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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区L Plaza周边地区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3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先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都市整备局都市再生推进课(045-671-2673)。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43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本协议确定到2030年7月4日为止有效期延长。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协定书中记载的条款发生了偏差。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设计、建筑设备、地基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但是,不会破坏第1条规定的目的的建筑物,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的建筑物不在此限。
(1)建筑物的用途有单间浴场业相关的公共浴场及其他类似的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9之2※中规定的,用于酒店及旅馆以外的用途。
(2)尽量减少对周围的噪音和臭气等的影响。
(3)建筑物的屋顶、外墙及其他从户外望见的部分及室外广告物,在色彩及形态上考虑到与周围的协调。
(4)建筑物或用地内设有垃圾放置处及自行车放置处。
(5)从建筑物的开口部等处,考虑到不能看到相邻建筑物的室内。
(6)采取措施防止非法侵入与相邻建筑物的空间等,考虑到防止犯罪和安全。
(7)面向道路的部分设置照明灯。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协定书中记载的条款发生了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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