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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程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5月9日

制定2006年12月28日交通局规程第15号
最近修改2022年3月31日交通局规程第11号

横滨市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程如下规定。

横滨市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程

目次

第1篇总则

第1章目的等(第1条)

第2章确保运输安全的基本方针等(第2条)

第3章确保运输安全的项目实施及管理体制及方法

第1节关于确保运输安全的组织体制(第3条、第4条)

第2节安全统括管理者等的责任和义务(第5条-第19条)

第3节关于确保运输安全的项目的实施及管理方法(第20条-第26条)

第2篇关于运输业务实施的管理方法

第1章驾驶管理(第27条-第35条)

第2章铁路设施的管理(第36条-第39条)

第3章车辆的管理(第40条-第43条)

附则

第1篇总则

第1章目的等

(目的等)

第1条本安全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是铁路事业法(1986年法律第92号。以下简称“法”。)根据第18条第3项第2项的规定,通过制定确保运输安全应遵守的高速铁路项目的运营方针、高铁项目的实施及管理体制、方法,确立安全管理体制,以维持和提高运输安全水平为目的。

2根据运输安全相关法令,关于运输安全的确保,除实施基准及相关规程外,还根据本规程规定。

第2章确保运输安全的基本方针等

(运输安全的基本方针)

第2条交通事业管理者在努力完善具有安全第一意识的能够进行事业运营的体制的同时,具体制定综合利用铁路设施、车辆及职员确保运输安全的管理方针及其他事业运营相关的基本方针。

2交通事业管理者及职员(包括以职员为准的人员。)以下称为“职员等”。)的安全相关行动规范如下。

(1) 团结一致努力确保运输安全。

(2) 运输安全相关法令及相关规程(包括本规程。)以下称为“法令等”。)的同时遵守,严格、忠实地执行职务。

(3) 经常努力了解有关运输安全的情况。

(4) 在执行职务时,不依靠推测,努力进行确认,有疑义的时候作为最安全的处理。

(5) 发生事故、灾害等时,应优先采取救助人命的行动,迅速采取安全措施。

(6) 信息要及时、准确地传达信息,确保透明度。

(7) 要时刻保持问题意识,勇敢地挑战必要的变革。

3根据第1项的方针制定的铁路设施、车辆、职员等相关安全性提高的措施,应适当修改,关于该措施及基于此的措施的实际成果及其他安全相关信息,每年汇总并作为安全报告书公布。

第3章确保运输安全的项目实施及管理体制及方法

第一节关于确保运输安全的组织体制

(交通事业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等)

第3条交通事业管理者对确保运输安全负有最终责任。

2交通事业管理者在为确保运输安全而整备高速铁路项目的实施及管理体制的同时,制定铁路事业的实施及管理方法。

3交通事业管理者在执行高速铁路事业时,在制定设备、运输、要员、投资、预算及其他必要计划时,应让下一条所示人员及其他必要的负责人从安全性及可行性的观点进行确认。

4交通事业管理者为了确保运输安全,应把握高速铁路项目的实施及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改善。

5交通事业管理者应尊重根据下一条规定对确保运输安全相关业务进行统括管理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上的意见。

6交通事业管理者有可能对事故、事故的事态、灾害及其他运输的安全确保造成障碍的事态(以下称为“事故、灾害”。)的规模和内容等,规定事故对策本部的设置、负责人、对应方法及其他必要事项,并向职员传达并贯彻到底。

(组织体制)

第4条关于确保高速铁路事业安全的体制如另图1所示,在安全统括管理者的指挥下,各管理者等的作用及权限如下所示,详细情况根据横滨市高速铁路工作人员服务规程(2008年4月交通局达第8号)。

