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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8:都筑关耕地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1996年5月10日/城市计划变更:2003年3月25日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计划图(地区划分、地区设施)

・计划书
名称 都筑关耕地地区规划
位置 横滨市都筑区Ayu丘及牛久保町地内
面积 约10.8ha


















地区规划的目标 本地区位于横滨市北部,东急田园都市线蓟野站以东约1.2km处,位于国道246号线、都市计划道路日吉、元石川线两条广域干线道路的交点。另外,这是从港北新城东京方向的大门,是应该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多种土地利用的地区。
在本地区,通过土地区划整理事业,为了形成良好的市区,进行道路、公园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整备。
本地区计划的目标是维持和保全由土地区划整理事业整备的道路、公园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功能,引导恰当的土地利用和建筑物的整备,形成良好环境的市区,并谋求其保全。
土地利用方针
为了实现地区计划的目标,将地区划分为8个区域,根据各自的方针引导土地利用。
A-1地区
以户建住宅为主体的住宅区。
A-2地区
计划形成由户建住宅和共同住宅等多种形式的低层住宅构成的住宅区。
A-3地区
在谋求户建住宅和共同住宅等多种形式的住宅布局的同时,沿着地区内干线道路,为店铺和店铺并用住宅等地区内居住者设置生活便利设施,形成热闹的街道。
B-1地区
在考虑周边住宅区的环境的同时,以中高层住宅为主体的住宅区的形成。
B-2地区
在形成以中高层住宅为主体的住宅区的同时,为了提高周边地区、地区内居住者的生活便利,谋求店铺等的布局,形成了热闹的街道。
B-3地区
主要引导沿路布局型商业、业务设施等,同时在上层还引导共同住宅等的建设,以创造繁荣和有效利用土地。
B-4地区
为适应本地区周边需求的业务设施和体育娱乐设施等的布局。
C地区
在考虑周边住宅区的环境的同时,谋求以附近居民的利用为主的公益设施的布局。
地区设施建设方针 在地区中央新设连接国道246号线及城市计划道路日吉、元石川线的地区内干线道路。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为了实现地区计划的目标,根据各自土地利用方针的规定,规定建筑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以及围墙或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另外,商业业务及公益设施等需要设置合适规模的停车场,另外,在共同住宅等设置与住户数量相符的停车场。
绿化方针 为了形成良好的环境,应积极绿化建筑物用地及公园等。
・计划书(续)
地区整备计划
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道路(地区内干线道路) 宽11米,延长约430米










地区划分 名称 A-1地区 A-2地区 A-3地区
面积 约3.5ha 约1.4ha 约0.9ha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 住宅
  2. 共同住宅
  3. 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4. 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等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
  5. 属于前各号建筑物的建筑物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 住宅
  2. 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3. 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4. 诊疗所
  5. 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等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
  6. 属于前各号建筑物的建筑物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 住宅
  2. 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
  3. 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4. 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 诊疗所
  6. 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等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
  7. 用于店铺、餐饮店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
  8. 属于前各号建筑物的建筑物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为150m2以上,且住户数乘以65m2的面积以上。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为150m2以上,且住户数乘以45m2的面积以上。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 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建筑物用地的土地
  2. 图书馆、管理事务所及其他类似居民共同便利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
  3. 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被规定时,现在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不符合该地区规定的,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
  4. 根据土地区划整理法规定的换地处理或临时换地指定的土地,对于不符合该地区规定的,根据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将其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0.6m以上。
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受此限制。
  1. 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 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3. 用于汽车车库,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的
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1. 建筑物的屋顶、外墙及室外广告物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或装饰。
  2. 建筑物及室外广告物等的设计应考虑到周边环境。
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面向道路的围墙或栅栏的构造,有树篱、栅栏等类似的开放性。但是,门柱及其他类似物除外。









地区划分 名称

B-1地区

B-2地区

B-3地区

面积

约0.8ha

约1.0ha

约1.4ha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 住宅
  2. 住宅、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
  3. 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4. 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 诊疗所
  6. 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等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
  7. 用于店铺、餐饮店及其他类似用途,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在3000 m2以内
  8. 事务所
  9. 汽车车库的地板面积合计在300m2以内(3层以上部分用于其用途的除外。)
  10. 属于前各号建筑物的建筑物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 住宅
  2. 住宅、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
  3. 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4. 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 诊疗所
  6. 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等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
  7. 用于店铺、餐饮店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
  8. 事务所
  9. 汽车车库的地板面积合计在300m2以内(3层以上部分用于其用途的除外。)
  10. 属于前各号建筑物的建筑物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不得建造。
  1. 酒店或旅馆
  2. 汽车驾校
  3. 畜舍
  4. 用于麻将店、弹珠店、射击场以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
  5. 将地层或1楼部分供居住的物品(不包括地层或1楼用于居住的部分仅限于走廊或大厅之类的、楼梯、电梯等。)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250m2以上,且住户数乘以60m2的面积以上。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 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建筑物用地的土地
  2. 图书馆、管理事务所及其他类似居民共同便利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
  3. 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被规定时,现在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不符合该地区规定的,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
  4. 根据土地区划整理法规定的换地处理或临时换地指定的土地,对于不符合该地区规定的,根据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将其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的距离在2m以上,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1m以上。
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在此限。
  1. 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 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3. 用于汽车车库,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的
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1. 建筑物的屋顶、外墙及室外广告物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或装饰。
  2. 建筑物及室外广告物等的设计应考虑到周边环境。
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面向道路的围墙或栅栏的构造,有树篱、栅栏等类似的开放性。但是,门柱及其他类似物除外。









地区划分 名称 B-4地区 C地区
面积 约1.1ha 约0.7ha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不得建造。
  1. 住宅(管理人住宅除外)
  2. 共同住宅、宿舍或寄宿(管理人住宅除外)
  3. 酒店或旅馆
  4. 汽车驾校
  5. 畜舍
  6. 用于麻将店、弹珠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车票卖场等其他类似用途的商品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 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2. 养老院、保育所、残疾人福利院等类似设施
  3. 诊疗所
  4. 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等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
  5. 属于前各号建筑物的建筑物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250m2以上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6000 m2以上。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不受此限制
  1. 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建筑物用地的土地
  2. 图书馆、管理事务所及其他类似居民共同便利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
  3. 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被规定时,现在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不符合该地区规定的,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
  4. 根据土地区划整理法规定的换地处理或临时换地指定的土地,对于不符合该地区规定的,根据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将其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 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士地
  2. 图书馆、管理事务所及其他类似居民共同便利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的距离在2m以上,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1m以上。
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在此限。
  1. 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 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3. 用于汽车车库,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的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的距离在3m以上,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1m以上。
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1建筑物的屋顶、外墙及室外广告物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或装饰。
2建筑物及室外广告物等的设计应考虑到周边环境。
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面向道路的围墙或栅栏的构造,有树篱、栅栏等类似的开放性。但是,门柱及其他类似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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