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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者的类别和条件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6月1日

能够实施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的人有个人、土地区划整理组合、区划整理公司、国土交通大臣、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机构(UR)、地方住宅供给公社7个,各自规定了必要条件。

项目实施者的类别和条件
施行者 要件

个人(共同)

(法第3条第1项)

・权利人(宅地的所有权人、租地权人)一个人或几个人共同施行。

・需要所有权利人的同意。

土地区划整理组合

(法第3条第2项)

・权利人7人以上共同成为发起人,得到权利人2/3以上同意而设立的工会实施。
・制定章程及事业计划。
参考

・对地区内住宅用地持有所有权或租地权的人全部成为会员。
・土地区划整理工会被视为法人,事业完成后解散。

区划整理公司

(法第3条第3款)
・以权利人为股东的股份公司,由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公司实施。
①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的实施是主要目的
②不是公开公司
③权利人拥有总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
④③的权利人及公司拥有或租地总地积的2/3以上

地方公共团体

(法第3条第4款)
・由地方公共团体(都道府县或市町村)施行。
・制定实施规程及事业计划。
・因为只对城市计划中规定为实施区域的土地进行事业,所以需要决定城市计划。

都市再生机构(UR)

(法第3条之2)

・独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机构施行。

・和地方公共团体实施一样,需要决定城市计划。

除上表外,还有国土交通大臣实施(法第3条第5项)、地方住宅供给公社实施(法第3条之3)。无论是哪一个实施者,在开始事业的时候都需要得到认可厅的认可。

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市区整备部市区整备调整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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