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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豆口台住宅区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2024年3月28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地基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独门独户住宅
イ诊疗所并用住宅
u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
其他运营委员会承认为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
(2) 除地层以外,层数为2以下。
(3) 用地不能分割。
(4)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0.6米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受此限制。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米以下。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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