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设施(VOC排放设施)相关手续
最终更新日2024年4月10日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设施(以下称为“VOC排放设施”。)基于大气污染防止法的申报手续和限制基准等,解说了概要。
1关于申报手续的概要
进行VOC排放设施的设置、变更等时,或VOC排放设施申报时记载的法人代表者等发生变更时,需要基于大气污染防止法的申报手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设施的申报指南(PDF:1028KB))
此外,在根据大气污染防止法进行VOC排放设施相关申报时,该设施将与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以下称为“条例”。)的指定设施也符合的情况下,需要办理条例的许可申请等手续,请在负责课的窗口确认。
法令 | 设施 | 手续 | 内容 |
---|---|---|---|
大气污染防止法 | VOC排放设施 | 申报 | 设置、变更、姓名等变更、继承、废止、其他 |
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 | 指定设施(PDF:218KB) | 许可申请或申报 | 设置、变更、姓名等变更、继承、废止、其他 |
2关于规定基准等
大气污染防止法规定的VOC排放设施所涉及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下称为“VOC”。)的排放标准之外,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的规定基准等也必须遵守。还有其他的方针等,详情请在负责课的窗口确认。
- 大气污染防止法规定的VOC排放设施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防止法施行规则另表第5之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标准) - 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的规定基准(第25条)
→条例施行规则另表第4(碳氢化合物)、另表第6(排烟指定物质)、另表第9(粉尘)、另表第10(恶臭)等 - 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的方针(第39条)
→关于降低环境负荷的方针(事业所应考虑的事项)(PDF:160KB)
关于3VOC排放设施的申报手续
关于申报等的详细内容,请务必事先在负责课的窗口确认。关于申报,请在规定的格式上填写必要事项,并将说明了这些内容的附加材料一起提交。另外,申报书文件的尺寸统一为A4,大的图纸等请折成A4。
另外,如果文件不齐全等情况下无法受理,请在提交期限内留出富余时间来。
(1)VOC排放设施设置申报
根据条文 | 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7条之5(外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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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 | VOC排放设施设置(使用、变更)申报书【样式第2(附页1、附页2)】 |
提交份数 | 正副合计2部 |
提交期限 | 申报受理之日起经过60天之后才能进行安装工程。(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7条之9) |
备注 | 申报的时候,请务必事先向负责课的窗口咨询。 |
【附加材料】
根据申报内容的不同,除了这里所示的资料之外,还有需要或不需要的资料,所以申报时请在窗口确认。另外,图纸可以将多个内容整理成一张图纸,但请注意内容不要弄清楚。
文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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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内容的概要说明书 | 除了申报理由等之外,请总结VOC排放设施的使用方法、VOC的发生及其处理方法的概要、生产工序的概要(流程表等)等。 |
指南图 | 请附上能知道设置VOC排放设施的事务所位置的地图。 |
事业所的平面图 | 请用彩色笔等标记VOC排出设施、排气口的位置等,填写设施编号、设施名称等。 |
VOC排放设施配置图 (平面图、立面图) | 请用彩色笔等标记对象设施,填写设施编号和设施名称。 |
VOC排放设施结构图 | 如果是清洗设施的话,请制作VOC与空气接触面的面积。 |
VOC排放设施的规格书、目录等 | 请附上能确认VOC排放设施规模要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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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系统图 | 请出示从VOC排放设施到排气口的路径。 请写明排气管的内径、排气口距地面的高度及形状(尺寸)。 |
测量口位置图 | 请写明排出气体中VOC浓度的测定口的位置及大小,并写明测定口设置场所的排气管的内径。 〔注意〕关于测定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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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放VOC浓度的保证书或计算书 | 请附上关于VOC排放设施排放气体中VOC浓度的制造商的保证书。如果没有发行保证书,请附上废气中VOC浓度的计算书。请制作保证书或计算书,以便确认以下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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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处理系统图 | 请知道从VOC排出设施排出的VOC处理的一系列流程。 |
VOC处理设施的配置图 (平面图、立面图) | 请填写主要设备的名称。 |
VOC处理设施的结构图 | |
VOC处理设施的规格书、目录等 | 请附上能知道VOC处理设施性能(处理效率等)的材料。 |
文件等的发送地址 | 这是申报书审查后发送邮寄物品时的联系方式。请附上发送地址的名称、邮政编码、所在地、收件人(部课名、负责人姓名)。 |
