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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设施等
特定设施(有害物质使用特定设施)、指定地域特定设施、有害物质储藏指定设施、指定设施、贮油设施等水质污染防止法中的设施一览表。
最终更新日2024年12月9日
水质污染防止法的申报对象设施(法第5条及第6条关系)
特定设施(有害物质使用特定设施)(法第2条第2项)
排出可能对人的健康或生活环境造成危害的污水或废液的设施
另外,回收设施排出的废液等作为工业废弃物进行处理的情况也成为对象。
号码 | 特定设施 |
---|---|
1 | 用于矿业或水洗炭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1的2 | 用于畜牧农业或服务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2 | 用于畜牧食品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3 | 用于水产食品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4 | 用于以蔬菜或果实为原料的保存食品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5 | 用于味增、酱油、食用氨基酸、谷氨酸苏打、调味汁或食醋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6 | 用于小麦粉制造业的清洗设施 |
7 | 用于砂糖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8 | 用于面包或点心制造业或制豆馅业的粗制豆馅的沉淀物 |
9 | 用于米果制造业或食品制造业的洗米机 |
10 | 用于饮料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11 | 用于动物饲料或有机质肥料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12 | 用于动植物油脂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13 | 用于东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14 | 用于淀粉或化工淀粉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15 | 用于葡萄糖或糖稀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16 | 面类制造业用的汤煮设施 |
17 | 用于豆腐或煮豆的制造业的汤煮设施 |
18 | 用于速溶咖啡制造业的提取设施 |
18的2 | 用于冷冻烹饪食品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18的3 | 用于香烟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19 | 用于纺织业或纤维制品的制造业或加工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20 | 用于洗毛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21 | 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21之二 | 用于一般木材制造业或木材芯片制造业的湿式巴克 |
21之三 | 用于合板制造业的粘合机清洗设施 |
21之四 | 用于分区板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22 | 用于木材药品处理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23 | 用于纸浆、纸或纸制品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23的2 | 用于报业、出版业、印刷业或制版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24 | 用于化肥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26 | 用于无机颜料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27 | 用于上期所示事业以外的无机化学工业产品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28 | 用于汽车行业法乙炔诱因产品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29 | 用于焦油产品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30 | 发酵工业(第5号、第10号以及第13号所示的事业除外。)的设施,如下所示 |
31 | 用于甲烷衍生物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32 | 用于有机颜料或合成染料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33 | 用于合成树脂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34 | 用于合成橡胶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35 | 用于有机橡胶药品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36 | 用于合成洗涤剂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37 | 前6号所示事业以外的石油化学工业(指石油或石油副生气中含有的碳氢化合物的分解、分离及其他化学处理所制造的碳氢化合物或碳氢化合物衍生物的制造业,不包括第51号所示的事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38 | 用于肥皂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38的2 | 用于表面活性剂制造业的反应设施(仅限发生1,4-二恶烷的,不包括不具有清洗装置的设施。) |
39 | 用于硬化油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40 | 用于脂肪酸制造业的蒸馏设施 |
41 | 用于香料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42 | 用于明胶或螳螂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43 | 用于照片感光材料制造业的感光剂清洗设施 |
44 | 用于天然树脂制品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45 | 用于木材化学工业的全氟利昂蒸馏设施 |
46 | 第28号至上一期所示事业以外的有机化学工业产品制造业所用的设施,如下所示 |
47 | 用于医药品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48 | 用于火药制造业的清洗设施 |
