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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设施(VOC排放设施)及排放标准

最终更新日2024年4月10日

项编号设施的种类设施规模排放标准
用于制造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作为溶剂的化学产品的干燥设施※1送风机的送风能力※2每小时3000立方米以上600ppmC
涂装设施(仅限进行喷涂涂漆的设施。)排风机的排风能力在每小时100000立方米以上汽车※3的制造用物品既设※4
700ppmC
新设
400ppmC
其他的东西700ppmC
用于涂装的干燥设施※1(喷涂漆及电着涂漆相关的除外。)送风机的送风能力※2每小时10000立方米以上木材或木制品(包括家具。)的制造用1,000ppmC
其他的东西600ppmC
印刷电路用铜张层叠板、粘着胶带或粘结型、剥离纸或包装材料(仅限于层叠合成树脂的材料。)制造相关粘合用的干燥设施※1送风机的送风能力※2每小时5000立方米以上1,400ppmC
用于粘结的干燥设施※1(前款所示及木材或木制品(包括家具。)的制造用除外。)送风机的送风能力※2每小时15000立方米以上1,400ppmC
用于印刷的干燥设施※1(仅限偏移印刷相关的产品。)送风机的送风能力※2小时超过7000立方米400ppmC
用于印刷的干燥设施※1(仅限写真印刷相关的产品。)送风机的送风能力※2为每小时27000立方米以上700ppmC
工业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清洗设施(包括用于蒸发该清洗设施中用于清洗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干燥设施。)在清洗设施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与空气接触的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400ppmC
汽油、原油、Nafusa等温度37.8度的情况下,蒸气压超过20公斤帕斯卡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储罐(包括密闭式及浮屋顶式(内部浮屋顶式)。)的除外。)容量在1000公升以上的产品

60,000ppmC
(但是,现有※4的设施适用于容量在2000公升以上的设施。)

※1只限于用于蒸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物质。

※2在没有设置送风机的设施中,设有排风机的排风能力。

※3道路运输车辆法(1951年法律第185号)第2条第2项规定的汽车。

※4“既设”是指2006年4月1日现在设置的设施(包括开始安装工程的设施。)的意思。

【根据条文等】
大气污染防止法第2条、第17条之4
大气污染防止法施行令第2条之3、另表第1之2
大气污染防止法实施规则第15条之2、另表第5之2、附则(2005年6月10日环境省令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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