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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废弃物或一般废弃物的处理设施的许可(建筑基准法第51条)
最终更新日2024年1月18日
制度概要
根据建筑基准法第51条,用于批发市场、火葬场、畜牧场、垃圾处理场、垃圾焚烧场、产业废弃物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用途的建筑物,原则上如果不是城市计划中决定了该用地的位置,就不能新建或扩建。
但是,特定行政厅经过都市计划审议会的会议,认定该用地的位置在城市计划上没有障碍而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建筑。
许可基准
手续流程
格式下载
- 建筑许可事前咨询票(Excel:19KB)
- 许可申请书(建筑物)第43号样式(word:53KB) <手续费:160000日元>
- 许可申请概要书(Excel:18KB)
- 关于许可、认定的计划变更批准(word:19KB)
- 计划变更报告(word:21KB)
- 名义变更申请书(word:23KB)
- 提交申请书(word:22KB)(申请后,在获得许可和认定前中止计划的情况)
- 停止申请(word:26KB)(在获得许可和认定后中止计划的情况)
各文件的提交及领取方法
虽然基本上是在窗口对应,但是一部分资料也可以通过邮寄来处理。
如果希望邮寄的话,请看“各文件的邮寄(PDF:529KB)”。
要打开PDF格式的文件,需要另外的PDF阅读器。
没有带的人可以从Adobe公司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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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建筑局建筑指导部市区建筑课
电话:045-671-4525
电话:045-671-4525
传真:045-681-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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