其他 | 请根据申报内容附上必要的说明书等。 |
(2)VOC排放设施变更申报
根据条文 | 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7条之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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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 | VOC排放设施设置(使用、变更)申报书【样式第2(附页1、附页2)】(外部网站) |
提交份数 | 正副合计2部 |
提交期限 | 申报受理之日起经过60天后才能进行变更。(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7条之9) |
备注 | 申报的时候,请务必事先向负责课的窗口咨询。 |
【附加材料】
根据申报内容,除了这里所示的资料之外,还需要与“(1)VOC排放设施的设置申报”的附加材料相同的资料或不需要的资料,请在申报时在窗口确认。另外,图纸可以将多个内容整理成一张图纸,但请注意内容不要弄清楚。
文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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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内容的概要说明书 | 除了申报理由等以外,请汇总变更内容。 |
指南图 | 请附上能知道申报相关事务所位置的地图。 |
事业所的平面图 | 请用彩色笔等标记变更对象VOC排出设施、排气管、排出口的位置等,填写设施编号、设施名称等。 |
VOC排放设施配置图 (平面图、立面图) | 请用彩色笔等标记变更对象设施,填写设施编号、设施名称。 |
表示变更事项的图纸 | 变更事项的变更前和变更后请分别用图纸表示。请用彩色笔等标记对象设施及变更的部分。 |
变更事项的说明资料 | 请用彩色笔等标记变更的部分。根据需要,请分别附上变更前、变更后的资料。 |
文件等的发送地址 | 这是申报书审查后发送邮寄物品时的联系方式。请附上发送地址的名称、邮政编码、所在地、收件人(部课名、负责人姓名)。 |
其他 | 请根据申报内容附上必要的说明书等。 |
(3)姓名等变更的申报
根据条文 | 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7条之13第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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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 | 姓名等变更申报书(外部网站) |
提交份数 | 正副合计2部 |
提交期限 | 变更之日起30天以内 |
申报内容 | 关于以下事项的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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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VOC排放设施废止申报
根据条文 | 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7条之13第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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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 | VOC排出设施使用废止申报书【样式第5】(外部网站) |
提交份数 | 正副合计2部 |
提交期限 | 自废止之日起30日内 |
申报内容 | 废除VOC排放设施 |
备注 | 请知道是废止该事业所设置的所有VOC排放设施,还是一部分VOC排放设施的废止。根据需要,请附上能了解随着设施废止而产生的新状况(更新设施是怎样的等)的资料。 |
(5)VOC排放设施的继承申报
根据条文 | 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7条之13第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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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 | 继承申报书(外部网站) |
提交份数 | 正副合计2部 |
提交期限 | 继承之日起30天内 |
申报内容 | VOC排放设施的继承 |
备注 | 请知道是该事务所设置的所有VOC排放设施的继承,还是一部分VOC排放设施的继承。如果是一部分设施的继承,请根据需要,附上能确定继承设施的资料。 |
关于4VOC浓度的测定义务
VOC排放设施的设置者需要测定VOC排出设施排出的VOC浓度,记录其结果并保存。(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7条之12)
- 关于测定频率等,大气污染防止法施行规则第15条之3(外部网站)(链接到总务省“法令数据提供系统”的相应页面。)请确认。
- 测定结果的记录必须保存3年。(大气污染防止法施行规则第15条之3第2号)
此外,该VOC排放设施符合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规定的指定设施时,除了基于大气污染防止法测定VOC浓度的义务外,还必须遵守基于条例的排烟浓度等测定义务。(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第27条、该实施规则第33条)
详情请确认《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的页面》。
5关于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经营者在把握事业活动中VOC向大气中排放或飞散的情况的同时,为了抑制其排放或飞散,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抑制排放或飞散。(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7条之14)
6申报处・咨询
请确认“咨询・申报窗口的介绍”。
此外,根据申报和商量的内容不同,确认等可能会花费时间,请留出富余时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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