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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04:东户冢西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1986年12月23日/城市计划变更:2017年7月14日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计划图(地区设施的配置)

・计划图
名称 东户冢西地区规划
位置 横滨市户冢区川上町及品浓町
面积 约10.1ha














地区规划的目标 东户冢西地区是JR横须贺线东户冢站西侧的车站前开发地,是与广域干线道路相邻的内陆部要地,被定位为地域据点。
本地区规划利用这个布局条件
(1)为了打造适合地区据点车站前的热闹景象,谋求业务、文化、商业设施的集成
(2)通过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维持和增进城市基础建设的效果
(3)谋求形成有个性魅力的街道
作为目标。
土地利用方针 将地区划分为4个部分,分别按照以下方针引导土地利用。另外,为了有效利用土地,促进用地的共同化。
(A-1、A-2地区)
为了演出车站前的热闹和邂逅,在谋求专卖店、酒店、大厅、文化中心、体育设施等的布局的同时,也谋求建立适合地区据点的高质量都市型住宅设施。
另外,关于1个街区和10个街区,分别作为街区谋求一体化的土地利用,在面对市道今井第322号线的部分,谋求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B地区)
为了形成适合地区据点的业务市区,主要在谋求业务、研究开发、信息处理、服务设施等的布局的同时,谋求与地域据点相适应的高质量的都市型住宅设施的布局。
(C地区)
为了使城市整体成为和谐的街道,谋求利用自然环境的高质量住宅设施、进修设施等的布局。
地区设施建设方针 为了补充土地区划整理事业中整备的区划街道等功能,整备步行者空间,在市区内适当配置步行者用通道、人行道状公开空地及广场。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为了形成有个性有魅力的街道,对建筑物的用途、墙面的位置、占地面积的最小限度、高度的最高限度等设置了必要的基准。
关于A-1、A-2地区,在谋求商业、文化设施等的集成的同时,为了实现与地区据点站前相适应的功能复合,设置了住宅用建筑物等容积率的最高限度及立体用途限制,在B地区,为了实现业务、文化设施等的集成,设置住宅用建筑物等的容积率的最高限度及立体用途限制。
关于C地区,在考虑到对邻接用地和丘陵地地形的景观协调的同时,用树篱等在地基内进行绿化。
・计划书(续)
地区整备计划
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名称 规模 备注
步行者通道 宽约6.0米
延长约120米
1个街区内
宽度约3.0m
延长约100米
1个街区内
宽约6.0米
延长约120米
8个街区内
人行道状公开空地 约100㎡ 3个街区内宽约3米延长约35米
约400㎡ 5个街区内宽约3米延长约130米
广场 约400㎡ 1个街区内
约200㎡ 8个街区内2处各约100米
(行人通道的两端部分)
大约500㎡ 10个街区内
绿地 约100㎡ 10个街区内













名称 A-1地区 A-2地区 B地区 C地区
面积 约0.9ha 约2.2公顷 约3.2公顷 约3.8ha
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不得建造。
(1) 单间浴场业相关的公共浴场及其他类似的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号)第130条之9的3※中规定的
(2) 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201号)另表第二(と)项第三号所示的工厂
麻将店、弹珠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汽车售票处等
(3) 在车站前广场或城市规划道路与东户冢西线相接的地基上,将地层、1楼、2楼部分用于住宅(仅限于住户或住室部分。) (3) 在车站前广场或城市规划道路与东户冢西线相接的地基上,将地层、1楼部分用于住宅(仅限于住户或住室部分。)
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1)包括用于居住的建筑物或用于住宅的部分在内的建筑物的该住宅用的部分(包括该部分附属的电梯等设施。)的容积率最高限度为10分之20。 ――
―― (2)在占地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地基内建筑的建筑物容积率最高限额为10分之30。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车站前广场及城市规划道路东户冢西线相接的用地为500平方米,其他用地为300平方米。 200㎡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墙壁或代替其的柱子不得超过计划图中所示的壁面线进行建筑。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不受此限制。
1公共走廊
2用于升降公共走廊的电梯、自动扶梯、楼梯或斜坡
建筑物的墙壁或代替其的柱子不得超过计划图中所示的壁面线进行建筑。
建筑物等高度最高限度 建筑物等各部分的高度不得超过以下数值。
高层100米
中层31m
低层15米
――
建筑物等设计的限制 建筑物的屋顶、外墙及其他从户外望见的部分以及室外广告物的色彩、形态等的设计,考虑到对周围的景观协调。
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 绿篱及其他类似开放性。
建筑物绿化率的最低限度 十分之一

※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2018年4月1日实施),《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中记载的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9的3被修改为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9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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