(1) 统括安全统括管理者运输安全确保相关业务。

(2) 掌握高铁本部长高铁的管理、运输相关的全部业务,指挥监督所属工作人员。

(3) 技术管理部长掌握高速铁路车辆、电气相关技术部门的业务,指挥监督所属工作人员。

(4) 工务部长掌握高速铁路设施及建筑相关技术部门的业务以及土木设施大规模改良相关业务,指挥监督所属工作人员。

(5) 统括驾驶员驾驶相关事项。

(6) 统括车站务管理所长运输安全确保所需的车站业务相关事项。

(7) 在乘务员指导管理者驾驶管理者的指挥下,管理驾驶员的资质保持相关事项。

(8) 统括土木管理者土木及轨道设施相关事项及设备投资计划相关事项。

(9) 统括电气管理电气设施相关事项。

(10) 统括车辆管理者车辆相关事项。

(11) 统括建筑管理员建筑设施及机械设备相关事项。

(12) 建设改良课长统括土木设施大规模改良相关事项。

(13) 统括安全管理课长运输安全相关措施推进相关事项。

(14) 其他必要的管理者如下所示。

营业课长统括确保运输安全所需的高速铁路管理、运输相关事业计划。

i总括经营管理课长确保运输安全所需的设备投资相关预算调整等财务相关事项。

u统括人事科长运输安全确保所需的人员相关事项。

统括安全教育中心长运输安全确保必要的教育相关事项。

2关于前款的管理者等的选任、解职等,通过向职员通知,明确关于确保运输安全的责任体制。

3第1项的安全统括管理者、驾驶管理者及其他管理者,关于确保运输安全,必须密切与驾驶、设施、车辆计划所需的基础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相关的相互联系,正确地进行协商,妥善执行和管理各自的业务必须。

4各管理者等因事故、灾害等原因无法执行该职务时,根据交通事业管理者的指示,该管理者下位职位的人员临时代理其职务。

5作为汇总安全管理、内部监察、危机管理等相关事项的组织,设置以下组织。

(1) 安全管理委员会

(2) 内部监察委员会

第2节安全统括管理者等的责任和义务

(安全统括管理者的选任及解职)

第5条安全统括管理者是法第18条的3第2项第4号以及铁路事业法实施规则(1987年运输省令第6号。以下称为“规则”。)满足第36条之4规定的要件者,从具有足够安全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中选任,由高速铁路本部长、技术管理部长、工务部长或统括安全管理者担任。

2安全统括管理者符合以下任一号时,解除该管理者。

(1) 因人事变动等原因无法满足安全统括管理者的条件时。

(2) 国土交通大臣发出解职命令时。

(3) 因身体故障及其他不得已的事由难以继续执行职务时。

(4) 由于违反相关法令等,安全统括管理者认为继续执行该职务有可能对运输安全的确保造成障碍时。

(安全统括管理者的责任)

第6条安全统括管理者在铁路事业中确立安全管理体制所需的方法、实施、维护及确认及其他安全重点措施等切实实施等确保运输安全方面有以下责任。

(1) 在确保铁路设施、车辆、驾驶的安全性及相互部门间的整合性的同时,优先确保安全,对运输业务的实施及各管理部门进行统括管理。

(2) 应让职员贯彻本规程(包括修订和废除)。

(3) 要让职员贯彻相关法令等的遵守和安全第一的意识。

(4) 关于运输业务的实施及管理情况,应随时进行确认,采取必要的改善措施。

(5) 参与关于确保运输安全的事业运营上的重要决定,向交通事业管理者及其他必要的负责人陈述关于确保运输安全的职务所需的意见。

(6) 关于确保运输安全,应收集事故、灾害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并向驾驶管理者及其他必要的负责人告知或做出必要的指示。

(7) 关于第2条第3项所示为了提高安全性的措施,应适当要求各负责人报告进展情况等,并进行必要的指示,努力按计划推进。

(驾驶员的选任及解职)

第7条驾驶管理者从满足规则第36条之5规定的驾驶管理者的要件的人员中选任,原则上由驾驶科长来担任。

2关于驾驶管理者的解职,适用第5条第2项的规定。

(驾驶员等的责任)

