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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96:港北大曾根南台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2013年9月13日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计划图(地区划分)

・计划书
名称 港北大曾根南台地区规划
位置 港北区大曾根台地内
面积 约2.1ha
地区规划的目标 本地区位于东急东横线大仓山站的北面,是以昭和30年代开发住宅用地的户建住宅为中心的低层住宅地,至今为止保持着良好的居住环境。 另外,在横滨市都市计划的基本计划·港北区计划中,以“既成住宅区将抑制现在居住环境的恶化,引导到良好的环境”为目标。 本地区计划的目标是维持和保护该低层住宅区维持的良好居住环境。
有关区域建设、开发及保全的方针 土地利用方针 谋求以户建住宅为中心的低层住宅等的布局。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为了维持以低层住宅为主体的良好居住环境,规定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以及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

・计划书(续)
地区整备计划









地区划分 名称 A地区 B地区
面积 约1.4ha 约0.7ha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 住宅中符合以下条件者
    (1) 住户的数量不超过该建筑物的用地中A地区内部分的面积除以50m2得到的数值和B地区内部分的面积除以25m2得到的数值的合计数值(本规定实施时,现存的建筑物(以下称为“现有建筑物”)。)的用地,不超过现有建筑物的住户数量的,不在此限。)
    (2) 各住户的地板面积在30m2以上
  2. 住宅的总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用于居住,且兼有符合以下条件的用途(用于这些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超过50平方米的除外。)中符合前号所示条件的
    (1) 事务所
    (2) 补习班、花道教室、围棋教室等其他类似设施
  3. 共同住宅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住宅
    (1) 住户的数量不超过该建筑物用地中A地区内部分的面积除以50m2得到的数值和B地区内部分的面积除以25m2得到的数值的合计数值(在现有建筑物的用地中,不超过现有建筑物的住户数量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2) 各住户的地板面积在30m2以上
  4. 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号)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5. 属于前各号建筑物的建筑物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125㎡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 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等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东西
  2. 本规定实施时,在现在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上,如果根据不符合本规定或现有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则不符合本规定的土地,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邻地边界线(不包括与铁路铺设相接的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0.6m以上。
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在此限。
  1. 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 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3. 用于汽车车库,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的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9米。
  2. 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以下。
  1.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14米。
  2. 从建筑物的各部分到正北方方向的地基边界线属于A地区的建筑物部分,建筑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建筑物的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者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以下。
  3. 对于不属于前号的建筑物部分,该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5m以下。
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建筑物等的屋顶及外墙的色彩以及室外广告物的色彩、大小及形状,考虑到景观,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等,与周边的街道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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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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