车或自行车停车的设施(包括引导车道、调度车场所及上下车场。)的用途所用部分的地板面积,不以该用地内建筑物各层的地板面积的合计(同一地基内有2个以上建筑物的情况下,这些建筑物各层的地板面积的合计之和)的五分之一为限。 | |||||||||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1,000m2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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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墙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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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110米。 |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120米。 |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140米。 |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45米。 | |||||
建筑物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 建筑物是分成屋顶-高层-低层部分的三部分构成的形态,旨在形成有特征的都市景观。 建筑物的低层部分考虑到街道的连续性。 建筑物的屋顶、外墙以及其他从户外望见的部分的设计,考虑到地区的景观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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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 围墙或栅栏在栽植等方面具有开放性。 |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2018年4月1日实施),《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中记载的建筑基准法另表第2(り)项被修改为建筑基准法另表第2(ぬ)项。
横滨港湾地区也被指定为城市建设协议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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