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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户冢绿城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2024年8月1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等)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地基及设计,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独门独院专用住宅
イ父子、兄弟等亲属同居的二户同居住宅
诊疗所并用住宅
e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由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的
o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由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的
(2) 除地层以外的层数为2以下。但是,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的不在此限。
(3) 建筑物的高度和屋檐的高度,从建筑基准法规定的地基面各不超过9米和6.5米。但是,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的不在此限。另外,必须努力充分考虑对邻地的日照。
(4) 用地的分割是不可以的。但是,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在此限。
a分割后的各个占地面积在165m2以上的情况
i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为不违反第1条目的的情况
(5) 由于填土而变更地基的地基面不能变更。
(6) 不能在地基的拥壁上设置架台。
(7) 在设置拥壁时,必须充分确保安全性,努力进行绿化等美观。
(8) 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的色彩应考虑到周围的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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