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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1:港北新城茅崎附近中心周边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1990年4月25日/城市计划变更:1996年5月10日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计划图(地区划分)
计划图(墙面位置的限制)
名称 | 港北新城茅崎附近中心周边地区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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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横滨市都筑区茅崎南二丁目及茅崎南三丁目及仲町台五丁目地内 | |
面积 | 约8.2ha | |
区 域 的 整 备 ・ 开 发 及 び 保 全 的 方 针 |
地区规划的目标 | 港北新城地区是作为横滨国际港都建设计划横滨北部新城市第一地区和第二地区土地区划整理事业而决定的都市计划的地区。在该地区的街道建设方面,为了防止乱开发于未然,最大限度地保存绿色环境等,在形成良好的居住环境的同时,导入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多种功能,以建设复合、充满活力的街道为目标。 本地区计划的目标是在茅崎附近中心周边地区,继承港北新城地区的街道建设目标,在以下土地利用、建筑物等相关整备方针下,形成良好的居住环境。 |
土地利用方针 | 划分为城市型低层住宅地区、中低层住宅地区、高架铁路沿线地区三个地区,分别根据以下方针引导土地利用。 1城市型低层住宅区 以3层以下的住宅为中心,谋求高质量的独立住宅等的布局。 2中低层住宅区 谋求适合周边环境的中低层住宅等的布局。 3高架铁路沿线地区 作为面向高架铁路的市区,谋求住宅、业务、服务等用途的复合利用的中层建筑物等的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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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 1城市型低层住宅区 为了防止非住宅系用途的混合、地基细化和建筑堵塞等,设置用途,用地规模,高度,建筑率,容积率等限制。 2中低层住宅区 为了使集体住宅和户建住宅在环境上也能作为街道共存,设置了用途,用地规模,高度,建筑率,容积率等限制。 3高架铁路沿线地区 鉴于靠近高架铁路的地区特性,在引导坚固且隔音性高的中层建筑物等的同时,还设置了用途、地基规模、高度等限制。 另外,各用地内在绿化的同时,还进行停车场的整备。 |
地区整备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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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划分 | 区分名称 | 城市型低层住宅区 | 中低层住宅区 | 高架铁路沿线地区 |
区分面积 | 约1.7ha |
约2.9ha |
约3.6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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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不得建造。 | ||||
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201号)另表第二项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 | 1建筑基准法另表第二(二)项所示建筑物(同表(ほ)项第3号所示,不包括地板面积合计超过1500平方米的建筑物。) 2用于经营物品销售业的店铺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超过50m2的 |
1建筑基准法另表第二(に)项第4号及(ほ)项第2号所示的建筑物 2用于经营物品销售业的店铺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超过50m2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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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总面积占地基面积比例的最高限度 | 十分之十 |
10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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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建筑面积占地基面积比例的最高限度 | 十分之四 | 十分之五 | ―― | ||
但是,符合建筑基准法第53条第3项第2号的建筑物为10分之5。 | 但是,符合建筑基准法第53条第3项第2号的建筑物为10分之6。 | ||||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150m2以上。 |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200m2以上。 |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260m2以上。 | ||
但是,在告示日现存的区划中,建筑物的地基面积不满最低限度的,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 |||||
另外,拥有2个以上住户的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150m2以上,且住户数乘以150m2以上。 | 另外,拥有2个以上住户的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200m2以上,且住户数乘以43m2以上。 | 另外,拥有2个以上住户的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260m2以上,且住户数乘以43m2以上。 | |||
墙面的位置 限制 |
距离道路边界线的最低限度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越过计划图中所示的壁面线建造。但是,超过壁面线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任一号时,不受此限制。 1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3汽车车库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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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地基边界线的最低限度 | 从地基边界线到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壁的后退距离”。)为1米以上。但是,在外壁后退距离不到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任一号时,不受此限制。 1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 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3汽车车库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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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一座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2米。 两家高不得超过十米。 3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7m以下。 |
一座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5米。 两家高不得超过十二米。 3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7m以下。 |
一座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20米。 两家高不得超过十五米。 3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5得到的高度加上7.5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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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 建筑物的屋顶、外墙及其他户外眺望的部分以及室外广告物的色彩、形态等的设计,考虑到对周围的景观协调。 | ||||
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 围墙或栅栏具有绿篱或栅栏等开放性。 |
港北新城茅崎附近中心周边地区计划区域,同时指定了港北新城地区的城市建设协议,但是被排除在协议对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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