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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总量限制

水质污染防止法的总量限制

最终更新日2024年11月15日

总量削减制度

总量削减制度的概要

  • 像东京湾那样封闭的水域,由于人口、产业的集中等原因,污染负荷显著地变高。因此,水质污染防止法除了浓度限制之外还设置了总量限制(法第4条之2)。
  • 具体来说,东京湾为指定水域,为了确保化学需氧量(COD)、氮、磷的水质环境基准,计划性且阶段性地削减流入东京湾的污染负荷总量的制度。
  • 1978年根据水质污染防止法的修改被导入,现在是第9次。

第九次总量削减

总量限制对象

连接东京湾或东京湾流入公共用水区域排水的特定车间中,日平均排放水量50立方米以上

申报内容

总量限制的对象需要进行以下申报。

申报一览表
申报内容申报条件
污染负荷量测定方法申报书以下情况提前申报。
  1. 工厂成为总量限制对象时
  2. 更改测量方法时
排放水排水系统的污染状态及量的申报书所在地为新指定地区时,将在60天内申报。

申报时请看申报页面。

污染负荷量等的测定、记录、报告

污染负荷量的测定、记录

  • 必须以规定的测定方法及测定频率测定特定排放水的污浊负荷量,并将其结果保存3年。(法第14条第2项)
  • 特定排放水是指在排放水中特定事业场所用于事业活动及其他人活动的水,专门用于冷却用、减压用及其他用途,用于其用途,从而不增加污水负荷量的水以外的水。
  • 污浊负荷量的测定是对特定排出水的COD、氮含量、磷含量浓度以及特定排出水量进行测量,计算特定排放水每天的污浊负荷量。
污染负荷量的计算方法
污染负荷量计算公式
实测值(kg/日)特定排放水量(m3/日)×浓度(mg/L)÷1000
标准值(kg/日)特定排放水量的申报最大值(m3/日)×基准浓度(mg/L)÷1000

基准浓度因行业和设置时间等而异。

详情请确认神奈川县的主页(外部网站)
测定方法的详情请在环境省的主页上确认。

  • 测定次数根据日平均排放水量而不同。
日平均排放水量和测定次数
日平均排放水量测定次数
400立方米以上每日
200立方米以上不到400立方米7天一次以上
100立方米以上不满200立方米14天一次以上
5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立方米30天一次以上

污染负荷量测定结果的报告

以掌握测定实施状况和污染负荷量,有助于东京湾的环境保护为目的,请报告污浊负荷量的测定结果等。

污染负荷量报告频率
日平均排放水量报告频率
1000立方米以上每月
400立方米以上不到1000立方米每两个月
50立方米以上不到400立方米每6个月

  • 报告格式:Excel(Excel:32KB)(原则上请在Excel上提交。)
  • 提交方法:邮件(电子申请(外部网站)和书面提交也可以。)
  • 提交处:绿色环境局水·土壤环境课水质担当
  • 电子邮件地址:mk-mizu@city.yokohama.lg.jp

自动测量仪器相关数等修改、管理基准及故障状况报告

  1. COD测定中UV计等相关系数等的重新评估报告(换算式制作时使用的样品数量:20检体以上)
  2. 关于全氮全磷自动测定器管理标准的报告
  3. 自动测量仪器故障状况报告
  • 报告频率:每6个月
  • 参考格式:Excel(Excel:18KB)
  • 附加材料:相关数及换算式制作的根据资料、管理基准数据、其他必要资料
  • 提交方法:邮件(电子申请(外部网站)和书面提交也可以。)
  • 提交处:绿色环境局水·土壤环境课水质担当
  • 电子邮件地址:mk-mizu@city.yokohama.lg.jp

本页的咨询

绿色环境局环境保护部水·土壤环境课水质担当

电话:045-671-2489

电话:045-671-2489

传真:045-671-2809

电子邮件地址:mk-mizu@city.yokohama.lg.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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