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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城市规划法(开发许可制度)的概要
最终更新日2024年3月1日
开发许可制度的宗旨
在防止无秩序的市区化、计划性的市区化的同时,通过在开发行为中保持公共设施的整备等一定的水准,以整备安全良好的住宅用地环境为目的。
开发许可的概要
要在横滨市内进行“开发行为”的话,必须事先得到市长的许可(开发许可)。(参考:【窗口分发资料】关于城市计划法第29条的开发行为的许可(PDF:243KB)
在获得开发许可的开发区域内的土地上,在工程完成公告之前,原则上不能建造建筑物等。
- 市区内的开发许可
在市区化区域开发区域进行500平方米以上的开发行为的话,需要市长的许可。
为了获得许可,该计划是关于道路、下水道、公园等公共设施的整备和住宅用地的安全性等,法第33条的基准(根据城市计划法的开发许可指南~技术基准篇~参照)。
- 市区化调整区域内的开发许可等
在市区化调整区域,原则上,如果没有开发许可就不能进行建筑行为等。
为了获得许可,除了法第33条的基准以外,还有关于法第34条的布局的基准(根据城市计划法的开发许可指南~布局基准篇~参照)。
※ 在市区化调整区域,在获得开发许可的区域外建筑、改建建筑物、变更用途时,必须得到市长的许可。
为了获得许可,和开发行为的情况一样,必须符合有关布局限制的基准。
详细情况如下《市区化调整区域的开发与建筑》请看。
开发行为 | 主要是指为建筑或特定工作物建设而进行的土地区划形态的变更。横滨市分为以下3个部分,符合任意一项的话会有开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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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许可的开发行为等
符合以下行为的情况下,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
- 低于限制对象规模的开发行为
・市区:不到500平方米
※市区化调整区域:原则上所有的开发行为都需要许可 - 用于农林渔业的建筑物、农林渔业从业者居住的建筑物(市区化区域除外)(农家住宅、农业仓库、畜舍、堆肥舍等)
- 车站及其他铁路设施、图书馆、公民馆、变电站等合理合理的土地利用及环境保护方面没有障碍的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
- 作为城市计划事业的实施而进行的开发行为
- 作为土地区划整理事业、市区再开发事业、住宅街区整备事业、防灾街区整备事业的实施而进行的开发行为(城市计划区域外除外)
- 在获得公有水面填埋法许可的填埋地,在未获得竣工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开发行为
- 作为紧急灾害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的开发行为
- 通常的管理行为、简单的行为等
开发许可的特例
国家或者县或者指定城市等进行的开发行为(法第29条第1项3号所示的开发行为除外)以及市区化调整区域内建筑物的建筑,通过与市长的协议成立,被视为有许可。
关于特定场所的个别具体内容,请向各方面的负责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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