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焚烧设施拆卸工程相关手续、指导基准等
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
最终更新日2024年11月15日
申报对象设施(条例第96条、施行规则第73条)
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中规定了一定规模以上的焚烧设施的拆卸、撤去工程时的申报义务(工程开始前和完成后)以及指导基准。
对象工程包括条例实施规则另表第1(PDF:222KB)的51项所示的废弃物焚烧炉及其附属设备(未使用的除外)(称为“焚烧设施”。)的拆卸或撤去工程(包括在该焚烧设施设置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的拆卸作业。)(称为“解体工程”。)是的。
- 对象设施(焚烧设施):废弃物焚烧炉及其附属设备
- 规模:废弃物焚烧炉(只限于火格子面积或火床面积在0.5m2以上、焚烧能力每小时50kg以上的,以及一次燃烧室(燃烧室为一个废弃物焚烧炉时,该燃烧室)的容积在0.8m3以上的。)
- 对象工程(拆卸工程):进行拆卸或撤去的工程(包括在该焚烧设施设置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的拆卸作业。)
申报手续(条例第99条、第100条、施行规则第74条)
向导
- 请务必事先与以下申报处的环境管理课商量。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请随时联系我们。
- 电子申请、申报系统(外部网站)开始办理手续。
- 也可以自带窗口或邮寄。邮寄的话请事先联系申报处的环境管理课。
- 如果需要盖上本市受理印章的存根的话,请用纸申请。
开始的申报(条例第99条第1项、施行规则第74条)
申报书文件的尺寸统一为A4,大的图纸等请折成A4。
样式:焚烧设施解体工程开始申报书【细则第21号样式】(word:29KB)/焚烧设施解体工程开始申报书【细则第21号样式】(PDF:178KB)
提交份数:正副合计2部
申报时间:拆解工程开始前14天
附加材料:
- 进行解体工程的焚烧设施周围的状况、设施的配置(焚烧设施的全部一部分在建筑物内的情况下,将建筑物的位置一起显示。)表示车辆、机械等的清洗场所及拆卸工程产生的废弃物的保管场所的图纸
- 拆卸工程焚烧设施内部污染物的事前采样调查结果
- 防止拆卸工程中粉尘等飞散及污水流出(包括向地下渗透。)防止措施(包括排气及排水的处理方法。)概要
- 拆卸工程产生的废弃物(包括从焚烧设施中除去的污染物及排水处理产生的废弃物。)的种类的发生预测量、保管方法(包括保管场所的防雨对策及地下渗透防止对策。)及处理方法
- 大气、土壤及水质相关环境调查方法及采样场所
- 向有关拆解工程的居民提供信息的方法
- 拆卸工程进度表
- 劳动安全卫生法第88条及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第90条第5号之3规定的申报时,其附件资料的复印件
- 焚烧设施解体工程发生废弃物概要书(word:45KB)/焚烧设施解体工程发生废弃物概要书(PDF:73KB)
完成申报(条例第100条)
申报书文件的尺寸统一为A4,大的图纸等请折成A4。
样式:焚烧设施解体工程完成申报书【细则第22号样式】(word:54KB)/焚烧设施解体工程完成申报书【细则第22号样式】(PDF:8KB)
提交份数:正副合计2部
申报时间:拆卸工程完成之日起30天内
备注:完成之日是指收到该工程相关环境调查结果或产业废弃物管理表(宣言)之日较晚的一天。环境调查结果有多个的情况下是最后一个,宣言是最后的(E票)
附加材料:
- 大气、土壤及水质相关环境状况调查的结果(环境调查结果的制作方法:关于大气、土壤及水质环境状况调查的结果,除了分析机构的计量证明书等之外,还制作了作为项目包含样品采集场所等的一览表,并在那里转录调查结果请一并附上。此外,请在该一览表中填写解体前实施的焚烧设施内部污染物的事前采样结果等。土壤分析的二恶英类以外的物质,需要进行溶出试验和含有试验,请注意。)
- (1)焚烧设施拆卸工程发生废弃物概要书(请在开始申报中附加的东西上填写实际成果并附上)、(2)产业废弃物管理表(宣言)的复印件
- (1)实际工程表、(2)表示从拆卸工程到结束为止的大气、土壤及水质相关的调查及防止污染对策的代表性照片(代表性照片是指从解体工程开始到结束为止的重要场所的环境调查及防止污染对策拍摄的照片)
