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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姆Hills京急富冈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310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42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地基、位置、结构、用途、形态和设计,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但是,不会损害第1条规定的目的的建筑物,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的建筑物不在此限。
    (1) 占地面积为125平方米。
    (2) 用地的地基不变更协定批准公告时的高度。但是,用于建造汽车车库等的切土以及在该用地内新建建筑物时产生的残土的填土,在公告批准时距地基7cm以内的不在此限。
    (3) 在地基中建筑协定区域图所示的建筑物不能建筑或工作物的区域内,不得建造建筑物或建筑工作物。但是,用于管理的工作物不在此限。
    (4)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的距离在1m以上,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0.5m以上。但是,在这些距离不到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在此限。
    李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
    罗.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5) 除地层外的层数为2以下。
    (6) 建筑物的用途符合以下条件。
    李住宅
    罗.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中,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
    哈.诊疗所
    尼.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
    霍.属于前各号建筑物的建筑物(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5规定的除外)
    (7) 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面10米,建筑物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面7.5米。另外,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到邻地边界线为止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以下。
    (8) 建筑物的屋顶、外墙、室外广告物,应考虑周边景观,不使用刺激性色彩,谋求与街道协调。
    (9) 种植在用地上的树木等,适合横滨市的风土,并且不会对当地居民造成危害。
    (10) 关于绿地的比例,在用地内确保占地面积10%以上的绿地。这种情况下,每棵高木可以视为10m2,每棵中木2m2,以及每棵灌木0.4m2。(这种情况下的树高,高木3米以上,中木1米以上不满3米,灌木不满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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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电子邮件地址:tb-chiikimachika@city.yokohama.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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