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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滨永田町宅地分开出售地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3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先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1748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351KB)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协定书中记载的条款发生了偏差。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8条前条规定的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地基、位置、用途或形态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用地
(1)建筑物占地面积在150m2以上。
(2)以下的区划宅地原则上不能变更。但是,合并再分割的情况下,用地面积必须在150m2以上。
区划号码 | 住宅用地面积(m2) |
---|---|
A-1 | 133.88 |
F-4 | 52.06 |
G-1 | 143.53 |
H-11 | 148.62 |
H-12 | 149.03 |
H-13 | 148.50 |
H-15 | 149.23 |
I-2 | 149.44 |
I-3 | 149.36 |
I-4 | 148.28 |
I-5 | 148.68 |
I-6 | 147.56 |
I-7 | 145.95 |
I-8 | 145.07 |
I-16 | 146.92 |
J-2 | 143.87 |
K-2 | 139.83 |
2.位置
(1)从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必须在0.5m以上。但是,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5条之5※的规定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不在此限。
3.用途
(1)第1号地区为单户建筑,为住宅专用住宅或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
(2)第2号地区为低层共同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由运营委员会批准,横滨市长认可的建筑物可以不适用第8条的规定。
4.形态
(1)关于楼层数
(イ)第1号地区除地层外的楼层数在2以下。
(ロ)第2号地区除地层外的层数在3以下。
(2)关于建筑物的最高高度和屋檐的高度,第一号地区的距离地面最高的高度不超过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6.5米。
5.其他
he是指篱笆或栗子网等具有开放性的东西。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协定书中记载的条款发生了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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