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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者的类别和条件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6月1日
能够实施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的人有个人、土地区划整理组合、区划整理公司、国土交通大臣、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机构(UR)、地方住宅供给公社7个,各自规定了必要条件。
施行者 | 要件 |
---|---|
个人(共同) (法第3条第1项) |
・权利人(宅地的所有权人、租地权人)一个人或几个人共同施行。 ・需要所有权利人的同意。 |
土地区划整理组合 (法第3条第2项) |
・权利人7人以上共同成为发起人,得到权利人2/3以上同意而设立的工会实施。 ・土地区划整理工会被视为法人,事业完成后解散。 |
区划整理公司 (法第3条第3款) |
・以权利人为股东的股份公司,由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公司实施。 ①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的实施是主要目的 ②不是公开公司 ③权利人拥有总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 ④③的权利人及公司拥有或租地总地积的2/3以上 |
地方公共团体 (法第3条第4款) |
・由地方公共团体(都道府县或市町村)施行。 ・制定实施规程及事业计划。 ・因为只对城市计划中规定为实施区域的土地进行事业,所以需要决定城市计划。 |
都市再生机构(UR) (法第3条之2) |
・独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机构施行。 ・和地方公共团体实施一样,需要决定城市计划。 |
除上表外,还有国土交通大臣实施(法第3条第5项)、地方住宅供给公社实施(法第3条之3)。无论是哪一个实施者,在开始事业的时候都需要得到认可厅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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