第8条驾驶管理者为了综合利用驾驶相关人员及设施、车辆,确保安全稳定的运输,有以下责任。

(1) 运行计划的设定及修订

(2) 乘务员及车辆的运用计划

(3) 列车运行指令管理

(4) 培养从事乘务员及列车驾驶相关业务的人员,保持资质

(5) 有关列车运行的必要信息的收集及传达事项

(6) 发生事故、灾害及其他紧急情况时的处理

(7) 其他驾驶相关业务的管理

2驾驶管理者为了在驾驶相关业务中协助保持乘务员资质的相关工作,从乘务员的所属地方,从处于管理乘务员地位的人员中指定乘务员指导管理者。

3乘务员指导管理者有责任接受驾驶管理者的命令,执行以下业务。

(1) 关于乘务员资质(适应性、知识及技能)的维护管理事项

(2) 关于乘务员资质充足情况的定期确认及向驾驶员报告的相关事项

(3) 执行站内驾驶业务的乘务员的运用相关事项

4关于驾驶的业务中,关于驾驶员进修的业务,安全教育中心主任,关于站内驾驶业务,乘务员指导管理者与驾驶管理者密切联系,分别进行。

5在前款的情况下,安全教育中心长及乘务员指导管理者关于业务管理所需的事项,应向驾驶管理者报告或接受指示。

6驾驶管理者在讨论运输计划及其他必要计划时,应综合考虑驾驶相关人员及设施、车辆状况及其他事项,确认安全性及可行性。

7驾驶管理者应妥善管理对驾驶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和训练。

8驾驶相关业务中,关于列车运行管理的业务,由综合司令所长执行。

9在前款的情况下,驾驶管理者应从综合司令所长那里收到关于业务管理所需的事项的报告,并发出必要的指示。

10驾驶管理者在发生事故、灾害及其他紧急事态时,应努力从相关职员等处掌握正确情况,为防止受害者的救济及其他受害扩大,采取适当的措施。

11关于确保运输安全,驾驶管理者应密切与安全统括管理者的联系、调整。

12关于确保运输安全,驾驶管理者应将必要的信息传达给安全统括管理者及其他必要的负责人,或接受必要的信息。

(土木、建筑及电气设施管理员的责任)

第9条土木管理者、建筑管理者及电气管理者为了不影响运输安全,整备和维护管理设施,有责任管理以下业务。

(1) 关于设施的新设、改良、改修、维护相关的管理体制及整备、维护管理计划的制定、变更相关事项

(2) 关于确保设施结构、规格和运行处理相关的整合性的事项

(3) 进行设施的新设、改良、维护相关作业时的安全确保相关事项

(4) 对列车运行安全直接影响的设施状态、对线路安全有影响的气象信息等运行管理所需的信息的传达事项

(5) 工程、检查及维护作业相关人员资质的维护及管理相关事项

2土木管理者由设施课长担任,建筑管理者由建筑课长担任,电气管理者由电气科长担任。

3在第1项的设施管理相关业务中,关于土木、轨道等设施,土木管理者、建筑及机械设备等设施,建筑管理者、电气设备等设施由电气管理者、日常维护管理相关业务由维护管理所长分别进行。

4在前款的情况下,维护管理所长应向土木管理者、建筑管理者及电气管理者报告业务管理所需的事项,并接受其指示。

5土木管理者、建筑管理者及电气管理者在讨论整备计划及其他必要计划时,应综合考虑设施相关人员、整备状况及其他事项,确认安全性及可行性。

6土木管理者应总结前款规定的整备计划等与设备投资计划相关的事项。

7土木管理者、建筑管理者及电气管理者应妥善管理设施相关人员的教育、训练。

8前条第11款及第12款的规定适用于土木管理者、建筑管理者及电气管理者。

(建设改良课长的责任)

第10条前条所示的业务中,土木设施大规模改良相关业务由建设改良课长执行。

2在前款的情况下,建设改良课长应密切与土木管理者、建筑管理者及电气管理者及其他管理者进行联络及调整。

3第8条第11项及第12项的规定适用于建设改良课长。

(车辆管理员的责任)

第11条车辆管理者为了不影响运输的安全确保造成障碍,有责任管理以下业务。

(1) 车辆结构、功能的改良、维护相关管理体制及整备、维护管理计划的制定、变更相关事项

(2) 关于确保车辆的构造及规格、设施的构造及规格以及驾驶安全性相关的整合性的事项

(3) 关于用于列车运行的车辆检查计划和运行计划的调整事项

(4) 工程、检查及维护工作相关人员素质的维护、管理相关事项

2车辆管理者由车辆科长担任。

3第1项车辆管理相关业务中,日常维护管理相关业务由检车区长及检修区长执行。

4在前款的情况下,检车区长及检修区长将业务管理所需的事项向维护管理所长报告或接受其指示。

5车辆管理者在讨论车辆计划及其他必要计划时,综合考虑车辆相关人员、设备状况及其他事项,确认安全性及可行性。

6车辆管理者妥善管理车辆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和训练。

7第8条第11项及第12项的规定适用于车辆管理者。

(有关推进内部监察等事故防止措施的组织)

