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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事故等联络协议会规章

最终更新日2024年2月19日

(目的)
第1条本协议会是神奈川县下美军或自卫队发生的航空事故及其他意外事故及事故造成的灾害(以下称为“航空事故等”。)的情况下,以完善相关机构之间迅速联系调整体制,就综合应急对策的实施进行联络协商为目的。
(名称)
第2条本协议会是航空事故等联络协议会(以下称为“协商会”。)称为。
(构成)
第3条协议会由另表的相关机构构成。(另表省略)
(协议事项)
第4条协议会就以下事项进行协商。

(1) 紧急联络体制的完善
a有关各机关的联络负责人的指定
i航空事故等紧急联络信息的路径

(2) 应急及救援活动
阿负伤者救援
现场对策
禹财产受害者救济
提供便利及其他

(3) 其他必要事项

(会议的召开)
第5条协议会的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但是,如果有相关机构的要求或者必要的话,可以随时举办。
2协议会根据需要设置由相关机关的一部分构成的部会,随时召开部会。
(会议的运营及决定事项)
第6条会议的运营由南关东防卫局与相关机构调整后,规定会议所需的各种事项进行,会议中的决定事项通过会议记录确认。
(会议的总务)
第7条协议会的总务由南关东防卫局管理部业务科处理。
(其他)
第8条除本规约规定外,必要事项还由协商会规定。
附则
此章程自1987年1月20日起施行。

最终修订: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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