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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城市特例

最终更新日2024年1月26日

1我们城市的特例是?

 地方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税的特例措施的一部分,地方自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通过条例规定特例率的结构“地域决定型地方税制特例措施(通称:我市特例)”,是通过2012年度税制改革导入的。
 横滨市关于固定资产税的特例率,在横滨市市市税条例附则第9条各项中规定。
 详情请参阅下表。

2我市特例一览表

我们城市特例一览表
名称 根据 取得期限 适用期间 特例率 具体资产
家庭保育事业 地方税法第349条之3第27款 1/3 获得家庭保育事业许可者直接用于该事业的房屋及摊销资产
居家访问型保育事业 地方税法第349条之3第28款 1/3 获得访问住宅型保育事业许可者直接用于该事业的房屋及摊销资产
事业所内保育事业 地方税法第349条之3第29款 1/3 获得事业所内保育事业许可的人员直接从事该项目(仅限于使用人数在5人以下的项目。)所用的房屋及摊销资产
污水或废液处理设施 地方税法附则
第15条第2项第1号
2022年4月1日~令和6年3月31日 1/3 在污水或废液处理设施中使用的沉淀或浮起装置、油水分离装置、污泥处理装置、过滤装置等。
下水道除害设施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2项第5号 2022年4月1日~令和6年3月31日 3/4 使用公共下水道的人设置的除害设施中,沉淀或浮起装置、油水分离装置、污泥处理装置、过滤装置等。
都市便利设施等(城市再生紧急整备地区)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14款 2023年4月1日~令和8年3月31日 五年 1/2

城市再生特别措施法规定的认定经营者为通过认定事业新取得的公共设施等使用的折旧资产,包括绿化设施、通道、道路、城市高速铁路、停车场等。

都市便利设施等(特定都市再生紧急整备地区)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14款 2023年4月1日~令和8年3月31日 五年 2/5 在上述城市再生紧急整备地区中,通过城市开发事业等的顺利且迅速的实施,紧急且重点地推进市区的整备,作为强化城市国际竞争力的特别有效的地区,被指定为特定城市再生紧急整备地区。
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太阳光)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25项第1号イ
(输出不足1千kW)

2020年4月1日~令和6年3月31日 三年 1/2 获得可再生能源经营者支援事业费相关补助而取得的太阳能发电设备以及与之同时设置的专用架台、集光装置、追尾装置、蓄电装置、控制装置、正交变换装置或系统连系用保护装置。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25项第2号イ
(输出1千kW以上)

2020年4月1日~令和6年3月31日 三年 7/12
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风力)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25项第1号ロ
(输出20kW以上)

2020年4月1日~令和6年3月31日 三年 1/2 将风力转换成电的特定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仅限被认定的设备。)。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25项第2号ロ
(输出不足20kW)

2020年4月1日~令和6年3月31日 三年 7/12
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水力)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25项第2号ha
(输出功率在5000kW以上)

2020年4月1日~令和6年3月31日 三年 7/12 将水力转换成电的特定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仅限于被认定的设备。)。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25项第3号イ

(输出不到5千kW)
2020年4月1日~令和6年3月31日 三年 1/3
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地热)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25项第1号ha(输出不足1千kW) 2020年4月1日~令和6年3月31日 三年 1/2 将地热转换成电的特定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仅限被认定的设备。)。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25项第3号ロ(输出1千kW以上) 2020年4月1日~令和6年3月31日 三年 1/3
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生物量)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25项第1号ni(输出1万kW以上不满2万kW) 2020年4月1日~令和6年3月31日 三年 1/2 将生物质转换成电的特定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仅限被认定的设备。)。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25项第3号ha(输出不足1万kW) 2020年4月1日~令和6年3月31日 三年 1/3
防浸水设备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28款 2017年4月1日~令和8年3月31日 五年 2/3 该所有者或管理者制定的计划中记载的地下街等的洪水时的避难以及防止洪水时浸水的设备,防水板、防水门、排水泵及换气口浸水防止机。
特定事业所内保育设施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32款 2017年4月1日~令和6年3月31日 五年 1/3 获得企业主导型保育事业运营费相关补助者(仅限最初获得该政府补助的人员)用于企业主导型保育事业的固定资产(非收费租借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
雨水储存渗透设施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42项
2021年11月1日~令和6年3月31日 - 1/6
  • 特定都市河川浸水灾害对策法第15条规定的认定经营者根据同条规定的认定计划设置的雨水储存渗透设施,由总务省令规定
  • 下水道法第25条之14规定的认定经营者根据同条规定的认定计划设置的雨水储存渗透设施,由总务省令规定。

※关于本特例,由于详细的提交文件等尚未确定,请咨询财政局固定资产税课(折旧资产担当)
电话:045-671-2286

※关于特定都市河川浸水受害对策法的认定计划,请确认关于特定都市河川浸水受害对策法的许可申请。 

旧法特例
名称 根据 取得期限 适用期间 特例率 具体资产
雨水储存渗透设施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8款 2018年4月1日~令和3年3月31日 - 2/3 该设施具有暂时蓄积雨水或渗透到地下功能的设施,是以防止浸水灾害为目的的工程而设置的雨水储存渗透设施,是根据特定都市河川浸水灾害对策法,伴随着需要市长许可的雨水渗透阻碍行为而设置的设施。
都市便利设施(城市再生紧急整备地区)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15款 2015年4月1日~令和5年3月31日 五年 1/2 城市再生特别措施法规定的认定经营者为通过认定事业新取得的公共设施等使用的折旧资产,包括绿化设施、通道、道路、城市高速铁路、停车场等。
都市便利设施等(特定都市再生紧急整备地区)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15款 2015年4月1日~令和5年3月31日 五年 2/5 在上述城市再生紧急整备地区中,通过城市开发事业等的顺利且迅速的实施,紧急且重点地推进市区的整备,作为强化城市国际竞争力的特别有效的地区,被指定为特定城市再生紧急整备地区。
特定事业所内保育设施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33款 2017年4月1日~令和5年3月31日 五年 1/3 获得企业主导型保育事业运营费相关补助者为企业主导型保育事业提供的固定资产(除有偿租借的固定资产外的固定资产)
中小企业等取得的先进设备 地方税法附则第64条 2021年4月1日~令和5年3月31日 三年 按照认定尖端设备等引进计划取得的用于事业的房屋、机械及装置、工具、器具及备品、建筑物附属设备、构筑物

本页的咨询

横滨市财政局主税部摊销资产课

电话:045-671-4384

电话:045-671-4384

传真:045-663-9347

电子邮件地址:za-shoukyakushisan@city.yokohama.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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