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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日横滨市告示第541号
最终更新日期2019年3月15日
横滨市告示第541号
指定市税缴纳期限
根据横滨市市市税条例(1950年8月横滨市条例第34号)第18条第3项的规定,在市税相关申报期限等延长(2016年4月横滨市告示第336号)中,另行通知规定的日期中,2016年度的个人市民税、固定资产税、城市计划税以及黄照牌汽车税的缴纳期限如下所示。
2016年9月2日
横滨市长
林文子
对象缴纳期限
期别 | 指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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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 2016年9月30日 |
第二期 | 2016年11月30日 |
期别 | 指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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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 2016年9月30日 |
第二期 | 2016年10月31日 |
对象缴纳期限 | 指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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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黄照牌汽车税缴纳期限 | 2016年9月30日 |
2015年度工资所得相关个人市民税特别征收税额的缴纳期限中,2016年6月10日之前缴纳期限到来的 | 2016年10月11日 |
2016年度工资所得相关个人市民税特别征收税额的缴纳期限中,2016年9月12日之前缴纳期限到来的 | 2016年10月11日 |
上述以外的缴纳期限中,2016年4月14日至2016年9月29日之间缴纳期限到来的 | 2016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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