49 | 用于农药制造业的混合设施 |
50 | 用于制造含有有害物质的试剂的试剂制造设施 |
51 | 石油精炼业(包括润滑油再生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51之二 | 汽车轮胎或汽车软管的制造业、橡胶软管制造业、工业用橡胶制品制造业(防震橡胶制造业除外)、用于再生轮胎制造业或橡胶板制造业的直接硫化设施 |
51之三 | 用于医疗或卫生用橡胶制品制造业、橡胶手套制造业、线橡胶制造业或橡胶带制造业的乳胶成型洗净设施 |
52 | 用于皮革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53 | 用于玻璃或玻璃制品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54 | 用于水泥制品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55 | 用于生混凝土制造业的批处理厂 |
56 | 用于有机质砂锅材料制造业的混合设施 |
57 | 用于人工石墨电极制造业的成型设施 |
58 | 窑业原料(包括釉药原料。)的精制业所用的设施,如下所示 |
59 | 用于碎石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60 | 用于采砂业的水洗式分类设施 |
61 | 钢铁业用的设施,如下所示 |
62 | 用于有色金属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63 | 金属制品制造业或机械器具制造业(包括武器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63的2 | 用于空瓶批发业的自动洗瓶设施 |
63的3 | 在以煤炭为燃料的火力发电设施中,废煤气洗净设施 |
64 | 用于燃气供应业或焦炭制造业的设施,如下所示 |
64的2 | 自来水设施(自来水法(1957年法律第177号)第3条第8项中规定的设施。)工业用自来水设施(工业用自来水事业法(1958年法律第84号)第2条第6项中规定的设施。)或自用工业用自来水(指同法第21条第1项规定的。)的设施中,净水设施中如下所示(这些净水能力每天不满1万m3的车间相关设施除外。) |
65 | 酸或碱的表面处理设施 |
66 | 电镀设施 |
66的2 | 乙烯氧化剂或1,4-二恶烷的混合设施(不包括符合前各号的设施。) |
66的3 | 旅馆业(旅馆业法(1948年法律第138号)第2条第1项规定的(住宅住宿事业法(2017年法律第65号)第2条第3项规定的符合住宅住宿事业的,以及旅馆业法第2条第4项规定的寄宿营业除外。)。)的设施,如下所示 |
66的4 | 共同厨房(学校供餐法(1954年法律第160号)第6条规定的设施。以下相同。)中设置的中房设施(用于业务的部分的总地板面积(以下简称“总地板面积”(※1)。)不足500平方米的车间相关人员除外。) |
66的5 | 便当外卖店或便当制造业使用的中房设施(总地板面积(※1)不到360m2的车间相关设施除外。) |
66的6 | 餐饮店(下期及第66号8所示除外。)中设置的中房设施(总地板面积(※1)不足420平方米的车间相关设施除外。) |
66的7 | 除了荞麦面店、乌冬面店、寿司店之外,咖啡店及其他不提供通常主食的饮食店(以下所示除外。)中设置的中房设施(总地板面积(※1)不足630m2的车间相关设施除外。) |
66的8 | 在日式酒家、酒吧、酒馆、夜总会等餐饮店设置设备接待客人,或者让客人跳舞的设施中设置的中房设施(总地板面积(※1)不足1500平方米的车间相关设施除外。) |
67 | 用于洗衣业的清洗设施 |
68 | 用于照片冲洗业的自动式胶卷冲洗设施 |
68的2 | 医院(医疗法(1948年法律第205号)第1条的5第1项中规定的医院。以下相同。)中病床数在300以上的设施中设置的设施,如下所示 |
69 | 和用于畜业或死亡兽畜处理业的解体设施 |
69的2 | 批发市场(批发市场法(1971年法律第35号)第2条第2项规定的批发市场。以下相同。)(主要是为了批发渔业者或水产业协同组合出货的水产品而在该水产品的陆地上开设的批发市场,主要是对以该水产品为主向其他批发市场发货的人、向经营水产加工业的人批发的人或经营水产加工业的人进行批发的除外。)中设置的设施,以下所示的设施(仅限于水产品相关的,这些总面积不到1000m2的设施) |
70 | 废油处理设施(海洋污染等及海上灾害防止相关法律(1970年法律第136号)第3条第14号中规定的设施。) |
70的2 | 汽车特定整备事业(道路运输车辆法(1951年法律第185号)第77条规定的项目。以下相同。)的洗车设施(不包括室内车间总面积不足800平方米的车间相关设施及下期所示设施。) |
71 | 自动式车辆清洗设施 |
71的2 | 科学技术(只涉及人文科学的除外。)相关的研究、考试、检查或专门教育的车间中设置的用于这些业务的设施,如下所示 |
71的3 | 一般废弃物处理设施(废弃物处理及清扫相关法律(1970年法律第137号)第8条第1项中规定的设施。)焚烧设施 |
71的4 | 工业废弃物处理设施(指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相关法律第15条第1项中规定的设施。)中,如下所示 |
71的5 | 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或二氯甲烷清洗设施(不包括符合前各号的清洗设施。) |
71的6 | 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或二氯甲烷的蒸馏设施(不包括符合前各号的设施。) |
72 | 尿液处理设施(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32条第1项表中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处理对象人员在500人以下的尿净化槽除外) |
73 | 下水道终端处理设施 |
74 | 从特定事业场所排出的水(排出到公共用水区域的除外。)的处理设施(前2号所示的除外。) |
※1总地板面积的计算包括中房、观众席、员工更衣室、仓库等,但不计入工作人员等住所、室内停车场、不属于地板面积的花园席、阳台席等室外观众席等。另外,走廊、盥洗室等与其他车间共用时,该部分按比例计算。(1988年9月8日环水规第218号)
指定地域特定设施(法第2条第3项)
指定地区(向东京湾或流向东京湾流域排水的地区)设置的处理对象人员为201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尿尿净化槽
有害物质储藏指定设施(令第4条之4)
储存含有有害物质的液体物的设施
水质污染防止法事故时的申报对象设施(法第14条之2关系)
特定设施(有害物质使用特定设施)(法第2条第2项)
排出可能对人的健康或生活环境造成危害的污水或废液的设施(令另表第1)
指定地域特定设施(法第2条第3项)
指定地区(向东京湾或流向东京湾流域排水的地区)设置的处理对象人员为201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尿尿净化槽
指定设施(法第2条第4项)
贮油设施等(法第2条第5项)
・储存原油、重油、润滑油、轻油、煤油、挥发油或动植物油的设施
・处理含有这些油的水的油水分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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