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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三泽地区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7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建筑协定地区
建筑协定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向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咨询。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24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20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结构、地基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用途为1户建专用住宅,2户同居住宅(包括即使有多个玄关也能在建筑物内部来往的住宅),医院并用住宅(兽医院除外),或者经营事务所、食堂、补习班的兼用住宅(符合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3)。
(2) 上述基准的店铺等兼用住宅(符合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3)且获得协议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批准。
(3)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地面10米。
(4) 用地是本协议签订时的现状宅地的区划,不得将其细分。
(5) 用地的地基面(指开发行为相关工程完成公告时的。)不能变更。但是,建造汽车车库的切土及填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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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页面ID:241-47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