- 防尘等防止飞散关系(照片)
- 区划等密闭、隔离情况
- 排气处理设备的设置和运转情况
- 污水流出、地下渗透防止关系(照片)
- 焚烧设施清洗场所污水流出、防止地下渗透对策(薄膜养生等)的状况
- 清洗废液保管场所污水流出、防止地下渗透对策(薄膜养生、防液堤等)的状况
- 废弃物保管场所的雨水排除(座椅等)情况
- 排水处理设备的设置和运转情况
- 排水处理设备污水流出、防止地下渗透对策(薄膜养生、防液堤等)的状况
- 环境调查关系(照片)
- 样品采集情况(土壤调查包括调查用土壤的设置情况)
- 其他(照片)
- 通过高压水清洗等除去附着物时,请仔细拍照,以确认附着物去除前后的照片(为了确认附着物除去结果,请仔细拍照。)
- 上述其他需要的地方
4.拆卸工程中确认污染,研究对策的情况下,其对策的内容
指导标准、焚烧设施的分类
必须遵守条例第97条规定的指导基准。指导基准中,根据焚烧设施的分类,规定了环境对策、环境调查等。
焚烧设施拆卸工程中的二恶英类等污染防止对策指导基准(PDF:130KB)
【对象设施(焚烧设施)】
条例实施规则另表第1(PDF:22KB)中所示第51号作业涉及的废弃物焚烧炉(注1)的焚烧设施
【焚烧设施的规模、使用形态及作业方法】
A区分:符合以下条件的
- 大气污染防止法施行令另表第一的13项所示的废弃物焚烧炉(注2)的焚烧设施
- 获得废弃物处理及清扫相关法律第15条许可的焚烧设施(注3)
- 焚烧医疗类废弃物的焚烧设施
- 进行熔断拆卸作业的焚烧设施
B区分:不属于A分类的,不能按照现状撤去(需要拆卸作业)焚烧设施。但是,不切断只进行烟囱等分离的情况除外。
C区分:不属于A分类及B分类的,对焚烧设施、车辆、器材、保护具等进行清洗作业的人员
D分类:不属于A区分、B分类及C分类的
(注1)火格子面积或火床面积在0.5平方米以上的,焚烧能力每小时50公斤以上,以及一次燃烧室容积在0.8立方米以上的
(注2)火格子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或者焚烧能力每小时200公斤以上
(注3)在污泥、废油、废塑料类、废PCB等焚烧设施中,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理能力的设施
窗口咨询
申报处
横滨市绿色环境局环境管理课
电话:045-671-2733
〒231-0005横滨市中区本町6-50-10市政府大楼27楼
港未来线(MM线)“马车道站”1C出入口直连JR・市营地铁“樱木町站”徒步3分钟[市政府案内]
时间:周一至周五8:45~12:00、13:00~17:15※节假日、12月29日至1月3日除外
邮件:mk-shiteijigyosho@city.yokohama.lg.jp
其他咨询
<大气关系>
横滨市绿色环境局大气·音环境课大气担当
电话:045-671-3843
邮件:mk-taikikisei@city.yokohama.lg.jp
<水质污染关系>
横滨市绿色环境局水·土壤环境课水质担当
电话:045-671-2489
邮件:mk-mizu@city.yokohama.lg.jp
<土壤污染对策关系>
横滨市绿色环境局水·土壤环境课土壤对策担当
电话:045-671-2494
邮件:mk-dojo@city.yokohama.lg.jp
<废弃物关系>
横滨市资源循环局事业系废弃物对策课
电话:045-671-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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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绿色环境局环境保护部环境管理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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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5-671-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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