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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者负担的机制
最终更新日期2020年7月17日
利用者负担的机制
使用了残疾人福利服务的人,原则上要负担提供服务所需费用的一成(定额负担)。另外,设施入所和日中活动服务所带来的光热水费等实际费用和伙食费,为了和在家生活的人公平,需要自己负担(实际费用负担)。
但是,为了不让定额负担和实际费用负担都少的人负担变大,设置了各种各样的减轻措施。
(ア)减轻定额负担的对策
利用者负担上限月额的设定···以所有利用服务的人为对象
原则上是提供服务所需费用的一成负担,但是生活保护领取户和市民税非课税户是免费的,市民税课税户每个月的利用者负担都有上限。
区分 | 家庭收入等情况(*) | 负担上限额 | |
---|---|---|---|
生活保护 | 生活保护(或中国残留日本人等支援法的支援补助)领取户 | 0日元 | |
低收入1 | 市民税非课税户 | 利用服务的本人的年收入在80万日元以下 | 0日元 |
低收入2 | 市民税非课税户 | 其他 | 0日元 |
一般 | 市民税课税户 | 市民税所得额不满16万日元(未满18岁28万日元) ※入所设施利用者(20岁以上)及团体主页利用者除外。 |
9300日元 (未满18岁4600日元) |
一般 | 市民税课税户 | 其他 | 37200日元 |
*所谓“家庭”,是指
- 成人(在家的情况:18岁以上,入所时:20岁以上)的利用者,仅本人及配偶
- 对于残疾儿童(上述以外)的使用者,原则上是居民基本底帐的家庭
高额残疾福利服务等福利费(高额偿还给付)
以下情况支付的使用者负担金额的一部分将退还。(需要在区政府等处申请。)
①家庭用户负担额合计超过一定标准额的情况
- 关于合并对象的服务
以下服务的使用所需的使用者负担额(1成负担部分)为对象。
○基于介护保险法的服务利用费(仅限于基于残疾人综合支援法的服务并用部分)
(例)访问看护、访问护理、访问入浴、通所康复、福利用具出借等
○基于残疾人综合支援法的服务利用费
(例)居家看护、重度访问看护、短期入所、就业转移、继续支援等
○补饰费的自我负担额
○根据儿童福利法的“残疾儿童支援(入所・通所)”的服务利用费
(例)残疾儿童通所支援(儿童发育支援、放学后等日间护理服务等)、残疾儿童入所支援等
- 基准额...37200日元
但是,残疾儿童的兄弟分别使用服务或一个残疾儿童使用多个领取者证的情况下,在领取者证上记载的上限额(4600日元、9300日元、37200日元)中,任意一个较高的金额。
②65岁之前的5年间接受特定的残疾福利服务的人,收入状况、障碍程度及其他符合政令规定的人中,现在需要看护1~5的人,使用以下介护保险服务的情况
○上门看护、通所看护、短期入所生活看护、地域密着型通所看护、小规模多功能型居家看护
(イ)减轻实际费用负担的对策
设施的伙食费和光热水费的实际费用(医疗费、日用品费)以及通所服务等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这样一来,无论是在家里生活还是在设施里生活,费用负担都会变得公平。但是,根据收入有减免。
入所设施的实际费用负担减免(补充给付)
低收入者等即使支付了利用者负担额和实际费用负担额,也会减免一定金额(*)留在手边。
*详情请咨询您所在区的福利保健中心。
集体住宅的房租补助(补充给付)
对于集体住宅的利用者(市町村民税课税户除外),以每月1万日元为上限补助房租。
通所服务等的餐费减免
对生活保护(或中国残留日本人等支援法的支援补助领取)、市民税非课税及市民税所得额不满16万日元(残疾儿童及未满20岁的设施入所者不满28万日元)的家庭,伙食费中,减去相当于人事费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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