第12条为了实现安全统括管理者的措施,作为确认运输业务的实施及管理方法,作为推进事故再发防止对策等安全性提高的措施的组织,设置以下组织。

(1) 安全管理委员会

委员长作为安全统括管理者,为了实现安全统括管理者的措施,推进安全方针的讨论及安全相关的措施,提高事故的再发防止对策等安全性。

(2) 内部监察委员会

委员长作为安全管理部长,根据其指示制定具体的审计实施内容等,根据运输安全管理体制内部监察实施步骤书进行内部监察。实施内部监察的是内部监察委员会指定的内部监察员。

(高速铁路本部长的责任)

第13条高速铁路本部长与技术管理部长及工务部长密切联系,综合考虑高速铁路运输业务相关的计划,确认安全性及可行性。

第14条删除

(技术管理部长的责任)

第15条技术管理部长与高速铁路本部长及工务部长密切联系,综合考虑高速铁路设施及设备的计划,确认安全性及可行性。

(工务部长的责任)

第15条的2工务部长与技术管理部长及高铁本部长密切联系,综合考虑高速铁路设施及设备(技术管理部长的责任范围除外)以及高速铁路土木设施的大规模改良相关事项,确认安全性及可行性。

(安全管理课长的责任)

第15条的3安全管理课长综合考虑运输安全相关措施等其他必要的计划,确认安全性及可行性。

(营业科长的责任)

第16条营业课长在讨论高速铁路的管理、运输相关的事业计划时,与驾驶管理者、乘务员指导管理者及车站务管理所长及其他必要的负责人进行调整,确认安全性及可行性。

(车站务管理所长的责任)

第16条的2站务管理所长在讨论车站业务实施相关计划时,综合考虑职员、设备的状况及其他事项,确认安全性及可行性。

(经营管理课长的责任)

第17条经营管理课长在讨论设备投资相关的预算计划及其他必要计划时,综合考虑职员、设备的状况及其他事项,确认安全性及可行性。

(人事科长的责任)

第18条人事科长在讨论要员计划及其他必要计划时,综合考虑职员、设备状况及其他事项,确认安全性及可行性。

(安全教育中心负责人的责任)

第19条安全教育中心主任综合考虑职员的进修计划等其他必要的计划,确认安全性及可行性。

第三节关于确保运输安全的项目实施及管理方法

(业务报告)

第20条安全统括管理者为了统括管理与确保运输安全相关的业务,应随时向驾驶管理者及其他负责人报告关于业务实施损害事故及事件等安全的事态。

2关于前款的报告内容,除了违反法令、重大怠慢、故意行为等外,不用于职员的处罚。

3职员等在确保运输安全方面,必须相互传达必要的信息。

(研究事故、灾害防止对策)

第21条安全统括管理者应分析、整理有助于确保事故、灾害及其他运输安全的信息,并指示安全管理委员会研究这些防止对策。

2安全统括管理者必须通过前款的讨论,从防止不安全事件再次发生或者提高安全意识的观点出发,让从事运输业务的人员知道重要的事项,必须让职员等共享。

(事故、灾害报告及应对措施)

第22条职员等应充分理解事故、灾害的负责人、应对方法及其他必要事项,发生事故、灾害时,根据(1972年12月22日铁运第306号)的通知,横滨市高速铁路事故等报告规程(1987年9月交通局达第41号)、横滨市高速铁路驾驶事故恢复规程(2010年5月交通局达第8号)及交通局灾害对策本部交通局必须设置。

2横滨市高速铁路运转事故恢复规程规定的负责人必须根据需要冷静判断该情况,迅速采取安全、准确的措施,采取适当且灵活的应对措施。

3知道事故、灾害发生的人,必须迅速按照预先规定的方法,向预先规定的负责人报告该信息。

4安全统括管理者及预先规定的负责人必须根据法令等的规定,迅速向相关行政机关报告。

(业务确认)

