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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市税
最终更新日期2020年3月3日
在市税规定的缴纳期限之前不纳税叫做“滞纳”。
拖欠市税的话,横滨市会通知未缴纳,并发送法律规定的通知书(催促信),以便尽早缴纳。
之后如果不能缴纳的话,会进行“滞纳处分”。
另外,过了缴纳期限的话,根据缴纳期限的第二天到缴纳日为止的期间天数加算“滞纳金”。
滞纳处分
即使进行督促等也没有纳税的情况下,为了在缴纳期限前与纳税者保持公平,扣押该人的财产(工资、存款、不动产等),进行扣押的财产的提取和公卖,用于滞纳市税。
这样的扣押、扣押、拍卖等一系列手续叫做“滞纳处分”。
(参考)一般的滞纳处分的例子:根据滞纳纳税者的情况,也有与以下流程不同的情况。
※变价…把扣押的财产换成金钱
(例)扣押扣押的债权(存款和工资等),甚至扣押的不动产的公卖等
“滞纳处分”是指在不能自主纳税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手续来确保市税。
纳税时,请协助各税目规定的缴纳期限内的纳税。
关于滞纳金
超过缴纳期限后,根据缴纳期限的第二天到缴纳日为止的期间天数,加上法律规定的比例计算出的“滞纳金”,再加上原来的税额,滞纳金的金额也要一起缴纳。
详情请看这一页 → “关于滞纳金”
纳税困难的情况下
因情况而难以纳税的情况下,根据情况可能会采取“延期征收”等缓和措施。
详情请看这一页 → “纳税困难的情况下”
对扣押处分等不服的情况
对扣押处分等不服的时候,纳税人可以向市长书面审查请求(可以申请审查的期间等详细内容,请看各自处分的通知书上有记载,请看。)。
而且,市长对该审查请求的回答不服的时候,还可以向法院申诉,为了不因行政机关的错误处分而使纳税者受到不利影响,保护其权利。
详情请看这一页 → “行政不服审查制度相关信息”(总务局法制课的页面)
各区政府税务课一览
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请向各区政府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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