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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1:户冢站前中央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2008年3月14日/城市计划变更:2017年7月14日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计划书
名称 户冢站前中央地区规划
位置 横滨市户冢区户冢町、矢部町及吉田町
面积 约9.6ha














地区规划的目标

 JR及地铁户冢站周边,在“横滨市中期计划”中,作为铁路站周边的据点,重点推进有个性和魅力的城市建设,横滨市都市计划的基本计划·户冢区计划中,业务、商业、文化等多种功能集成作为都市据点,户冢站周边地区构想图中,作为形成沿途繁华的地区、改善和保护居住环境的地区等。此外,在户冢站周边,户冢站前地区中央土地区划整理事业、户冢站西口第1地区第二种市区再开发事业等市区整备正在进行中。
 其中,户冢站前地区中央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的目的是,在整备都市计划道路3・4・7号柏尾户冢线等公共设施的整备的同时,整备户冢站周边的市区,消除交通堵塞,建立户冢站东西一体的城市,创造出新的热闹这是一项被推进的事业。
 本地区距离户冢站北侧约0.1km到0.6km的距离,是包含户冢站前地区中央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的区域和以户建住宅为中心的良好居住环境,研究城市建设的矢部町和户冢町的一部分区域在内的地区。
 本地区计划的目标是配合户冢站前地区中央土地区划整理事业,计划性地形成和保全生活与热闹协调的市区环境,保护矢部町和户冢町的一部分区域的良好居住环境为目标。

土地利用方针 根据地区的特性,按照以下方针引导土地利用。

(A商业区)
在城市基础的整备的同时,致力于形成和保全业务、商业、城市型住宅等多种功能集成的商业用地。国道1号等中计划图所示的部分(以下称为“国道1号等的一部分”。)的沿途,利用便利性,以商业、业务功能等为中心,谋求功能集成,形成、保全热闹的商业用地。
(B住宅区)
(B-1地区、B-2地区)
在城市基础的整备的同时,B-1地区以户建住宅为主体,B-2地区以户建住宅和共同住宅为主体的安全舒适生活的居住环境的形成和保全。
(B-3地区、B-4地区)
保护良好的居住环境。另外,关于B-3地区现有工厂的用地,考虑到与周边住宅的协调性,谋求土地利用。
(C地区)
考虑到周边住宅区的居住环境,谋求形成良好的市区。另外,关于现有工厂的用地,考虑到与周边住宅区的协调性,谋求土地利用。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A商业区为了形成集多种功能的商业用地,创造国道1号等一部分沿途的热闹景象,规定了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和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
B住宅区是根据户冢站前地区中央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的土地利用计划和现有建筑物的状况,为了形成和保护安全舒适生活的良好居住环境,根据地区的情况,限制建筑物的用途,墙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筑物的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的形态设计的限制以及围墙或者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C地区为了考虑周边住宅地的环境,规定了墙面位置的限制。

・计划书(续)
地区整备计划













名称 A商业区
A-1地区 A-2地区 A-3地区
面积(ha) 约0.6 约1.2 约2.4
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在与1国道1号等的一部分接触的地基上,建筑物的1楼部分中用于住宅、共同住宅、宿舍或寄宿的部分(仅限于面向国道1号等一部分的部分。)垂直投影到该建筑物的地基和国道1号等的一部分的边界线的垂直投影在垂直面上,但水平方向的长度合计仅限于该建筑物的1楼部分(国道1号长度等部分)
2单间浴场业相关的公共浴场及其他类似的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号)第130条之9的3※中规定的
3酒馆、料理店、夜总会、舞厅等类似的东西
4射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车票卖场
5用于储存或处理危险物品的物品中,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9规定的(仅限于该用地存在于准居住地区内而适用的同条的规定)(不包括用于自己使用的储藏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
6汽车驾校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单间浴场业相关的公共浴场及其他类似的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9之3※中规定的
2酒馆、料理店、夜总会、舞厅等类似的东西
3射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车票卖场
4用于危险物品储藏或处理的物品中,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9规定的(仅限于该用地位于准居住地区内而适用的同条的规定)(不包括用于自己使用的储藏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
5汽车驾校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在与1国道1号等的一部分接触的地基上,建筑物的1楼部分中用于住宅、共同住宅、宿舍或寄宿的部分(仅限于面向国道1号等一部分的部分。)垂直投影到该建筑物的地基和国道1号等的一部分的边界线的垂直投影在垂直面上,但水平方向的长度合计仅限于该建筑物的1楼部分(国道1号长度等部分)
2单间浴场业相关的公共浴场及其他类似的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9之3※中规定的
3射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车票卖场
4用于危险物品储藏或处理的物品中,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9规定的(仅限于该用地位于准居住地区内而适用的同条的规定)(不包括用于自己使用的储藏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
5汽车驾校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

1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应考虑到与周围的协调,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或装饰。
2室外广告物应控制在最小限度,考虑到与周围的协调,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和装饰。
3道路上空不设置室外广告物。
面向4国道1号等一部分的建筑物的低层部分,为了创造热闹,考虑到街道的连续性而设计。

1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应考虑到与周围的协调,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或装饰。
2室外广告物应控制在最小限度,考虑到与周围的协调,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和装饰。
3道路上空不设置室外广告物。

1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应考虑到与周围的协调,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或装饰。
2室外广告物应考虑到与周围的协调,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和装饰。
面向3国道1号等一部分的建筑物的低层部分,为了创造热闹,考虑到街道的连续性而设计。

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计划书(续)
地区整备计划













名称 B住宅区 C地区
B-1地区 B-2地区 B-3地区 B-4地区
面积(ha) 约0.7 约0.5 约2.6 约0.2 约1.0
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事务所、店铺及餐饮店(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在150m2以内,且该建筑物中用于住宅或共同住宅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在该建筑物的地板面积的合计二分之一以上的除外)
2酒店或旅馆
3保龄球场、滑冰场、游泳池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6之2规定的运动设施
4汽车驾校
5工厂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以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0.6m以上。
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受此限制。

1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3用于汽车车库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的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以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0.6m以上。
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受此限制。

1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3用于汽车车库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的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0米。
2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5m以下。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5米。
2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5m以下。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0米。
2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5m以下。

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

1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应考虑到与周围的协调,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或装饰。
2室外广告物的大小和形状相协调。

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面向道路的部分设置的围墙或栅栏,采用以下构造。
1绿篱、栅栏及其他类似开放性的建筑(不包括在树篱或栅栏的基础上,距地基地表高度在0.6m以下的,或是门柱或门等。)
2用地的地表高度在1.5m以下。

面向道路的部分设置的围墙或栅栏,采用以下构造。
1绿篱、栅栏及其他类似开放性的建筑(不包括在树篱或栅栏的基础上,距地基地表高度在0.6m以下的,或是门柱或门等。)
2用地的地表高度在1.2m以下。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2018年4月1日实施),《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中记载的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9的3被修改为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9之5。

≪关于地区规划区域内行为的申报≫
C地区的地区整备计划的所有项目都根据建筑基准法在地区计划条例中规定了限制,所以进行建筑确认申请的行为不需要申报。

户冢站前中央地区计划区域,规定了横滨市认定的地域建设规则。详情请看下一页。
明亮的街道社区户冢规则”及“东海道户冢宿城市建设规则
另外,关于地区建设规则的手续,请看下一页。
区域建设规则的协议与申报

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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