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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第3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3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先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143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320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地基、位置、用途及形态,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包括住宅住宿事业法(2017年法律第65号)中规定的申报住宅以外的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包括两户同居住宅)。 但是,公益设施等不违反第1条目的的,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的,不在此限。 。
    (2) 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2条第2项规定的地基面10米。
    (3) 用地不能分割。
    (4) 该协定批准公告之日的地基不得变更其高度。但是,住宅附带的汽车车库的建筑或者汽车停车用的设施以及楼梯、轮椅用的斜坡等建筑部分的切土和填土不在此限。
    (5)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1米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在此限。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米以下。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
    附则(不适用)
    2本协议批准公告之日现存的建筑物或现在正在进行建筑、修缮或改装的建筑物,不符合第6条规定或有不符合本规定的部分时,不适用该规定。但是,关于该协定的批准公告之日以后的扩建、改建、转移、大规模修缮或大规模形态的建筑物部分,适用本协议的规定。
    3建筑物的用途变更时,与前款的规定无关,适用第6条第1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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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电子邮件地址:tb-chiikimachika@city.yokohama.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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