第23条安全统括管理者应适当前往事业所,确认运输相关业务的实施及管理情况。

2安全统括管理者为了确认安全管理体制是否恰当运用,指示内部监察委员会实施审计。
接到指示的内部监察委员会实施内部监察,并将其结果报告给安全统括管理者。

收到报告的安全统括管理者将实施结果迅速向交通事业管理者报告,并在安全管理委员会上讨论实施结果。

3安全统括管理者根据前2项的结果,对于需要业务改善的事项采取切实的措施。

(维持安全管理体制的教育训练)

第24条安全统括管理者应适当实施维持、改善安全管理体制所需的教育、训练。

(安全管理规程等的整备)

第25条安全统括管理者及其他负责人为了确保运输安全,除了根据本规程、制定铁路相关技术基准的省令(2001年国土交通省令第151号)第3条的规定实施基准以外,还规定了设施、车辆的维护及运行所需的规程,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向职员等进行周知。

(规程、帐票类等的备置及记录的管理等)

第26条各负责人应将本规程及其他运输安全确保相关规程、铁路设施及车辆结构、性能等相关的帐票类及其他必要资料等准备,妥善保管。

2制定安全统括管理者的意见及确保运输安全相关的事业运营上的方针时会议的议事录,规定记录的制作及保管方针,由安全管理委员会事务局妥善保管。

3除前2项所示外,关于确保运输安全的规程、帐票类及其他资料的管理方法、必要文件的记录及保管方法,根据横滨市交通局行政文件管理规程(2000年3月交通局规程第2号)及横滨市交通局行政文件处理规程(2005年6月交通局达第6号)进行管理。

第2篇关于运输业务实施的管理方法

第1章驾驶管理

(驾驶管理体制)

第27条与运转管理有关的体制、指挥命令系统如另图2所示。

(运行计划)

第28条驾驶管理者在运输计划具体化时,根据制作的驾驶曲线图等,考虑以下事项,将列车设定相关的计划(以下称为“运行计划”。)的安全性及可行性。

(1) 停车场之间所需时间

(2) 停车场上下车情况

(3) 信号设备等的制约条件

(4) 乘务员及车辆运用的制约条件

(5) 其他运行计划顺利实施的相关事项

2前款的驾驶曲线图必须考虑所使用车辆的性能(加减速、最高速度、曲线通过性能)、曲线及配置等线路条件、驾驶员的操作状况。

3关于运行计划的设定、变更,驾驶管理者确认根据前2项以及横滨市高速铁路列车设定心得(1972年11月交通局达第106号)制定的运行计划。

4驾驶管理者与车辆管理者、土木管理者及电气管理者合作,进行运行计划的设定和变更。

5驾驶管理者为调整运行计划的设定、变更所需的车辆性能、线路条件及曲线等限制速度、与所使用的车辆及铁路设施相匹配所需的帐票类进行整备管理。

(乘务员的运用计划)

第29条关于乘务员的运用,驾驶管理者根据横滨市交通局企业职员就业规程(2011年7月交通局规程第8号)等,根据乘务管理所配置的乘务员,计划将分配给该管理所的列车乘务员的劳动时间、乘务时间等平均化的同时,必须符合规定工作的制约条件。

2关于进行站内驾驶业务的乘务员,由驾驶管理者按照前款计划进行。

(车辆运用计划)

第30条驾驶管理者在制定车辆运用计划时,必须与车辆管理者调整所充当列车运行所需车辆的构造及性能、运行区间的线路构造及驾驶保安设备、车辆检查的指定时间等,计划不影响运输的安全确保产生障碍必须。

(乘务员资格要件的管理)

第31条乘务员指导管理者根据驾驶管理者指示的指示等,对所属乘务员的资质充足状况进行持续且定期确认。

2乘务员指导管理者通过前款的确认,对于乘务员的身体机能、精神功能、知识及技能,在被认定有可能不符合资格要件的情况下,采取暂停乘务等措施,并汇总该情况向驾驶管理者报告。

3驾驶管理者在收到对乘务员资质充足情况有疑义的报告时,根据该乘务员指导管理者的意见,迅速决定对应措施等。

4对于暂时停止乘务的乘务员中,希望通过知识和技能相关的教育训练来提高资质的人员,乘务员指导管理者制定教育计划,在教育结束后确认其效果,判断是否可以再乘务后,向驾驶管理者报告。

