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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奈川县基地关系县市联络协议会规约

最终更新日2024年2月19日

(名称)
第1条本会是神奈川县基地关系县市联络协议会(以下简称“协商会”。)。
(组织)
第2条协议会是神奈川县(以下简称“县”。)及与基地有关的神奈川县内各市(以下称“关系市”。)组织。
(事务局)
第3条协议会的事务局位于神奈川县厅内。
(目的)
第4条协议会的目的是,县、相关市就基地问题保持密切联系,相互合作,谋求解决。
(事业)
第5条协议会进行以下事业。

(1) 关于基地的归还及整理、缩小。
(2) 关于基地旧址的利用。
(3) 关于基地公害的防止及周边对策。
(4) 关于推进基地对策的调查和研究。
(5) 达成其他目的是必要的。

(役员)
第6条协议会设以下职务人员。

(1) 会长1名
(2) 副会长3人以内
(3) 监事2名
(4) 事务局长1名

(役员的选任)
第7条役职员的选任根据以下方法。

(1) 会长为县知事。
(2) 副会长由会长委托有关市长中在例会上推荐的人。
(3) 监事在例会上互选。
(4) 事务局长为县政策局基地对策部基地对策课长。

(役员的任期)
第8条副会长及监事的任期为2年。但是,不妨碍连任。
2副会长及监事在其任期届满时,在继任者就任之前也将继续执行职务。
(会议)
第9条协议会的会议为特别会、例会和临时会。
2特别会作为县知事及相关市长的会议,在必要的重要案件时召开。
3例会是由县及相关市的基地关系部科长召开的会议,每年召开4次。
4临时会在会长认为有必要时由例会的成员召开。
(招集)
第10条协议会的会议由会长召集。
2特别会的会长为议长,例会及临时会由会长指定的县职员担任议长。
(特别委员会)
第11条为了协商特定的基地问题,可以根据例会或临时会的决定设置特别委员会。
2特别委员会由与该基地问题有关的县及市的部科长构成。
3认为为了特别委员会的活动有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学识的人等,或者委托其进行调查、研究。
(会计)
第12条协议会的会计年度从每年4月1日开始,第二年3月31日结束。
2协议会的经费由县及相关市负担金支付。
3前款的负担金金额在例会上规定。
4协议会的预算决定及决算的承认在例会上进行。
(补则)
第13条除本规约规定外,必要事项由会长在例会上决定。
附则
此章程将于1964年5月21日起施行。(以下略)
最近修改:2021年4月1日
(参考)
协议会的构成自治体(截止到2021年4月1日)
神奈川县、横滨市、相模原市、藤泽市、逗子市、大和市、海老名市、座间市、绫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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