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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5:新横滨长岛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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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更新日期2021年11月1日

地区划分
计划图(地区划分)

墙面后退的限制和地区设施
计划图(墙面后退的限制、地区设施)

・计划书
名称 新横滨长岛地区计划
位置 横滨市港北区北新横滨一丁目、北新横滨二丁目及新羽町
面积 约13.4ha














地区规划的目标 新横滨长岛地区位于距JR新横滨站约1km的北方,在“梦想2010计划”中被定位为新横滨市中心的一部分,为了推进新横滨市中心的功能强化和扩大,通过土地区划整理事业进行城市基础整备,以业务和研究开发功能的集成为中心的市区形成。
本地区计划以这个上位计划为基础,谋求以下土地利用,形成并维持良好的市区环境为目标。
1与适合新横滨市中心的周边地区合作的业务功能的集成
为确保2地区及周边居民、就业者的便利性而集成商业服务功能
为3个地区及周边就业者等的良好居住功能的集成
4与周边产业合作的研究开发功能、物流功能等的集成
土地利用方针 为了实现地区计划的目标,将地区划分为4个地区,分别根据以下方针引导协调的土地利用。另外,为了有效利用土地,促进用地的共同利用化。
1业务商业区
利用市营地铁3号线北新横滨站、都市计划道路宫内新横滨线等附近的地理条件,引导适合新横滨市中心的业务功能以及商业、服务设施等的选址引导。
2住宅复合地区
活用鹤见川沿岸丰富自然环境的地理条件,引导集体住宅和商业业务复合设施的布局。
三城市型工业区
与周边现有工业集聚地区等相连,计划对补充新横滨市中心功能的研究开发型工厂、物流设施等进行布局引导。
4公共公益地区
城市规划道路高速横滨环状北线的换气所的整备。
地区设施建设方针 为了提高区域内交通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将城市计划道路长岛1号线、2号线以及长岛大竹线联系起来,整备形成地区内网络的地区干线道路。
另外,主要为地区内居民等设置了街区公园,整备连接市区公园和宫内新横滨线的步行者通道。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1业务商业区
为了谋求商业、业务、服务设施的布局,形成和谐与魅力、热闹的街道,规定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以及墙面位置的限制等。
2住宅复合地区
为了集体住宅和业务商业复合设施的布局,形成和谐有魅力的街道,规定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以及墙面位置的限制等。
三城市型工业区
为了谋求研究开发、物流设施等的布局,在考虑周边环境的同时形成有活力和魅力的沿途景观,规定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以及墙面位置的限制等。
4公共公益地区
为了在配置绿色并考虑周边环境的同时形成适合地区的景观,规定了墙面位置的限制以及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等。
绿化方针 为了形成绿意盎然、滋润的良好环境,将努力进行地基内的绿化和建筑物等的绿化(屋顶绿化等)。
・计划书(续)
地区整备计划
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地区干线道路 宽14~27米延长约820米
公园 面积约4000平方米
步行者通道 宽3米(其中植树带1米)延长约120米









地区划分 名称 业务商业区 住宅复合地区 城市型工业区 公共公益地区
A地区 B地区 A地区 B地区
面积 约2.6ha 约4.1ha 约2.0ha 约1.9ha 约1.8ha 约1.0ha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不得建造。
  1. 住宅
  2. 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3. 工厂(店铺所属的除外)
  4. 单间浴场业相关的公共浴场及其他类似的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号)第130条之9的3※中规定的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不得建造。
  1. 住宅
  2. 工厂(店铺所属的除外)
  3. 麻将店、弹珠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汽车售票处等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不得建造。
  1. 住宅
  2. 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3. 麻将店、弹珠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汽车售票处等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700m2 500m2 300m2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 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等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东西
  2. 作为图书馆、管理事务所及其他类似居住者共同便利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3. 本规定规定时,在现在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上不符合本规定的,或者根据现有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话,不符合本规定的土地,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
  4. 根据土地区划整理法(1954年法律第119号)的规定接受换地处理或临时换地指定的土地,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根据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将其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墙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31米。
  2. 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部分到地区计划区域的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10m以下。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20米。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40米。
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1. 建筑物的屋顶、外墙及室外广告物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或装饰。
  2. 建筑物及室外广告物的色彩、形态及设计应考虑到周边环境。
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面向道路的围墙或栅栏的构造,有树篱、栅栏等类似的开放性。但是,栅栏的基础、门柱、门等其他类似的东西除外。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2018年4月1日实施),《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中记载的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9的3被修改为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9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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