5关于进行站内驾驶业务的乘务员的资格要件,由乘务员指导管理者管理,关于必要的信息,乘务员指导管理者向驾驶管理者报告必要的信息,或接受指示。

(驾驶员资质等的报告)

第32条驾驶管理者根据铁路事业动力车驾驶员资质管理报告规则(2006年国土交通省令第79号)第2条第1项,为了向地方运输局长报告,必须汇总关于驾驶员资质的充足情况等的以下事项。

(1) 驾驶员的驾驶执照号码、身体检查及适应性检查的结果等

(2) 驾驶处理错误的次数、教育(惯例及再教育)的状况等

2驾驶管理者在发生符合铁路事业动力车驾驶员资质管理报告规则第3条的事项时,必须及时汇总应向地方运输局长报告的事项。

另外,关于进行站内驾驶业务的乘务员,驾驶管理者将接受乘务员指导管理者的报告,并汇总。

(驾驶相关人员的培养及资质的维持及管理)

第33条驾驶管理者或其他管理者是进行与列车等驾驶直接相关作业的工作人员(以下称为“驾驶相关人员”。)的适应性、知识及技能持有相关的管理方法、步骤等在横滨市高速铁路运输相关工作人员办公基准(2009年8月24日交铁运第151号)中规定。

2处于监督驾驶相关人员立场的人员,关于工作前、工作中其他合适时驾驶上必要的事项,横滨市高速铁路运行处理实施基准(2002年3月交通局达第7号)。以下称为“运行使用实施基准”。)的基础上要求报告,或者给予指示等适当的监督。

3处于监督驾驶相关人员立场的人员,记录所属驾驶相关人员的资质状况,以确认其发展情况,并向驾驶管理者或其他管理者报告。

(列车运行体制)

第34条驾驶管理者应考虑组织、路线及运行形态、设施状况等,明确了以下事项的负责人、指挥命令系统、管理方法等,并将列车运行管理实施相关的具体体制规定为运行处理实施基准。

(1) 掌握运输混乱时的运行状况

(2) 驾驶整理等运行计划的临时变更

(3) 关闭方式的变更等驾驶安全上的重要指示

(4) 异常气象等的信息收集及传达

(5) 关于有可能影响列车运行的工程等的着手批准及结束后是否可以运行的信息联络

2参与列车运行的人员,努力掌握列车的运行状况、线路状况、异常气象等信息,在列车安全运行中可能产生障碍时,应优先考虑全部迅速、准确的措施。

3由于事故、灾害在线路内进行作业,关于暂停运行的区间重新开始运行,在现场安全确认后,根据综合司令所长的指令进行。

4因事故、灾害导致列车运行混乱时,临时变更运行计划时,应根据综合司令所长的指令进行,为了准确传达指令,按照规定的方法、步骤进行相关人员之间的联系、确认。

5综合司令所长认为,由于台风及其他异常天气,列车或车辆的运行可能会产生安全及其他障碍时,不管运行计划如何,都必须采取运行速度限制、停止运行等运行限制。

6综合司令所长对列车的运行状况、相关区所等及相关人员的联络、其他切实运行的措施等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并保存。

7综合司令所长关于业务管理所需的事项,应向驾驶管理者报告并接受指示。

(发生事故、灾害等紧急情况时的处理)

第35条从事列车运行的人员,在发生事故、灾害及其他紧急情况时,为了防止受害者的救济及其他受害扩大,必须根据横滨市高速铁路驾驶安全规范(1972年11月交通局达第99号)及驾驶使用实施基准,迅速准确地应对必须。

2参与列车运行的人员,为了进行急救活动等,铁路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需要进入线路内时,必须采取停止运行及确保安全的措施。

第2章铁路设施的管理

(铁路设施的管理体制)

第36条与铁路设施管理相关的体制、指挥命令系统如另图3所示。

2土木管理者、建筑管理者及电气管理者在铁路设施的建设或改良时,考虑到安全性及可靠性的提高的必要性、与车辆及将来的运行计划的吻合性等,制定整备计划,并向安全统括管理者报告。变更时也同样。

