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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泽地区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7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建筑协定地区


建筑协定地区除外的用地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结构、地基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用途为1户建专用住宅,2户同居住宅(包括即使有多个玄关也能在建筑物内部来往的住宅),医院并用住宅(兽医院除外),或者经营事务所、食堂、补习班的兼用住宅(符合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3)。
(2) 上述基准的店铺等兼用住宅(符合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3)且获得协议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批准。
(3)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地面10米。
(4) 用地是本协议签订时的现状宅地的区划,不得将其细分。
(5) 用地的地基面(指开发行为相关工程完成公告时的。)不能变更。但是,建造汽车车库的切土及填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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