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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川分售住宅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3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建筑协定地区


建筑协定地区除外的用地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限制)
第7条前条规定的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地基、用途、形态和建筑设备,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为单户建筑(包括2户同居),是专用住宅或兼用住宅(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号)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及诊疗所兼用住宅)。
(2) 用地不能分割。
(3)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地基10米。
(4) 除地层外的层数为2以下。
(5) 污水桝不能连接污水以外的污水,雨水桝不能连接雨水以外的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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