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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7:濑谷车站周边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1993年2月19日/城市计划变更:2017年7月14日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1月31日
规划图(地区划分、墙面位置的限制)
计划图(地区设施的配置)
名称 | 濑谷站周边地区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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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濑谷区相泽一丁目、濑谷四丁目、濑谷五丁目、中央及本乡三丁目地内 | |
面积 | 约11.6ha | |
区 域 的 整 备 ・ 开 发 及 び 保 全 的 方 针 |
地区规划的目标 | 本地区位于相铁本线濑谷站周边,是夹着相铁本线向南北扩展的地区。车站北侧由于土地区划整理事业,交通广场和步行者专用道路已经被整备,形成了良好的市区环境,但是车站南侧道路狭窄,交通基础不足,木造的低层建筑物密集,防灾方面有课题。 另外,本地区在横滨市都市计划的基本计划整体构想中,作为城市建设的目标之一,要求“形成以铁路站为中心的小型市区”,横滨市都市计划的基本计划濑谷区计划中,在土地利用的方针中,商业业务、行政作为引导文化、生活服务等多种城市功能的布局和城市型住宅更新的“中心地区”,甚至被定位为城市活动据点的“城市核心”。 在本地区计划中,关于车站北侧,在维持交通功能的同时,维持和提高商业业务地和住宅地共存的良好市区环境,关于车站南侧,通过市区再开发事业,整备公共设施以及商业、业务设施、公益设施以及都市型住宅等的整备以土地的合理、健全的高度利用和城市功能的更新,并且,以确保连接车站南北的舒适空间为中心,形成一体的车站。 |
土地利用方针 | 为了实现地区计划的目标,划分地区,根据以下方针引导土地利用。 关于A地区和B地区,以已经整备好的交通广场和步行者专用道路为中心,以商业、业务设施和城市型住宅为主体,形成适合车站前的地区据点。 关于C地区,在与后背住宅区协调的同时,配置靠近车站的服务设施和城市型住宅,对于D地区,适当配置低层住宅,形成良好的居住环境。 关于E地区,以教育设施为中心,谋求维持良好的环境。 在F地区及G地区,为了维持和提高交通功能,配置铁路事业设施等。 关于H地区,为了提高车站周边的便利性,配置商业、业务设施。 关于I地区,通过市区再开发事业,城市计划道路3・5・25号濑谷站南口线(包括车站前广场)。)整备交通功能的同时,谋求土地的高度利用,整备商业、业务、公益设施以及城市型住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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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设施建设方针 | 在A地区,为了维持和保全交通功能,在配置交通广场的同时,为了确保行人的安全性和热闹,配置了步行者专用道路。 在C地区及D地区内,为了维持和保护良好的居住环境而配置公园。 为了加强车站南北的合作,形成提高行人的便利性和安全性的步行者网络,在G地区将连接车站南北的自由通道作为步行者用通道1号配置,同时在I地区,将连接车站南口和车站前广场的步行者用甲板作为步行者用通道2号进行整备,车站前广场和干线道路的步行者空间作为人行道状空地进行整备。 在H地区,为了确保连接车站前广场和地区外的步行者网络和交通功能而配置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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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 A地区 为了形成濑谷区中心的相对大规模的商业、业务设施、都市型住宅以及热闹的商业街,维持和提高商业、业务环境,限制建筑物的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以及围墙或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另外,关于地区西侧墙面位置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作为进出设施车辆的待机空间而设置的。 B地区 为了形成与A地区相连的热闹商业街,维持和提高商业和业务环境,规定了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以及围墙或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C地区 在面向都市计划道路三境下草柳线的住宅用地,为了维持和增进与背后的住宅地相协调,复合生活服务功能的都市型住宅地,以及在后背地维持和增进绿色多的舒适住宅地,建筑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建筑物等的形态设计的限制以及围墙或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D地区 为了形成绿色多、舒适的低层住宅地,引导良好的居住环境的提高,规定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以及围墙或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E地区 以教育设施为中心,确保良好而有魅力的空间。 F地区 以补充和强化铁路事业设施和交通功能的设施为中心,在提高车站及车站周边利用者的便利性的同时,为了考虑周边景观,决定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 G地区 以铁路事业设施为中心,在提高交通结节点功能和车站便利性的同时,为了考虑周边环境,决定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 H地区 为了整备与车站前相适应的商业、业务设施,形成良好的市区,规定了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以及围墙或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I地区 通过市区再开发事业,整备适合多种城市活动据点的商业、业务、文化、公益设施以及都市型住宅等,为了形成良好的市区,限制建筑物的用途、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围墙或栅栏的构造的限制以及建筑物的绿化率的最低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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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方针 | 以车站为中心,通过连接与绿色和谐的良好景观,为形成适合地区据点的一体感舒适的市区环境,积极推进考虑到生物多样性的积极绿化。 另外,为了能在市区环境中感受到丰富的绿色,将重点进行有效的城市型绿化,重点有效的城市型绿化。 |
地区整备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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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 行人专用道路 | 宽40米延长约55米(部分非青空) | |||||||
宽15米延长约100米 | |||||||||
交通广场 | 面积约4000平方米(非青空) | ||||||||
公园 | 面积约3000㎡ | ||||||||
步行者专用通道1号 | 宽6.0米,延长约50米(非青空) | ||||||||
步行者专用通道2号 | 宽2.0米,延长约70米 | ||||||||
人行道状空地 | 宽2.0米,延长约180米 | ||||||||
道路 | 宽度6.5m(包括供步行用的空地1.5m以上) 延长约17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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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 区分 |
名称 | A地区 | B地区 | C地区 | D地区 | |||
面积 | 约2.3ha | 约1.3ha | 约1.8ha | 约1.1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楼用于居住的物品(不包括附属于住宅的大厅、楼梯、电梯、走廊、汽车车库等设施。) 2经营仓库业的仓库 3单间浴场业相关的公共浴场及其他类似的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号)第130条之9的3※中规定的 4汽车驾校 5畜舍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经营仓库业的仓库 2汽车驾校 3畜舍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麻将店,弹珠店,射击场,胜马投票 售票处,场外车票卖场及其他类似物品 2保龄球场、滑冰场(三境下草柳线沿线及环状4号线沿线除外) 3酒店或旅馆(三境下草柳线沿线及环状4号线沿线除外) 4汽车驾校 5畜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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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500㎡ | 150㎡ | 130㎡ | ||||||
