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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规划事业认可情况及城市规划道路的整备情况
最终更新日2024年10月1日
内容
在城市计划事业许可(城市设施)情况下,显示了城市计划项目(城市设施:城市计划道路、城市高速铁路、公园、下水道等)的认可和批准情况。其中关于城市规划道路,整备状况也作为参考来表示。
※没有显示所有的城市设施。
凡例
(1) 城市规划法批准批准区域
表示在获得城市计划事业的认可或批准后正在开展的城市设施。
(2)(参考)城市规划道路的整备情况
a) 整修完毕(包括临时使用)
表示事业已经完成的道路区域。
b) 未整备
表示城市计划决定的路线中未整备的线路。
c) 未整备(城市计划法第53条特例许可对象区间)
在未整备的路线中,表示了实行都市计划法第53条的特例许可(比通常的许可基准缓和了一部分的基准)的运用区间。
d) 城市规划法以外的事业中
未经城市计划法的事业许可或批准,表示道路事业和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等城市计划法以外的法律规定的事业中的道路。除了城市计划法之外,还将受到道路法和土地区划整理法等建筑物建筑等限制的区域。详情请咨询各经营者。
事业信息
关于详细的事业状况,请在下面的主页上确认。
城市规划道路的事业开始时期
关于城市规划道路的事业开始时期,请咨询道路局企划课。
道路局企划课:045-671-2777
关于城市计划法第53条及第65条的许可
在城市规划设施的区域或市区开发事业的实施区域内,设置了建筑物等的限制。第53条关于许可及第65条许可的手续,请在以下主页确认。
另外,根据设施的事业状况,也有需要和设施的管辖部门协商的情况。关于事业状况的许可,请参照以下资料。
关于地下构造等整备完毕的城市计划设施
虽然已经整备好的城市计划设施基本上不会与私有地相抵触,但是关于地下构造(隧道)等区间,即使整备完毕,城市计划设施也有可能与私有地相抵触。这种情况下,在地下有城市计划设施的土地及其附近地区进行建筑等行为时,需要与设施管理者和事业所管部门协商。关于咨询处,请参照以下资料。
本页的咨询
建筑局企划部都市计划课指导系
电话:045-671-3510
电话:045-671-3510
传真:045-550-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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