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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税特别措施法特例(即时摊销)的折旧资产的固定资产税(折旧资产)中的处理
最终更新日2024年12月16日
在法人税方面,中小企业等在2003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之间,取得了不足30万日元的折旧资产时,其原价的合计金额中达到300万日元的部分※租税特别措施法第28条之2、第67条之5、第68条之102之2)。
另一方面,在固定资产税(折旧资产)的课税中,法人税法或者所得税法以及基于这些命令以外的命令(例如租税特别措施法)的税务会计上的特例不被承认。
因此,中小企业等对于取得的折旧资产,根据租税特别措施法的规定,即使将其原价全额计入亏损,在征收固定资产税(折旧资产)时,也不允许根据租税特别措施法的规定适用特例因此,该折旧资产是应纳税(申报)的对象。
(※)2006年3月31日之前取得等用于事业的少额折旧资产,没有这个300万日元的上限规定。
参考少额折旧资产的处理是
根据法人税法施行令第133条或者所得税法实施令第138条(少额折旧资产的原价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法人税法实施令第133条的2第1项或者所得税法实施令第139条第1项(一次性摊销资产的损失金计算)的规定,将其原价的全部或一部分计入亏损或者必要经费中的折旧资产,从申报对象中除去地方税法实施令。
但是,即使是这些资产,经营者在税务会计上计入固定资产帐目中的资产也会成为征税(申报)对象,所以需要注意。
本页的咨询
横滨市财政局主税部摊销资产课
电话:045-671-4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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