但是,符合以下任一号的,不在此限。 1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建筑物用地的土地 2图书馆、管理事务所及其他类似居民共同便利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 3告示日现在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不符合的 4由土地区划整理事业换地的土地,根据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将其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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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不得超过计划图中显示墙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走廊的柱子及其他类似的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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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 | ||||||||
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 1建筑物的屋顶、外墙及其他从户外望见的部分以及独立建筑设置的室外广告物,为了保持美观等良好,应考虑色彩或装饰。 2道路上空不设置室外广告物。 |
1建筑物的外墙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或装饰。 2道路上空不设置室外广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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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 1面向道路的部分设置的围墙或栅栏的构造,除混凝土块结构等以外。但是,栅栏的基础,门柱,门窗等其他类似的东西不在此限。 2垣或栅栏的住宅地基面的高度在1.8米以下。 |
1面临道路的篱笆或栅栏为绿篱、竹垣或可透视的栅栏。但是,栅栏的基础,门柱,门窗等其他类似的东西不在此限。 2可透视的栅栏的住宅用地地面的高度在1.5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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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绿化率的最低限度 | - | ||||||||
地区 区分 |
名称 | F地区 | G地区 | H地区 | I地区 | ||||
面积 | 约0.4ha | 约0.9ha | 约0.3ha | 约1.0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3经营仓库业的仓库 4汽车驾校 5畜舍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楼或2楼用于居住的物品(1楼或2楼居住的部分仅限于走廊、大厅、楼梯、电梯等除外。) 2经营仓库业的仓库 3汽车驾校 4畜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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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 |
150㎡ | - | ||||||
但是,符合以下任一号的不受此限制。 1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建筑物用地的土地 2图书馆、管理事务所及其他类似居民共同便利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 3告示日现在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不符合的 4由土地区划整理事业换地的土地,根据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将其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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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位置的限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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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 |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40米。 | |||||||
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 1建筑物的屋顶、外墙及其他从户外望见的部分以及独立建筑设置的室外广告物,为了保持美观等良好,应考虑色彩或装饰。 |
1建筑物等的形态设计为了考虑到周围的景观协调,应符合以下事项。 (1) 为了减轻建筑物墙面带来的压迫感和长大感,应符合以下事项。 a建筑物的墙面中,面向都市计划道路3、5、25号濑谷站南口线的部分,应通过每宽35米以下变化墙面的凹凸、素材、色彩等发生变化来分节壁面的形态设计。 i在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部分,在阳台、走廊、室外楼梯等扶手上使用玻璃、竖栈道等透过性高的建筑物,使建筑物高层墙面的印象轻快的形态设计。 (2) 面向建筑物站前广场的1楼部分,设置开口部等可以期待建筑物内部活动和热闹的形态设计。 (3) 建筑物屋顶设置的建筑设备等(不包括太阳能发电设备或太阳能利用设备。)应避免与建筑物相协调的遮蔽物围起来等杂乱的外观。 (4) 停车场或自行车停放处应避免栽植等杂乱的外观。 (5) 建筑物的色彩应符合以下事项。 安曼细胞表色系的黄红(YR)系或黄(Y)系的亮度7以上且彩度3以下或无色(N),以亮度7以上为基调。 但是,太阳能发电设备或太阳能利用设备或玻璃面部分除外。 i建筑物高度超过20米的部分的色彩,以比高度20米以下建筑物部分的基调色亮度高的色彩为基调。 2室外广告物应符合以下事项。 (1) 室外广告物(不包括在自己的名称、自己的事业或营业内容中组合独立文字、标志等或显示管理上必要事项的物品。)不要设置在建筑物高度超过20米的部分。 (2) 室外广告物的屋顶(建筑物高度在20米以下的除外)中不设置。 3道路上空不设置室外广告物。 但是,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建筑物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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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 - |
1面向道路的部分设置的围墙或栅栏的构造,除混凝土块结构等以外。但是,栅栏的基础、门柱、门等其他类似的东西不在此限。 从2篱笆或栅栏的住宅地基面的高度在1.8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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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绿化率的最低限度 | - |
百分之十 |
※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2018年4月1日实施),《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中记载的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9的3被修改为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9之5。
≪关于地区规划区域内行为的申报≫
・ E地区因为没有制定地区整备计划,所以不需要申报。
◆ I地区的“建筑物等形态或设计的限制”在地区计划条例中有规定,因此除了申报之外,还需要办理形态设计的认定相关手续。
◆ I地区的“建筑物绿化率的最低限度”是地区计划条例中规定的,所以在申报前可能需要办理绿化率符合的证明书等手续。
濑谷站周边地区也被指定为城市建设协议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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