3土木管理者、建筑管理者及电气管理者汇总铁路设施的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制定修缮、交换计划,并向安全统括管理者报告。变更时也同样。

4土木管理者、建筑管理者及电气管理者在铁路设施的建设及维护、改良、工程施工管理的监督及竣工检查时,根据以下规定实施,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并向铁路设施工作人员贯彻落实。

(1) 横滨市高速铁路土木实施标准(2002年3月31日制定)

(2) 横滨市高速铁路电气设备实施标准(2002年3月31日制定)

(3) 横滨市高速铁路驾驶保安设备实施标准(2002年3月31日制定)

(4) 横滨市交通局车站设施整备基准(2006年6月制定)

(5) 横滨市交通局承包工程检查事务处理规程(1999年3月交通局达第5号)

(6) 横滨市交通局承包工程监督事务处理规程(1999年3月交通局达第4号)

5土木管理者、建筑管理者及电气管理者在铁路设施的建设及维护或改良的实施及竣工检查时,应密切与相关科等的合作,并根据前款的规定实施。

6土木管理者、建筑管理者及电气管理者努力向工程等施工人员获取其他经营者及其他现场发生的事故、灾害相关的信息,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周知。

7前6项的规定适用于建设改良课长。

(工程、维护时的安全确保事项)

第37条土木管理者、建筑管理者、电气管理者及建设改良课长为工程、维护等(以下称为“工程等”。)时,从工程等计划阶段开始,站在确保列车运行安全以及防止列车接触事故的观点上,确认工程等作业方式、作业步骤等,充分考虑了列车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确保。

2工程等相关人员(包括承包人)(以下简称“工程等工作人员”。)在工程等实施阶段,根据作业内容等与相关人员就作业内容、作业方法及作业步骤等进行充分协商。

3工程等工作人员在作业到达前、作业中、作业结束后,根据以下规定,切实实施列车运行状况的把握、轨道变状等故障事件发生时的应对、作业后的安全确认等。

(1) 高速铁路建设土木工程标准规格书(2000年4月制定)

(2) 承包工程等营业线内安全作业要领(1996年10月2日电车部达第24号)

(3) 安全作业要领(2019年12月20日交施第765号)

4维护管理所长应根据横滨市高速铁路线路关闭处理规程(1972年11月交通局达第102号)实施铁路关闭或维护之间施工时的手续等相关事项,并告知并贯彻执行。

5维护管理所长为工程等工作人员提供伴随工程等列车的安全,提供列车运行状况等必要信息。

(设施相关人员资质管理)

第38条维护管理所长根据高速铁路现业职场内教育训练实施纲要(2011年3月25日交铁运第509号),对进行与列车运行直接相关的作业等工作人员以及设施的维护及其他类似作业的工作人员,掌握进行作业所需的知识因此,实施教育训练,向土木管理者、建筑管理者报告业务管理必要事项。

2土木管理者、建筑管理者及电气管理者根据横滨市交通局高速铁路工作人员的适应性检查相关规定(1973年10月交通局达第82号),确认与列车等运行直接相关作业的工程等工作人员进行作业所需的适应性检查。

3与列车运行直接相关作业的工程等工作人员进行指导监督地位的人员,根据横滨市高速铁路工作人员服务规程及土木管理者、建筑管理者及电气管理者所示的管理方针等,对该工作人员的资质充足情况进行持续且定期确认。

4处于指挥监督与列车运行直接相关作业的工程等工作人员的地位者,在工作人员无法充分发挥知识和技能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措施。

5处于指挥监督与列车运行直接相关作业的工程等工作人员的立场的人员,根据以下规定,记录工作人员的资质状况,并确认其发展情况。

(1) 横滨市交通局高速铁路工作人员的适应性检查规定

(2) 高铁现业职场内教育训练实施纲要

6处于指挥监督与列车运行直接相关作业的工程等工作人员的立场的人员,关于第3项、第4项、第5项,关于业务管理所需的事项,向土木管理者、建筑管理者及电气管理者报告,并接受其指示。

(业务委托)

第39条维护管理所长委托列车等运行相关业务及结构物的维修、火灾对策设备、升降机设备维护检查等(包括承包合同)。以下相同。)时,根据横滨市交通局合同规程(2008年3月交通局规程第11号)进行。

2维护管理业务所需的信息(包括异常时的联络通报体制。)受托人的业务管理体制、教育训练体制及工作人员所需的资格证,按以下规定。

(1) 承包工程等营业线内安全作业要领

(2) 高速铁路建设土木工程标准规格书

第3章车辆的管理

(车辆管理体制)

第40条车辆管理相关体制、指挥命令系统如另图4所示。

2车辆管理者考虑车辆的构造、功能状况、安全性及可靠性的提高的必要性、与设施及运转的将来计划的吻合性等,制定车辆维护管理相关的计划,并向安全统括管理者报告。

3车辆管理者在实施车辆的新造、改良、维护时,根据以下规定实施,规定施工中和完成时的检查方法、步骤等,并告知。

(1) 横滨市高速铁路车辆构造实施基准(2002年3月31日制定)

(2) 横滨市高速铁路车辆整备实施基准(2016年4月1日制定)

(3) 横滨市交通局承包工程检查事务处理规程(1999年3月交通局达第5号)

4车辆管理者根据前款第1号的规定切实实施检查,根据其结果将车辆保持在安全驾驶的状态。

5车辆管理者为了不使用安全驾驶状态的车辆,根据第3项所示的规定规定规定规定车辆的工程、检查及维修相关的作业方法、步骤等,并告知。

(车辆相关工作人员的资质管理等)

第41条车辆管理者根据车辆课教育训练纲要(2005年3月29日车辆课达第28号)的规定,对车辆维护相关工作人员实施教育训练的相关事项进行通知。

2车辆管理者根据车辆课教育训练纲要的规定,定期确认车辆维护相关人员拥有作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业务委托)

第42条车辆管理者委托车辆维护作业相关业务时,管理委托业务的种类、范围、作业所需的信息(包括异常时的联络通报体制。)、受托人的业务管理体制及教育训练体制除合同条款中规定外,还根据横滨市高速铁路车辆构造实施基准等相关规程的规定。

(重要部检查、整体检查业务委托)

第43条重要部检查、整体检查相关业务中,另行签约的业务委托给受托方。

2车辆管理者指定受托业务的业者申报的现场负责人为现场业务的管理者,根据横滨市高速铁路车辆构造实施基准、横滨市高速铁路车辆整备实施基准、车辆安全作业要领(2006年2月23日制定)及其他相关规程,适当地进行业务让他做。

3车辆管理者和受托者的业务管理者之间的指示、报告的方法、步骤规定在“委托业务规格书”中,执行业务。

4车辆管理者对于受托者进行的委托业务,在及时传达业务所需的信息的同时,根据需要进行指导。

5车辆管理者让受托者的现场业务的管理者按照第37条的规定,实施教育及训练,以拥有进行作业所需的知识及技能,及时向车辆管理者报告结果,车辆管理者确认其内容。

6车辆管理者在因业务实施而发生事故等及发现异常时,让受托方的负责人迅速报告情况,车辆管理者进行必要的指示。

附则(2006年12月交通局规程第15号)

本规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7年12月交通局规程第30号)

本规程自2007年12月10日起施行。

附则(2008年3月交通局规程第21号)

本规程自2008年3月30日起施行。

附则(2009年3月交通局规程第9号)

本规程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0年4月交通局规程第7号)

本规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1年5月交通局规程第7号)

本规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2年4月交通局规程第5号)

本规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3年4月交通局规程第6号)

本规程将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5年3月交通局规程第17号)

本规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5年7月交通局规程第24号)

本规程自2015年7月18日起施行。

附则(2015年12月交通局规程第26号)

本规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6年3月交通局规程第11号)

本规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7年3月交通局规程第10号)

本规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8年3月交通局规程第7号)

本规程将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9年3月交通局规程第8号)

本规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0年3月交通局规程第7号)

本规程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1年3月交通局规程第5号)

本规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2年3月交通局规程第11号)

本规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别图1
安全管理体制图

别图1安全管理体制图

别图2
驾驶管理体制图

别图2运行管理体制图

别图3
设施管理体制图

别图3设施管理体制图

别图4
车辆管理体制图

别图4车辆管理体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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